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沙弟 ]——(2012-5-30) / 已閱4135次
行政法域
行政訴訟管轄,是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為了便利當事人訴訟;便于法院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等。
行政訴訟法管轄也有一些特殊情況: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解釋》,當事人因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管轄法院。產權界定行為直接針對不動產作出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產權界定行為針對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整體產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產權界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產權界定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管轄權問題是阻礙行政訴訟法發揮效力的瓶頸。老百姓面臨行政爭議時,一般不選擇行政訴訟,而是選擇信訪維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不懂得這么復雜的管轄權界定,二是在于行政訴訟一審的管轄權由基層法院行使,而基層法院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機關的干預,社會公信力不足。有的學者建議“交叉管轄”,由相鄰市、縣的基層法院進行行政訴訟一審,可以有效解決外部干擾。
筆者認為,交叉管轄并不能真正減少“外部干擾”,同時基層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率低,由基層法院進行一審管轄,也是對訴訟資源的浪費。因此,應在中級法院設置行政審判庭,一審行政案件應全部由中級法院管轄,這樣不僅有利于統一審判標準,積累行政審判經驗;同時也有利于擺脫區縣級法院審理涉及所在區縣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案件的干預,使人們增加對“民告官”訴訟的信任和信心。有人提出,中級法院管轄是否會造成基層老百姓的起訴難?對此,筆者認為,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在中級法院嘗試設置多個巡回審判庭,巡回審判庭可在區縣基層法院,甚至在原告所在的鄉、鎮、村審理。
(作者單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