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青鋒 ]——(2012-5-28) / 已閱33309次
【要點提示】
60歲以上老人,一般應推定為無勞動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則可視具體情況酌情計算誤工費。
【案件索引】
(2011)城民初字第00887號民事判決;(2012)漢中民終字第00230號民事判決。
【主要案情】
2011年1月29日8時許,被告柳某駕駛陜F90626號車,行至城固縣五堵鎮宗灣村路段與騎自行車的原告沙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傷沙某。事發后雙方都沒有報案。事故經城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查,做出城公交認字(2011)第4-3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柳某送沙某到城固縣醫院救治,經檢查診斷為:左股骨處隆間骨折。住院治療16天。2011年6月8日,沙某經陜西漢中漢輝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沙某左股骨處隆間骨折(內固定術后)致左髖關節活動功能大部分受限,其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內固定物取出二次手術費用評估為6500元左右;二次手術治療誤工日為25日。沙某支付鑒定費1800元。被告柳某駕駛的陜F90626號車的車輛所有人是其妻丁某。陜F90626號車在2010年6月8日與人保財險城固支公司簽訂PDAA201061072200003220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責任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1年6月8日止。另查明:原告沙某因婚姻男到女家落戶,生有五個子女,其妻祝某,現年73歲,農民。
【審判情況】
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認為:公民享有身體健康的權利。侵害公民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該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在該險種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柳某、沙某二人在事發后未保護現場,致事故事實無法查清,柳某承擔本期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沙某承擔次要責任。判決:1、沙某治傷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復印費、鑒定費,共計5.2萬余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城固支公司支付3.6萬余元;下余1.6萬余元,由被告柳某、丁某賠償70%,其余30%由沙某自己承擔。2、由被告人保財險城固支公司支付原告沙某精神撫慰金4000元。
宣判后人保財險城固支公司以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0歲就無勞動能力,不應判處誤工費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2012年5月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為69歲,但系家庭主要勞力,完全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生活,一審適當判處每天40元誤工費是適當的,判決駁回其這一上訴理由。
【案件評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告沙某作為69歲的老人能否主張誤工費?人保財險城固支公司認為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0歲就無勞動能力,不應判處誤工費。而原告認為自己一直從事農業勞動,具有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應當計算誤工費。
筆者認為,是否計算誤工費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勞動能力。60歲以上老人,一般應推定為無勞動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被認定為無勞動能力則不合理。人民法院受理相關案件后可結合具體情況酌情判處誤工費。
一、60歲以上的老年人勞動受法律保護。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超過該退休年齡的人就不能成為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但他們仍受其他法律保護。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政策鼓勵老年人在身體允許的情況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1條規定: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三)提供咨詢服務;(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六)興辦社會公益事業;(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第42條: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因此,老年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是受法律保護的。
二、60歲以上的老年人計算誤工費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可見,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排除老人的誤工費求償權。只要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無論年齡多大,都可以計算誤工費。本案原告長期生活在農村,雖年事已高,但一直依賴自身取得勞動收入,并作為家庭主要生活來源,由于交通事故受傷,被迫停止勞動,其收入減少明顯,應當計算誤工費。
三、60歲以上的老年人人身損害時可酌情判處誤工費。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并無認定60歲以上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規定。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將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確定為60周歲,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說明退休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現實生活中,60歲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從事雇工、從事農業生產的很普遍。如果他們遭受人身損害,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勢必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因無法勞動而減少收入。侵害人給受害人造成的勞動收入損失,這是一種具體財產損害,依法應予賠償。當然,在計算誤工費的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收入狀況,以及傷害對勞動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響程度。因此,原告主張誤工費與法不悖應予支持,本案法院酌情判處誤工費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