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柴 贇 ]——(2012-5-24) / 已閱6423次
2011年11月30日,高某駕駛一輛馬自達轎車在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路與吳興路交叉口與一輛大眾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兩車分別定損,損失金額為10300元和2700元。車輛修復后,高某支付了兩車的修理費,并依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高某的駕駛證已失效為由拒絕理賠。2011年12月5日,高某向交警部門申請并調換了新的駕駛證。同月9日,高某以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高某駕駛證已過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本案中,高某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內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及第三者車受損,應依合同約定在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得到賠付。理由如下:
第一,駕駛證脫審不等同于喪失駕駛資格。駕駛員在通過資格考試取得駕駛證之后即具有了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資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該駕駛資格則一直持續。而對駕駛證規定有效期,是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并不必然導致持證人喪失駕駛資格的法律后果。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是否喪失駕駛資格,只有公安交警部門有權作出認定與處理。本案中,高某所持的駕駛證雖已超過了有效期兩個月之多,但公安機關并未對其作出處罰,且事后也同意高某的申領并給予調換新駕駛證,說明高某擁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第二,分析保險合同相關拒賠條款的本意,是因為某種情況下的承保車輛危險性增加。如無證駕駛拒賠是為了避免不具有相應車型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車輛,因為此種情況下的“無證”駕駛必然導致車輛危險性的增加,從而提高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但駕駛證脫審并不等同于無證駕駛,“無證駕駛”包括駕駛人從來都沒有取得過駕駛資格和取得后被注銷兩種情況,也就是說,取得駕駛證后到被注銷前的這段時間,都不屬于無證駕駛。高某的駕駛證脫審并不會造成車輛危險性的增加,根據保險法的近因原則,駕駛證脫審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成立。
第三,保險合同中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屬于免責條款。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本案中,保險公司雖提交了投保單,但在高某否認投保單上的簽字系其親筆簽名,且經法院闡明之后,保險公司放棄對該筆跡進行司法鑒定,由此可以推定保險公司未向高某履行相關告知義務,故該保險條款對高某不具約束力。
(作者單位: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