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成偉 ]——(2012-6-8) / 已閱7289次
《論語·顏淵》中記載孔子對運用調處息訟方術的看法,他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從而表明他對此支持擁護的態度。
另外,各代多將受理訟案的多少作為官吏政績考核的標準,故各級州縣官員必先采取“調處息訟”的方術,解決本地戶婚、田土、錢債等民事案件以及輕微的刑事案件。對此,清代保存下來的文獻資料記述得比較詳盡。例如清道光年間徐棟編輯的二十三卷《牧令書》中說:“鄉黨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縣案牘之間,未必盡得其情,是以在民所處(進行調處和息),較在官所斷為更公允矣。”
另外,在宗法勢力比較強大的地區,凡宗族內部的民事糾紛或輕微的刑事糾紛,必先經由族長、族眾的調處。凡族員違背調處的規定,擅自告官者,都要受到家法族規的懲處。值得指出的是,清朝康熙皇帝為穩定基層社會,加強其管理,在其《圣諭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和鄉黨以息爭訟”的條文,以國家法令的形式,確立了調處息訟方術,以及它在協調宗族與家庭乃至鄉土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順天府寶坻縣所存道光元年至三十年(1821—1850年)22件完整的戶婚田土案件的原始檔案中,按調處息訟之術處理的為11件之多,已占據半壁江山,不能不說其在當時訴訟糾紛的解決上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融天理、國法、民情為一體的平衡精神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在天理、國法、民情三者的矛盾中,采取了平衡之術,力求達到既符合規律,又符合法律,同時也順應民情的要求,在此三者之間找到相互之間的連接點,并運用到司法實踐中,收到為社會所能認可的審判結果。
據《后漢書·魯恭傳》載:“魯恭為河南中牟縣令,專以德化為理,不任刑罰。有亭長借人牛不具還之。牛主訴于恭。恭召亭長,敕令歸牛者再三,猶不從。恭嘆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辭官而去。椽史泣涕共留之。亭長乃漸惱,還牛,詣獄受罪。恭赦其罪,于是吏人信服。”魯恭為縣令時,運用平衡之術,將審判融入天理與人情的內容,同時也反映了國法的基本要求,最終化解糾紛,和緩了矛盾,增強了官民間的親和力。
《元史·周自強傳》也有相似的情況,文中說:“自強為婺州路義烏縣尹,周知民情,而性篤寬厚,不為深刻。民有論爭于庭者,一見即能知其曲直,然未遂加以刑責,必取經典之語,反復開譬之,令其詠誦講解。若能悔悟首實,則原其罪。若迷謬怙惡不悛,然后繩之以法不少貸。”周自強任縣令,使用平衡的方術,使審判過程兼容天理、人情,并通過反復的開導與感化,促進犯罪者改過自新獲得寬宥。而對屢教不改者繩之以法。這類處理方法合天理,順民意,故能得到社會的認可,也能起到穩定社會的作用。
綜合以上六個方面的簡略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傳統司法文化中確有不少優秀的精神文明成果。這其中既有像“公之于法”等體現出“大道”精神的指導性內容,也有清廉司法等倫理道德方面的內容,同時還有調處息訟等實施方面的內容。
這些內容顯現出中國傳統司法文化在精神文明領域中已形成比較系統完整的思想體系。而其內容的全面展現有待于進一步研究。本文因篇幅所限,只能做大略的說明。
盡管如此,人們仍然可以看出沉淀于中華民族心靈深處的司法文明成果的難能可貴。我們先人在這一領域絲毫不遜于西方,而且還對世界司法文明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這些成果的出現,不僅對當時的司法實踐活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時至今日,對當前的司法改革以及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仍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與啟示意義。正所謂“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以史為鑒,可知興替”。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回避中國司法制度史上產生過種種司法專橫、司法擅斷的丑陋現象,由此出現了各種非法酷刑,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錯案,這是君主專制與實施人治的結果。這些不絕于史書的歷代教訓,展現出我國司法制度史中消極、野蠻、落后的另一方面。對此,我們有必要站在理性客觀的立場上加以分析批判,從而喚起民族的深刻記憶,以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文化事業的發展。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郭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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