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國宏 ]——(2012-6-1) / 已閱10878次
現代法治社會中,證據是訴訟的靈魂,任何訴訟都要圍繞證據來展開。在刑事訴訟中,偵查階段是訴訟程序的開始,多數證據都由這個階段產生,可以說是證據的生產階段。新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對訴訟證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意味著對職務犯罪偵查中偵查人員證據收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筆者認為,職務犯罪偵查人員應該具備以下三種證據意識:
一、排除非法證據意識
新刑事訴訟法“證據”一章新增加的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關于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要求偵查人員要具備排除證據意識。非法證據,即違反法律規定收集或提取的證據,又可稱為“瑕疵證據”。非法證據包括兩種:(1)證據實體非法的證據,即不具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或不具備法定取證主體資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證據;(2)取證程序非法的證據,即通過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證據,如通過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偵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證據,也就是“毒樹之果”。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不僅要求偵查人員不得違法收集實物證據,而且不能違法收集言詞證據,堅決杜絕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在職務犯罪偵查中,排除非法證據意識,不僅要求偵查人員要依法取證,更重要的是偵查人員要理性辦案、依法辦案,文明辦案,規范辦案。
二、提高無罪證據意識
新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無罪證據,是相對于有罪證據而言的,指的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在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要高度重視調查取證,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種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種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可在偵查實務中,偵查人員出于種種原因,往往注重了對有罪、罪重證據的收集,卻忽視了對無罪、罪輕證據的收集。達到了懲罰犯罪的目的,卻忽視了保障人權。刑事訴訟的兩大目的,即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這需要進行全面而慎重地權衡。偵查的功能在于全面收集有罪或無罪的證據,以說明案件的完整性,并因此得出起訴意見或不起訴意見。這就要求偵查人員在職務犯罪偵查中一定要全面收集證據,做到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這也是新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性要求。
三、保障證據標準意識
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了案件的證明標準,即為“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證據確實、充分”是對用以確定案件事實證據的質和量的要求,它要求每一證據都必須是已查證屬實,并且案件事實的各個要件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明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排除,全案的證據形成一個閉合的鎖鏈。由此得出的案件結論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偵查人員在職務犯罪的證據收集上和運用上,必須堅持這一證明標準,確保案件質量,杜絕冤案錯案,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
(作者單位:山西省襄垣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