[ 方正權 ]——(2012-5-23) / 已閱13627次
(三)送達相關文書。
適用簡化審行政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規定的,分別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同時一并送達《行政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行政訴訟當事人舉證通知》,對外均依法組成合議庭,和原來適用普通程序審判沒有任何差別。確定開庭日期后,可以采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委托他人轉達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規定一次,《行政訴訟法》規定是兩次),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判。
前述傳喚方式,沒有證據證明或者未經當事人確認已經收到傳喚內容的,不得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審判。將開庭通知書送達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四)核對當事人。
開庭前由書記員核對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對未到庭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應及時將情況報告審判長,并審判長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通知到庭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并記入筆錄。可以采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委托他人轉達等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后,可以由書記員查明并核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查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師的,應查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與被代理人的關系,委托的權限范圍;是律師的應查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委托的權限范圍。同時,還應查明依法應由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委托授權書等法律文書及手續是否齊全。書記員應將上述查明的情況記入筆錄。
(五)宣布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后,并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出庭情況和開庭準備情況。
第二、開庭審理(特別說明,原則上由承辦人擔任審判長,其他二審判員座庭,可以不發表任何意見)
長: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公開審理原告 訴被告 (案由) 一案……。(與原普通程序相同)
三、適用簡化審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判決可以在最高法院制定《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基礎上簡化。
可以不列舉原告、被告、第三人證據,不寫對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交的證據確認部分。由本院制作《一審作為類(簡化審程序)行政判決書》格式,和《一審不作為類(簡化程序)行政判決書》格式,本院按簡化審程序審理行政案件,按上述格式制作行政判決書。
四、適用簡化審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一次開庭并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五日內通知當事人到本院領取判決書。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繼續適用簡化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應該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以上工作方案及相關資料于x年x月x日報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備案,中級同意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實施。
附 件2: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一審作為類(簡化審程序)行政案件用)
(201)鄂西陵行初字第 號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代理權限)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代理權限)
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代理權限)
原告×××不服被告×于× 年 ×月×日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于×年×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年× 月 ×日受理后,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因× 與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院依法于×年 ×月× 日追加×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 年 月 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托代理人×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 訴稱, ……。
被告 辯稱,……。
第三人 述稱,……。
根據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陳述和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綜合認定如下事實:
……。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 等證據、被告 等證據 、第三人提供的 等證據 雙方當事人陳述、開庭筆錄,質證意見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規定,判決如下:
…………。
本案訴訟費50元,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份,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審 判 員
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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