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菊芬 ]——(2012-5-24) / 已閱9644次
事實上不然,當行為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時,擇一重罪(即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罰顯示了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特殊保護;而獵捕一般野生動物的行為作為從重量刑的考慮因素得到了評價,并未放縱獵捕一般野生動物的行為;同時由于非法狩獵罪與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相比法定刑較低,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完全能夠達到罪刑相適應的目的,數罪并罰也顯得并非必要。反而是實行數罪并罰可能從以下方面違反了刑法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一是由于一個狩獵行為無法分解為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行為,數罪并罰導致對同一行為的重復評價;二是由于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方法行為一般均構成非法狩獵罪,若一律數罪并罰,反而混淆了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特殊保護;三是若因獵捕到不同野生動物而數罪并罰,可能導致社會危害性相同的行為僅因實際獵捕到野生動物種類的不同而產生定罪乃至量刑上的巨大差異。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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