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元邃 ]——(2003-10-8) / 已閱67769次
兩種筆錄在案件中是最主要的證據之一,在辦案中應認真審查判斷,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內容。
1、審查兩種筆錄的形成過程,是否是當場制作的,還是事后補作的,如果是事后補作的,應當進一步查明是什么情況下補作的。對事后補作的筆錄,應注意它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2、審查兩種筆錄中所記錄內容是否完整,記載是否準確。
3、審查兩種筆錄的制作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筆錄是否符合法律手續,有沒有檢查人員、見證人、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
4、審查兩種筆錄與其他證據是否一致,有無矛盾,這兩種筆錄應與其他證據相一致,能互相印證,才能使用。
總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是辦案人員對當事人活動場所、物品等進行檢查情況的真實記錄,這種證據對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具有其他證據不能代替的證明價值,這兩種筆錄,在查處案件活動中,是一種重要的證據。
第十四部分 如何收集證據
收集證據,是審查證據的前提,是查處案件的首要工作,因此,辦案機關在立案后,就要求辦案人員立即采取措施,運用各種方法,去發現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
收集證據是辦案人員依法調查了解案情,并取得證據的過程,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調查了解,收集與違法案件有關的證據。
一、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
1、辦案人員在收集證據前應做好收集證據的準備工作,要認真分析研究案情和現有的材料,大概了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和發展過程,明確需要解決哪些問題,應當采起什么步驟和方法,到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去收集證據。
2、做到收集證據的工作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才有利于迅速取得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3、由于在開始收集證據時材料有限,所以要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根據收集證據的情況,對原訂的計劃,一定要隨著矛盾的進一步揭露和案情變化發展,靈活的、適時的執行和補充修改計劃。
二、收集證據時,辦案人員應當注意的問題
1、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迅速。違法人員為了掩蓋違法行為,逃避處罰,往往想方設法破壞現場,銷毀證據,甚至偽造證據,同時,由于自然條件的變化和其它原因,也可能對物證產生影響或者物證丟失,因此,收集證據必須要行動迅速及時,才能收集到更多的、詳實的、符合實際情況的證據。
2、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細致,就是要求辦案人注意案情的每一個細節和注意證據材料的各種細節,特別要注意那些看來似乎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他一切可疑情況,同時要有透過表面去追根究底的精神,認真查明各種證據材料的來源。
3、收集證據必須要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這就是說,對某一案件立案后,辦案人員在了解到一定案件情況并對案件進行了初步分析后,對于需要解決哪些問題,到什么地方,向哪些單位和個人作哪些調查,可能會遇到些什么問題,應當采取哪些步驟和方法等,都應盡可能做到心中有數,必要時,做出調查計劃,這樣事先有計劃、目的才能明確,工作就會進展順利。情況如果發生變化,計劃也應隨之改變,根據新的情況,采取新的對策。
4、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所謂客觀,就是要堅持唯物的反映論,實事求是,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去了解案情,并如實的加以反映,決不夸大,也決不縮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事實,不能事先就有個固定不變的主觀框框,硬要案件的客觀事實符合自己的主觀愿望。
所謂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既要注意收集能證明有違法事實的證據材料,也要注意收集證明無違法事實的證據材料,既要收集對當事人可能加重處罰的證據,也要注意收集能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證據,反對先入為主,偏聽偏信,只注意從主觀愿望出發,去收集那些符合自己設想的材料,而不注意收集與原來設想不符合的反證。
5、收集證據必須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執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收集證據,只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才有利于取得符合實際的證據材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我國法律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實踐工作中,詢問時,宣傳法律、法規,要求當事人端正態度,如實回答問題,并告知當事人如果偽造和隱匿證據,將會受到從嚴處理等做法,應當嚴格與威脅、利誘等做法區別開來。
6、對已取得的證據如果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機密的,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向外宣傳。
三、對所收集證據的保全問題
1、證據保全:為了避免證據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證據,辦案機關依法對證據采取的一種保護措施,采取證據保全的機關只可能是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采取證據保全,可依法申請由司法機關采取保全措施。
2、實踐工作中對證據的保全和固定,要根據不同的證據材料,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一、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言詞證據保全的方法是制作詢問筆錄,筆錄中應記錄原話,不得任意的修飾或增減,筆錄應讓陳述人閱讀或向他宣讀,允許其對記載遺漏或錯誤之處進行補正或修改,核對后由其簽名或蓋章,并由詢問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對各種現場的保全,可用照相、錄像、制作現場筆錄等方式固定和提取,同時,在有關筆錄、照片中詳細記載采取固定和保全措施的時間、地點、記錄人等情況。
第三、對有證據意義的物品和文件,可在現場勘查時提取,也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取,然后開列清單,寫明名稱,數量、質量、物證和物主姓名,提取時間及地點,提取人等情況,由原物持有人、提取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第四、對無法搬動或不便提取的物證,可以拍照或查封,并用文字注明有關事項附卷。
第五、對提取和查封、扣押的物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丟失。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六、如被保全的物證是易腐爛變質的,可在采取拍照、制作筆錄后,依法變價處理。
對證據的固定和保全,是為了防止證據丟失、損壞,如果對證據的保管或保全重視不夠,措施不力,隨意使用或損毀,經過艱苦努力取得的證據,就可能化為烏有,這不僅會給調查工作帶來困難,還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第十五部分 證據的使用
使用證據,就是用己收集到的證據材料,經過審查判斷,核實以后,依據認定的證據,確定案件事實進而確定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以及是否應當對當事人依法追究責任或者給予什么處罰的問題。只有正確的使用證據,才能使證據起到應有的證明作用,保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得到貫徹執行。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使用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l、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證據作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應用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與前提。用以定案的證據,必須是準確無誤,確實過硬,站得住腳,務必做到認定有據,否定有理,正面能認定,反面推不倒,經得起實踐與歷史的檢驗,不符合客觀實際的證據,不詳實的證據,再多也是軟弱無力的,經不起推敲。
2、使用證據要全面地聯系地使用,查清—個違法行為,證實同一案件的各個證據,組成一個互相有著內在聯系的證據體系。必須注意證據的組合,要善于按照各個證據的內在規律,組成一個有力的,足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明體系。
3、在使用當事人的口供和交待時,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只有當事人的口供,沒有其它充分的確實的證據,不能認定當事人是否違法和不違法給予草率的處理。相反,沒有當事人的口供,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和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這就是說,當事人的口供,只有得到其它證據證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一種依據。
4、對當事人的定性處理是依賴證據,但不等于有了證據,當事人的行為就一定是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在查處某個案件時,還應綜合考慮其它的一些因素,是否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追究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實施處罰案件時,使用證據定性處罰過程中,必須要堅持原則,忠于事實真相,做到證據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它的證明力有多大,就多大,能證明什么,就證明什么,主觀認定要如實地反映客觀實際,絕對不能為了照顧上下級或者兄弟部門之間的關系,或者屈服于外界某種壓力而無視客觀存在的證據,憑主觀意志辦案,更不能徇私枉法,故意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若有違反,必然會受到政紀和法律的追究。
2003年10月1日
姓名:李元邃 單位:云南省思茅市工商局城南分局
郵編:665000 地址:云南省思茅市月光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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