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芬 ]——(2012-6-12) / 已閱18192次
2、告知當事人。這是法院的基本義務,也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為防止不必要的訴訟錯誤,法官在司法認知之前都應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使他們獲得相關信息,以便提出詢問和質疑。
3、當事人有變了、反駁和上訴的權利。我國訴訟采取辯論主義,而且現今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所以法官采取司法認知時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制定出相應的救濟規則。具體來說,當事人對法院采取司法認知的事項有異議的,在判決之前有權提出質疑;雙方當事人對司法認知的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法庭上展開辯論;判決生效后,當事人認為司法認知有錯誤或不適當的,有權提起上訴。
(四)明確法官的職責,嚴格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訴訟中。法官是主導者和決策者,法官的職責就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因此對法官必須要有嚴格的要求,才能保證司法認知的公正性。首先必須明確規定法官在司法認知中的職權范圍,避免法官造法;其次,建立一套監督體系,由當事人、監督機構等對法官進行認知的過程進行監督;最后,對法官的職業道德、專業水平等制定嚴格的要求,擇優錄取。一個經驗豐富知識淵博的法官進行司法認知更令人信服,也更能節省訴訟時間。
(五)充分發揮律師,陪審員的協助作用。律師對法律的了解不亞于法官,有時更甚于法官。陪審員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官,但他們卻是經驗豐富,在各個行業都有所成就的人士,在司法認知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他們的優勢,允許他們協助法官進行司法認知。這樣不僅保證了司法認知的準確性和快速性,而且對當事人會產生一定的公信力,使當時人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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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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