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小剛 ]——(2012-6-13) / 已閱4699次
刑事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認定事實為其首要之任務。事實無法認定清楚,法官就難以形成被告有罪與否,更無法適用法律。與刑事程序中其他認知主體相比,法官的事實認知要求標準最高。法律事實的認定常成為作出判決的基礎。從蘊含著無限多樣性的事實中發現事實,是一個建立在綜合法官的感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價值、法律的思維方式、社會生活經濟基礎之上的與法律事實進行對話的過程。正是這一過程的特點使得對于法律事實的認定產生差異,進而使法律判決有了更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因為法律適用是個在既定事實基礎上尋找法律的過程,更多地依賴法官的理性,它是一個技術性的思考過程,是個面對已知進行選擇的過程。而事實認定則是回溯過去試圖重現已經發生事實的過程,它依靠的不僅僅是理性,而更多的是一種經驗,是面對未知進行判斷的過程。
受限于人類目前科技水平,法官無法穿越時光回到過去對已經發生的案件看個究竟,而只能在一堆雜亂無章甚至充滿對立和矛盾的證據之間進行審查、分析、取舍、判斷,以探求已經成為歷史的案件事實。對于存在客觀不變證據、直接證據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法官可以輕而易舉認定犯罪事實;對于明顯存在重大疑點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依據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無罪。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處于“中間地帶”的刑事案件,不僅沒有客觀不變證據和直接證據,而且間接證據之間可能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矛盾。對于這些案件,我們既不能輕易認定犯罪也不能簡單疑罪從無,需要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綜合運用間接證據來認定事實。在證據運用即事實認定權行使過程中,必須要遵循一些基本規則對其進行規制,才能合理地把握疑罪從無,以最大限度地追求“不枉不縱”。
一、雙重審查規則
雙重審查規則用于規范單個證據的審查,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最初環節應遵循的規則。雙重審查,是指法官對證據的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程序審查,是指法官既要審查證據的收集主體、收集與固定程序是否合法,還要審查證據是否經過當庭出示、質證的法庭調查程序。實體審查,是指法官要審查證據的證明內容是否合情合理、證據內容與案件的關聯性或者說證據的證明力。雙重審查的依據就是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以及經驗法則。
二、印證規則
印證規則用于規范對全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審查判斷,是綜合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一項規則。印證是指證據證明內容上或證明方向上的一致性。印證規則的運用需注意:第一,相互印證應當以單個證據的雙重審查為前提。法官必須通過對各個證據材料的獨立審查,首先排除那些不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證據,以免將一些不確實的證據留在證據體系內,造成相互印證的假象。第二,相互印證只適用于不同種類證據之間或者證據種類相同但來源不同的證據之間。第三,在只有間接證據的情況下,證據之間相互印證是證據確實充分的必要條件。間接證據如不能相互印證,證據就沒有達到足以定案的程度。
三、經驗法則
經驗法則是法官審查單個證據與綜合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通用規則。它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依據經驗所歸納出來的有關事物性質、狀態及事物間聯系的知識,是在特定時空范圍帶有普遍性的規律。它在訴訟中構成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背景知識,是進行法律推理或事實認定的大前提。它既可以用于判斷單個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也可以用于認定案件事實。經驗法則主要運用于以下情形:第一,案件事實依其本質屬性,無法運用證據直接認定,則應運用經驗法則采用推理的方法認定。第二,案件事實依其特點,在訴訟中難以收集到直接證據,對難以查明的案件事實,可運用經驗法則予以認定。經驗法則的運用是為了解決那些缺乏客觀不變證據的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發生具有偶然性,不可能所有的犯罪現場都有目擊證人,都安裝有監控設備或者留下被告人作案的不變證據。因此,經驗法則被廣泛運用于“中間地帶”的案件中。但一定要注意辯方的辯解,要注意排除合理懷疑。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經驗法則不能適用。
四、排除合理懷疑規則
排除合理懷疑規則是法官最終認定案件事實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刑訴法規定的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有罪判決的標準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判錯案,與證明標準主觀性太強、不易把握有關。很多冤錯案件,明明存在著不能排除而且影響犯罪事實認定的疑點,可是法官單單列出那些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仍然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標準設置使得錯案很難通過訴訟程序被排除。修改后的刑訴法把該證明標準分解為三個條件,其中第三個條件“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具有非常本質的現實意義。需要明確的是,所謂合理懷疑,并非一種想象的、不著邊際的懷疑,也不是那種依靠日常生活經驗就能夠解釋得通的所謂的證據之間的“矛盾”,而是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或者被告人不具備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被證偽,或者據以定案的重要證據之間的重大矛盾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等情形。在這些情況下,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總之,法官就個案行使事實認定權時,應當首先按照程序、實體雙重審查規則對單個證據進行審查。在這一過程中需要結合程序法或證據法的規定和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評判,把不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的證據予以排除。在此基礎上,如果存在客觀不變證據或直接證據,則一般可以直接認定犯罪事實。如果僅有間接證據或證據尚有欠缺,則運用印證規則先認定作為小前提的案件間接事實,再利用經驗法則來認定犯罪事實。在運用經驗法則時,一定要排除被告人可能無罪的合理懷疑,如果不能排除則不能運用經驗法則認定有罪,應當作出無罪認定。
之所以強調這些規則在事實認定權行使過程中的應用,確有其現實意義。司法實踐中不僅會出現冤錯案件,而且也可能會出現明顯放縱罪犯的情況。冤錯案件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而明顯不當地宣告無罪同樣也可能會招致嚴重的后果!安煌鞑豢v”的理想目標確實難以達至,但我們應當盡可能地向它靠攏。向它靠攏的路徑就是在規則的指引下審查判斷證據、綜合運用證據以及認定案件事實。失去規則引導和約束的“憑感覺”很可能是一種恣意,很可能是規避責任的“擋箭牌”,其將導致沒有理性和說服力的犯罪認定或疑罪從無,最終結果是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法院公信力的衰減。
(作者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