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2-6-3) / 已閱13988次
據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鉻超標膠囊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應當認為,生產、銷售鉻超標膠囊,屬于在產品中摻人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結果犯,僅僅有生產、銷售鉻超標膠囊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生產、銷售鉻超標膠囊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屬于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于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獲鉻超標膠囊,而無法查清鉻超標膠囊銷售金額的案件,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未達到該金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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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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