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成生 ]——(2012-6-8) / 已閱4770次
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重婚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未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二、在實踐中,如何正確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行為是兩個婚姻關系的重合,故行為人先與一方有事實婚姻,在事實上解除了該事實婚姻后,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不構成重婚罪;對于主動解除或者勸說、批評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關系,可以認定為不構成重婚罪;已經登記結婚的但還未同居,或者在提出離婚的期間,合法的夫妻關系已經或者仍然存在,此時雙方或者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構成重婚罪。在實踐中,對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因社會動蕩被迫外流謀生而重婚的;因婚后受虐待外逃后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而重婚的;被拐賣而再婚的;因配偶長期在外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等等,由于是受客觀條件所迫,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故不應以重婚罪論處,通奸是有配偶的雙方之間或者有配偶一方與無配偶一方之間暗中自愿發生性交行為。通奸是一種不道德的違法婚姻法的行為,要與重婚罪嚴格加以區分。非法同居是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在一起公開生活。非法同居有的表現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有的表現為不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姘居。這兩種非法同居如果發生在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都與重婚罪有明顯的區別。如果發生在有配偶又與他人姘居,而且自己配偶還同意的情況下,則易與重婚罪混淆,應當注意加以區別。但對長期姘居或者公開姘居,社會影響惡劣,已形成事實婚姻的,應予重婚罪論處。所謂非法事實婚姻關系,即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公開非法同居生活的婚姻關系。在婚姻法上,對事實婚姻是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但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當以重婚罪處罰。
三、如何認定重婚罪的共同犯罪
重婚罪通常屬于共同犯罪且屬于必要犯罪。所謂必要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由二人以上構成的犯罪形態。重婚罪具有對合犯的性質。所謂對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為構成的一種犯罪。在主體上一般限于二人之間,在行為人上相互對應,或者完全一致。但是,重婚罪只是一般情況下的必要共犯,或者說理論上的必要共犯。在特殊條件下,即一方行為人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時,因為欠缺犯罪故意而不負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構成犯罪的只能是重婚者本人。
四、對重婚罪如何處罰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單位: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