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松苗 ]——(2012-5-31) / 已閱4287次
用法治眼光打量,今年頗不尋常:憲法施行30周年,依法治國方略提出15周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有“小憲法”之稱的新刑訴法……中國穩中求進期待法治給力:國家依法治國、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執法、社會成員依法行為。
法治給力,意味著法治首先應當成為社會管理的一種制度安排。法治的本質是民主,目的是維護公平正義,邏輯原點是“私權自治,公權受限”。法治的這些基因,決定了其作為社會管理制度首選的必然性。正如胡錦濤總書記所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人與人的和諧相處,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國家與國家的和平共處,都需要法治加以規范和維護”。當然,作為“理由之治”,法治還應當成為公民的生活規則與生活樣態。“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只有當社會公眾對法律制度保持敬畏與依賴,法治的血液才能真正流進公民的血脈;只有當依法行事成為一種自覺,法治才能成為一種思維方式與行為方式疊加而成的生活方式。
在法治的坐標系中,立法與司法的縱軸與橫軸到底多長為宜?即便這是一個無解的問題,我們也必須理性地看到,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萬能,用法律來擺平一切。法治必須確立邊界,因為法律可以定分止爭,卻難以勝敗皆服;法律可以鈍化矛盾,卻難以濃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權,卻難以提升個人的幸福指數。放眼寰宇,法治是社會治理方式中的一種,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國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種規則控制,而不是具體的游戲規則;是方法論,而不是具體方法。不僅在理論上,社會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的全部參與,而且在實踐中,也是社會管理方式的日益創新和“東方經驗”的傳統魅力,不斷使公眾的生活安寧、和諧而溫情。
為法治劃定邊界,就是要張揚它謙抑的稟賦:不到萬不得已,盡量不依靠法律的強制力量來調整社會關系。
從立法謙抑看,并非任何一個問題,都可以訴諸法律主張立法,特別是不能把純道德性問題(比如“常回家看看”)訴諸立法。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應當始終是保持一定的距離,而不能僭越自己的領地,試圖規范人的內心靈魂。作為社會通行的公理、每個人必須遵守的“最大公約數”,立法“應當根據每一種行為本身是能夠增加還是減少與其利益相關的當事人的幸福這樣一種趨向,來決定贊同還是反對這種行為”。如此,“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
從執法謙抑看,必須保持司法的克制與隱忍,講究執法方法,調動非強制性的社會元素,積極化解矛盾沖突,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治社會,依法判斷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也必須清醒看到,“有時候,非黑即白的判決反而加劇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借助“和為貴”的傳統文化熏陶,巧妙依托各種調解組織的矛盾減壓閥作用,通過有效的道德教化,“和”掉怨氣,“抹”去仇恨,春風化雨,恰恰能更好地守護社會安寧,和諧社會關系。
法到深處無善治。保持立法和執法謙抑,既是理性需要,也是無奈選擇。因為“面面俱到”不過是一種法治幻覺。基于認識有限性、現實復雜性和成本可控性,容忍一些惡(比如安樂死或見死不救),甚至對有些惡放棄干預,常常是一種不得已的法治選擇。何況,隨著人類認識的發展變化,法律的價值選擇也必須不斷變化。比如,大義滅親與“親親相隱”,修改后的刑訴法張揚后者就是體恤人倫尊重傳統。同理,誰又能保證類似“存留養親”等“矜老恤幼”的傳統制度,不會寫進法律呢?不讓警察進校園詢問12歲孩子的“最牛校長”,之所以受到網民追捧,就是因為公眾不愿意看到簡單執法撕裂人類親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對人類共同情感保持尊重,對道德標準和道德價值保持尊重,僅僅將道德的底線約束上升為法律意志,就可以為人類的心靈皈依、道德自救、精神安頓預留一塊“空地”。或許,這才把握了法治的真諦:已經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重視道德教化,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法治社會,法律與道德不是并列平行的關系:法律為主,道德為輔。發生道德評判與法律評判不一致時,法律評判是第一位的,只不過在處理上“私權自治”罷了。因此,真正的人間善治,應當是尊崇法律但保持法律的謙抑秉性,厲行法治但尊重人倫傳統,在道德與法律融為一體的法治文化牽引下,養成法治自覺,培育法治人格,建設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