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飛 ]——(2012-6-4) / 已閱5397次
檢察院對法院判決、裁定的審查,是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重要體現和有效途徑。實踐中,刑事抗訴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操作層面的困擾,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刑事抗訴標準中的“量刑明顯不當”就是其一。
一、關于“量刑明顯不當”的規定及缺陷
現行刑事訴訟法將因量刑問題應當改判的標準定位在“量刑不當”,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而高檢院多個規定則將因量刑問題抗訴的標準定位在“量刑明顯不當”。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關于刑事抗訴的范圍:(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1.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2.刑事判決或裁定采信證據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
“量刑明顯不當”的外延小于“量刑不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現行有關規定沒有徹底詮釋何為“量刑明顯不當”。筆者認為,自由裁量和主觀判斷只有在相對圈定的范圍內或者能依據相對統一和明確的標準,才能確保同罪同罰與適法平等。
二、“量刑明顯不當”在實踐中的細化探討
筆者認為,對量刑明顯不當的評價和定位應根據不同刑種、同刑種中不同幅度區間進行區分,不能一概而論,僅以主刑為例具體分析如下:
1.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罰的,“量刑明顯不當”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法院判決適用刑種錯誤,即應判處拘役而判處管制,應判處有期徒刑而判處拘役或管制,反之亦然。(2)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如果法院判決量刑差在一年以上的,屬于“量刑明顯不當”。(3)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罰的,如果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緩刑條件,而法院判決錯誤適用緩刑的。
2.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量刑明顯不當”主要包括兩種情形:(1)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法院判決量刑差在三年以上的。(2)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法院判決量刑差在五年以上的。
3.對依法應判處無期徒刑,而法院未判處的,屬于“量刑明顯不當”,反之亦然。這主要是由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的區別決定的。(1)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雖然無期徒刑在執行過程中,犯罪分子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刑或假釋,有可能減刑至有期徒刑,但兩者仍存在質的差別:第一,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刑罰與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的犯罪人,在減刑上最終確立的刑期不同(前者不少于十三年,后者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二,被判處無期徒刑刑罰與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的犯罪人,在羈押時間能否折抵刑期的問題上也存在著本質區別,前者不能折抵刑期;第三,刑法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且是終身剝奪,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的僅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要求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觸犯其他罪名的則沒有硬性要求。(2)無期徒刑與死刑。主要區別在于無期徒刑與死刑緩期執行:第一,死刑緩期執行還存在因故意犯罪而被執行死刑的可能性;第二,死刑緩期執行可以同時決定對犯罪分子限制減刑;第三,兩者在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上有很大差距。
4.依法應判處死刑的。依法應判處死刑而法院未判處,此種情形的“量刑明顯不當”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應判處死刑而跨刑種量刑的,反之亦然。(2)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未判處,或者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判處,該情形在《意見》中已有明確規定。(3)應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限制減刑而未限制減刑,或者不應限制減刑而限制減刑的。
(作者單位:河南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