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惠嶺 ]——(2012-6-1) / 已閱4655次
把共同從事某一類工作的一群人稱為一個職業,要滿足四個衡量標準:一是從事這項工作的能力通過長期的專門訓練才能獲得;二是這些人所從事的工作或者提供的服務非其他人所能提供,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唯一性;三是職業判斷的心證過程完全自主,不受干預,不被取代;四是這些人的職業能力、職業業績、工作評價、管理懲戒等,依賴于群體內的同行自律性管理。符合這四個條件的領域便可以成為一個職業,而一個職業實際上就是一個小小的“獨立王國”。在這個小獨立王國里,職業人士們使用著外界不使用甚至外界聽不太懂的語言,遵行著比外界更高、更嚴的行為標準規則。自然而然地,一道風雨不透、堅實的職業圍墻逐步建造起來。
法律職業,包括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在內,就是這樣一個職業層次上的獨立王國。法律職業的歷史發展驗證了它所具備的那四個條件,國內外的法律職業實踐也證明了法律職業在法治進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當然,與不具有公職身份的律師相比,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檢察官、法官除了具備法律職業的一般特點外,又增添了“公共權力職業”的特別要求。因此,關于國家公職人員的一般紀律規范、職業道德對檢察官法官也有約束作用。
墻內墻外的素質差別
在法律職業王國圍墻內,法律人的素質稱為職業素質,而圍墻外的素質稱為一般素質。本文無意詳述兩類素質的詳細構成,而只是列舉幾組經常談到的事例來說明這種差別。
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時會遇到個別當事人任意揮灑個性甚至冒犯法庭、冒犯法官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的對手可能會火冒三丈、反唇相譏了,但法官必須具備超乎尋常的耐性、克制和包容,同時又體現出維護法律尊嚴的果斷,制止當事人的不當言行,引導當事人實現訴訟程序的目的。
當某一起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時,很多人會依據自己的價值取向、社會輿論、群體情緒或者政治觀點對法律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甚至有“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激揚。而作為職業人的法官必須將社會上的這些觀點放到“法律過濾器”中加以過濾。只有那些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精神的觀點才能進入法官的視野。即使法官個人與民眾有類似的感受,甚至內心也同意民眾的普遍觀點,但法官仍然需要將這些觀點經過過濾之后,再放入法律的“模具”中,制成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規格的法律產品,拿出來交給法律同行評判。否則,法官的觀念可能會直接贏得民眾的歡呼,但可能會被同行笑話,而最終會反過來殃及民眾的根本利益。民眾的長遠、根本利益早已通過民主程序吸納進了立法之中,而民眾一時一事的情緒和輿論不能作為法律職業人作出職業判斷的直接依據。何況法官是國家公職人員,更有責任實現和維護體現在法律之中的民眾的根本利益。
因此,法律職業的行為標準有時看起來不太近乎民意、近乎人情,但實際上它是一種更高的職業標準遵從民意、體恤民情。我們應當努力登上這個臺階來看待法律職業人的行為,而不要把職業標準降低到普通標準。否則,我們就是在平夷、拆除法律職業王國的圍墻,削弱法律職業的作用。
法律職業管理的特別方式
在法律職業的四個基本特征之下,法律職業的管理方式也體現出特別之處。這里并不想列舉具體的特別管理方式,而僅對一些問題略加提示。
職業管理的禁區。通常說來,法官作出職業判斷的心證過程是無法“管理”的,因為對這一過程的管理會使法律職業失去其基本特征,最終將導致職業作用的消滅。我們可以通過層級機制、選擇機制等以一種職業判斷取代另一種職業判斷,但不能以一種作出判斷的心證過程取代另一種心證過程。心證過程自身的性質決定了它的不可取代性,所以法律職業管理自然就把心證過程作為不可觸碰的禁區了。
職業管理的威力。在職業管理中,將某人逐出職業王國(取消資格),相當于大王國里的死刑判決。對職業人士的制裁,其核心目的是對其職業地位產生影響。實際上這也是職業管理威力的集中體現。因此,即使是對某職業人士的公開訓誡,也可以相當于在大王國中若干年監禁的威力。職業管理中看似微不足道的一次很輕的懲戒,實際上在職業王國里對該人來講可能就是一次影響重大的懲罰。
避免其他管理方式帶來的職業災難。國內外實踐的經驗教訓表明,職業管理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不正確的管理方式會混淆法律職業與其他領域的界限,直接導致法治力量的削弱甚至消滅,影響民主建設,引發法治危機。究其原因,一是行政式管理的高效率的誘惑;二是管理權力固有的優勢;三是對職業特征的無知和拒絕。而且,很多危機的出現源自第三種原因。由于個別管理者未能深刻認識和真正接受法律職業的四個本質特征,最終難以實現努力的目標,有時甚至是背道而馳了。當前,這已成為司法改革的最大障礙之一。
職業王國圍墻的未來
法律職業加固王國圍墻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對加固圍墻的認識也應與時俱進。高大堅固未必真正結實,風雨不透也未必能夠持久。形式堅固也不能完全排除內里空虛,閉關自守最終會導致生命力喪失。要想獲得民眾的理解并認可,法律職業或許應當考慮增加圍墻的能透性,多建一些瞭望孔、通氣窗,甚至將圍墻改造為鐵柵欄墻、景觀樹墻,這樣會增加法律職業的透明度、親和力。關于司法工作大眾化要求的本質也在于此。
隨著司法民主水平的提高和對法律職業認識的發展,法律職業王國的“拆除圍墻”運動也在醞釀之中。司法為民,司法便民,接近司法……無不預示著某種發展趁勢。“拆除圍墻”未必會毀掉法律職業王國。恰恰相反,如果我們的理念能夠跟得上的話,拆除了法律王國的圍墻并不是將王國夷為平地,而展現在人們面前的應當是一片穩固、平坦的高地,一片承載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技能的法治沃土。這片高地不但不會消除法律職業的本質特征,反而會以其給人民帶來的更多的法律福祉贏得人民的更大的信任,獲得更大的權威。
面對這樣的高地而不是灰色的圍墻,人民更相信法律會保護自己,知道法律人憑借地位之高而非圍墻之高能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人民當然有了更高的安全感。人民對這片“法律高地”仰之彌高,而這種尊敬和信任又成為法律職業發揮作用的力量源泉,成為實現法治的精神基礎。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