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祥青 ]——(2012-6-1) / 已閱10853次
法官應當具備怎樣的職業素養,其主要的培養路徑與方法是什么?毫無疑問,我們應當對此問題形成清晰、完整的共識。因為,法官的職業素養水準不僅關乎法律實施的效果,而且關系國家司法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乃至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具體進程和水平。
從社會現象看,盡管一般社會輿論對于司法的公信力尚存期待,但是人們對于宋魚水、陳燕萍、詹紅荔等先進模范法官所做的司法裁判卻具有高度一致的認同感;仿佛對于法官人格、人品的認可,已經超越對于案件是非曲直的價值評判。如宋魚水“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感人事跡,詹紅荔九年辦案“無一重審、無一錯案、無一投訴、無一上訪”的炫亮業績等,都用真切的事例說明:法官個人的職業素養,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影響司法裁判效果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有針對性地加強法官職業素養的培養?
精神品格的培養
如果法官受外界之利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則有如為虎添翼,助紂為虐,因而法學修養雖為切要,品格修養尤為重要。
談及人的素質或素養,精神品格無疑是首當其沖的。在法官的精神世界里,與職業特性密不可分的要素自然是:追求、捍衛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堅強意志,崇尚法律的價值取向和思維習慣,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堅定信仰和歷史使命感。倘若缺此,則意味著法官缺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撐或精神脊梁,相應地也失去法官的立身之本。
從實際情況看,近些年我們對于法官職業素養的培養,一些方面還是見諸于法律專業知識層面。相對而言,在促進法官職業操守、法律信仰等精神品格的養成方面,我們還是顯得辦法不多,成效不夠明顯。其中緣由之一,不能不說我們在思想認識上存在某些模糊空間。毫無疑問,我們大力倡導司法為民是正確的。與此同時,我們還應結合審判工作的規律性和實際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落實方案。好比開車倡導安全駕駛,如果缺少科學合理的具體駕駛規程和技術要領的支持與應用,這種一般性倡導的實際功效就勢必大打折扣。前年溫家寶總理在人大記者會上道出:公平正義比太陽更有光輝,可謂一語激起千層浪,被輿論媒體廣泛譽為最為溫暖人心的話語。追求公平正義,是政治文明的發展方向,是社會主義本質的必然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切實體現,人民法院在其中肩負著舉足輕重的責任。因此,培養法官精神品格的重心,應當契合現實社會的急切需要,反映審判工作的規律與特點。
事實上,法官隊伍中出現的工作責任心不強,把審判案件當作一般的謀生手段,滿足或止步于完成工作指標或任務的消極情緒;面對形形色色的關系案、人情案,時有放棄中立、公正裁判立場的表現;以及少數法官身上發生的權錢交易的司法腐敗案件,這些輕重不同、類型有別的病灶反應,雖有制度、機制上的多種誘發原因,但是,法官自身的精神懈怠與道德叛離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內在因素。誠如著名法學家史尚寬先生所言:如果法官受外界之利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則有如為虎添翼,助紂為虐,因而法學修養雖為切要,品格修養尤為重要。一言以蔽之,法律和法學知識無論如何不能淪為任何個人玩弄于股掌的把戲甚至謀取私利的工具,法官的精神品格應當成為法官職業素養的第一要素。
從培養路徑和方法角度說,法官精神品格的塑造與養成,一方面有賴于法官的自我修養與文化自覺;另一方面也離不開外在的充分養分與適宜環境。在人的可塑性意義上講,人是環境的產物。因此,我們在近些年不斷強化對不廉行為懲戒的基礎上,有必要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中切實加強鼓勵法官正直、廉潔辦案的激勵策略和導向措施,真正形成引導法官自覺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定捍衛者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忠誠建設者的良好氛圍。
專業養分的補充
如果在法官動輒質疑、否定法律的氛圍里,祈望民眾普遍地敬畏、尊崇法律,這種情景當然是難以想象的。
在日常的審判實踐中,面對紛繁復雜的案件事實與相對穩定、簡約的法律條文,有時法官會抱怨法律條文的僵化或者束縛了手腳,感嘆按照一般老百姓的觀點和立場等也可以作出合理的裁判。應當講,這種看法有其合理的生長因子,那就是重視觀察、體悟司法裁判與民眾的價值觀念、思維習慣的符合性,相應地亦有利于爭取大眾輿論或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果。但是,其副作用也比較顯見,即有意無意地把法律的規范作用與民眾的價值觀念及社會效果對立起來,或多或少表現出排斥、否定法律作用的負面情緒。倘若長此以往,不僅可能滋長具體的司法困擾,即司法裁判的標準究竟是法律規范還是社會大眾的觀點、立場?而且在不經意之間還有可能動搖人們的法律信仰,陷入法律虛無主義的泥潭。換言之,法官不僅僅是司法裁判者,更應是法律權威和法治理念的堅定捍衛者。如果在法官動輒質疑、否定法律的氛圍里,祈望民眾普遍地敬畏、尊崇法律,這種情景當然是難以想象的。分析產生問題的緣由,筆者感到,司法實踐中法官長期缺乏有共識的法律方法的系統訓練,致使解釋法律不盡充分或許是其中的重要成因。
對于一個成熟的專業、學科來講,其基礎理論通常包含三個部分:即價值、原理與方法論。價值說明本專業的作用和功效;原理描述專業活動的規律性;方法展示利用掌握的規律性發揮特定作用的路徑和辦法。相對于法律專業而言,我們一直缺少法律方法論的專門總結、提煉與嚴格訓練,以至于司法實踐中關于如何發現法律事實、解釋法律條文、正確適用法律等,主要依憑法官個體的感悟與經驗;由此產生的辦案方法的多樣性、零散性與個體差異性也就在所難免,繼而帶來的法律適用不夠統一、不盡協調的問題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有鑒于此,在司法實踐中加強法律方法的系統總結與規范提煉,在法官的職業素養中及時補充法律方法論的專業養分,理應成為我們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提升法官業務水平的重要工作抓手。因為,主要專業內容的缺失必然意味著專業品質的下降。
具體解析法官抱怨法律的現象,筆者的切身體會是:在理解、適用法律中,我們不能把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當作法律規范的全部內容。通常說來,法條的字面含義只是我們認識了解法律的必經通道,或者僅僅是一扇窗口。單一法條或法律規范的完整內容,必須置于整體的制度環境來解讀,以實現理解、適用法律的系統協調性和價值目的性。舉例來說,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對于盜竊罪做了大幅修改,在規定盜竊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的基礎上,又增設了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和扒竊三種盜竊罪行。于是,實務中對于盜竊罪的解讀產生兩種見解:一種觀點認為,對比以往的盜竊犯罪,新增設的三種盜竊行為明顯是既不需要犯罪數額,也不需要犯罪次數,只要實施相應的危害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且莫說法官,就連一般老百姓也知道并非所有的小偷小摸行為都構成犯罪;我們還是應當按照以往對于入戶盜竊和扒竊的治罪標準,掌握相關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從法律解釋論視角看,同屬侵財類犯罪的搶奪罪、詐騙罪等,仍然是以數額較大為成罪標準;即使性質更為嚴重一些的搶劫罪,也要受到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的原則性約束,并非一經實施搶劫行為,即可一律成罪。為了保持同類犯罪在定罪處罰上的協調一致性,很顯然不應當對于盜竊罪的認定作出顯著例外的解讀。應當講,上述第一種觀點忽略了法條關系間的系統平衡性,對于法律精神實質的把握尚欠準確。與此相反,第二種觀點基于法條文義的局限性,主張將生效的法律規定斷然擱置一邊,這種做法當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所秉持的法治立場,也不足取。由此可見,單純拘泥于法條字面含義理解、適用法律,其結果要么是背離法律的精神實質,要么是偏離法治的基本立場。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說嫻熟掌握、運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是法官日常審判工作中的必修功課,也是法官職業素養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技能。
重拾經驗的價值
對于缺少生活閱歷和辦案歷練的年輕法官,要求其精到拿捏復雜社會生活中的是非曲直,并以平實的語言達到說服人心的效果,這種期待常常是脫離實際的想法,甚至是一種事與愿違的苛求。
就一般社會觀感而言,法學教授評判案件的水準通常獲得較高的公眾認同和社會聲譽。稍事比較,應當正視法官判案具有更為嚴格的規范要求。因為,教授可以根據學術興趣選擇評判的案件或問題,法官無論案件類別、難易程度都得做到有案必斷,不得拒絕裁判;教授可以慢慢推敲案情、反復梳理思緒,法官必須在法庭上或者審限內就擬定判詞、作出決斷;教授的判斷可以標新立異、獨樹一幟為價值取向,法官的裁判必須融情、理、法于一爐,以符合社會公義、贏得公眾認同為目標理想。質言之,這里之所以把法學教授拿來作參照,目的在于說明司法裁判以即時判斷為特征,法官判案時面臨著專業能力和個人素養的嚴峻挑戰。由此引出一個問題:既然法官斷案的要求如此之高,如何保證法官作出的即時判斷是正確無誤的?
誠如美國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無論是在英美還是大陸法系國家,人們大多認同法官職業以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包含直接和間接經驗)為特質。換句話說,對于缺少生活閱歷和辦案歷練的年輕法官,要求其精到拿捏復雜社會生活中的是非曲直,并以平實的語言達到說服人心的效果,這種期待常常是脫離實際的想法,甚至是一種事與愿違的苛求。反觀我們的現實情況,不少法院的普遍現狀是,一線辦案的法官大多比較年輕,有經驗的資深法官往往退居幕后。這種狀況當然有其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但我們在思想觀念上有必要適度澄清或糾正的是:在前些年強調法官專業化、精英化的過程中,似乎對于法官的司法實踐經驗有所忽略,甚至把既往的經驗不分青紅皂白地當作了老套、落伍的事證。對此,我們是應當有所反思的。就事理而言,精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必須經由司法實踐來檢驗。常言道:細節決定成敗。這里應當補充的是,經驗決定細節。因為沒有成百上千次的成敗經驗,哪有手感之下精美絕倫的工藝細節。俗話說:藝高人膽大。表述的也是經驗的妙趣。就制度、機制來說,不僅我們的法官遴選制度有必要加大司法實踐經驗的權重,而且現實緊迫的是,我們必須思考、解決當下的問題:如何使眾多年輕法官的審判經驗盡快地充實起來?如何使資深法官的審判智慧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運用?
尋著這樣的思路,我們不妨考慮以下辦法可以作為破解上述困境的路徑:其一,對于法院新進人員,試行進門拜師、出師考核制度,使新進人員從入院伊始就被納入法院的經驗傳承模式,得到資深法官的言傳身教,從速間接獲得經驗。其二,建立在職法官的例行業務切磋交流制度,使每個法官的個別審判經驗在交流切磋中被加工提煉、匯聚整合,最終變成所有法官的共同經驗和智慧。其三,明確資深法官(尤其是庭、院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類型和比重,使資深法官及其審判經驗直接介入重大、疑難和敏感案件的審理與把關,同時發揮示范和引領的作用。最后,積極呼吁適度延長資深法官的退休年齡,目前可以推行返聘部分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的法官回院工作的辦法,以緩解法院人手普遍緊缺、資深法官比重明顯不足的燃眉之急;同時促使優質的審判資源切實得到合理的安排與使用。
在案件管理層面,我們有必要樹立“一審打造精品案件,二審著力修復個別瑕疵”的案件質量管理理念。正如日常生活中的名優產品都是力戒出廠瑕疵,輔以售后維修保障才得以形成產品信譽和最大經濟效益一樣,要提高審判質量及司法公信力,也必須從保證案件審理的初始質量著手。假如一審僅做粗糙加工,寄望二審打造精品,就如同希冀售后維修服務能夠提升產品品質一樣,二者同樣難以想象。因為,在一審裁判顯現粗疏、瑕疵的背景下,從證據角度講,二審要收集、固定證據所耗費的時間往往更長,難度更大,而其接近案件客觀真實的可能性卻相對變小;從化解矛盾的心理因素看,一審勝訴方實現可得利益與敗訴者奪回應得利益的心理大多會同步加強,彼此在二審中的對抗心理亦會相應加劇;從訴訟成本及效益看,即使二審裁判完全實現公正價值,無論是訴訟當事人的人力、物力還是國家的司法資源投入均會成倍支出,其總體效益較之一審公正裁判無疑會大打折扣。一句話,一審案件的審判質量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性的實現水平。
然而,我國大多數基層法院承擔了80%以上的一審案件,與中高級法院相比,基層法院的人員編制較少,審判人員的職級、職稱較低,招錄、選拔條件一般較寬,由此形成巨大的案件數量、艱巨的審判任務與人力資源普遍緊張的突出矛盾。很顯見,倘若一審裁判瑕疵較多,則勢必給司法裁判的整體公信力帶來明顯影響甚至負面評價。況且,常識、經驗反復告訴我們,一審裁判基礎上的二審救濟往往是有限彌補。除非案件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二審改判調整的幅度一大,往往就難以避免法官恣意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懷疑和指責。因此,我們既要強調把矛盾糾紛盡量化解在基層,也要重視加強基層法院的人力資源配置,使其所承擔的審判職責與其審判能力和工作條件等盡量相匹配、相適應。確切地說,基層法官的職業素養水平,關系、影響人民法院審判質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整體判斷,應當作為法官職業素養培養的工作重點。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