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建國 ]——(2012-6-15) / 已閱15333次
一是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之一,它是指犯多重的罪,就應承擔多重的刑事責任;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罪輕罪重,應當考慮犯罪人的客觀危害和其他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一規定具體而明確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精髓。在司法實踐中,不難看出各地法院對酒駕行為判法迥異,如醉駕罪的第七個特點中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在酒精度濃度為240度與遂平縣法院在酒精度為360度判決結果顯然失去均衡性,因為北京的判決無論刑期還是罰金都比遂平縣法院的判決要高。另外,有時同一個法院,不同的法官,對案情基本相同的情況,由于沒有相應標準,認識又存在差異,必然導致裁判結果也不同,這種情形不利于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二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權威。對醉駕這種行為處罰由于沒有統一的量刑標準,再加上不同的法官具有不同的法律思維和認識水平,致使全國各地法院對相同醉駕行為判法差異甚大,難以做到罪刑責相適應,難以讓包括當事者在內的社會各界信服。這種狀況遭受到社會各界的質疑,譴責聲不斷,嚴重地影響了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從嚴重影響司法的公信力,不利于醉駕罪立法的初衷目的的實現。
三是違背了法律適用統一性原理。法律具有地域性和空間性,法律的適用也相應具有這兩性。現在,各地法院對相同醉駕行為判決結果差異較大,量刑不一引發諸多爭議,造成了各地有自己法律的錯覺,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民眾的不滿。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違離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也阻礙了此法律的貫徹與實施,同時也踏踐了法律的威信,挑戰了司法的權威,從而使打擊醉駕的預定目標難以實現。
四、實現“醉駕”罪量刑均衡問題的對策
由于目前審理醉駕案件量刑沒有標準,且存在嚴重跑粗現象,給社會各界造成隨意司法的錯覺。這種狀況不利于實現裁判書的統一,難以保證裁判文書的預期目標;不利于減少恣意裁判,難以實現個案公正;不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難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因此必須及時準確和強有力地予以糾正,使其步入司法量刑均衡的正軌上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一是從制度上進行解決。危險駕駛罪之所以出現量刑失衡現象,其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沒有統一的標準,而這種統一的標準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規范。需要加強立法解決和司法解釋,對醉酒駕駛這一犯罪行為予以規范化,尤其是量刑方面由抽象化向具體化方向轉變,可以規定哪些方面必須判處實體型,從而解決現實生活中醉駕緩刑案的高發趨勢;可以設置關鍵情節(如以不同酒精度作為參數)量刑起點及其它情節的加、減幅度,解決各地對相同醉駕行為裁判結果差異太大的問題;可以規定只有具備哪些條件才可能裁判免予刑事處罰,嚴格限制醉駕免刑案的發生。另外,還可以由我國相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根據我國現實情況和懲治醉駕犯罪狀況制定出各種刑事政策,細化各個具體犯罪情節的量刑幅度,以彌補立法和司法解釋的不足。通過刑事政策來指導法官辦案,達到防犯罪、懲罰犯罪以及矯治犯罪人的目的。建議由立法機關修改刑罰量,將拘役升格為有期徒刑,如一年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4]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實現數罪并罰的操作,如在醉駕訴訟程序發現醉駕之前還有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而司法實踐中拘役和有期徒刑難以真正并罰;實現與刑訴法之間的不銜接的困境,彌補危險駕駛罪程序上的不足,因為此罪不適宜使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而根據刑訴法有關拘役期限的規定,鑒于醉駕犯罪基本上都是單人單案,在實踐中,在日益繁忙的公安機關很難在最長7天拘役內完成每一起醉駕案的偵查工作,也無法保證犯罪嫌疑人不串供、逃跑、毀滅證據,不利于醉駕犯罪程序有效運行。
二是從技術上進行解決。以酒精度設置合理的確定量刑基準,以其它量刑情節做加減法。因為醉酒駕駛主要體現在酒精濃度上,而且酒精濃度又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直接決定著危險程度,所以此技術設計上要以酒精濃度為主線、為基準,然后再結合其它犯罪情節來確定合理的量刑裁判結果。現在由于沒有統一的標準,又由于是新規定的罪名,各地中級法院為貫徹落實好《刑法修正案(八)》,絕大多數出臺了有關醉駕量刑指導性意見,供其轄區內各基層法院所參考執行。根據刑罰拘役特點,他們基本上規定了六個量刑幅度,然而差異較大,尤其是酒精濃度幅度與量刑幅度規定的差距較大。經過走訪調研及結合審判實踐,考慮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及打擊醉駕行為的需要,筆者認為以酒精濃度幅度80-100ml/100ml、101-150ml/100ml、151-200ml/100ml、201-250ml/100ml、251-300ml/100ml、300ml/100ml以上確立六個量刑幅度為宜,每個幅度是增加拘役一個月,然后再根據其它情節確定具體刑罰量,即是否存在無證駕駛、人群密集地方行駛或高速公路行駛、吸食毒品后駕駛、報廢車或超載情形、否存在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情況、造成嚴重后果、配合交通安全檢查和檢測、累犯及前科、自首或立功悔罪表現、積極賠償受害人并取得諒解等從重或從輕情節,并確定每個從重或從輕情節相應增加或減少的合理天數,如可以規定10-15日為宜,但宣告刑要以月為單位。由于該罪屬于輕刑犯罪,因此還要規定可判處緩刑的條件及不適宜適用緩刑的情形。筆者認為應嚴格限制適用緩刑,否則不力于打擊醉駕行為,起不到震懾之目的。結合審判實踐,筆者認為行為人只有同時具備酒精度不高,血液酒精含量在150 ml /100ml以內,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事故輕微但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認罪悔過且沒有再發生犯罪的危險的情形,可以適用緩刑。對其它情況下,如血液酒精濃度含量在150ml/100ml以上,無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醉駕時間在人員、車輛出行高峰期,地點在人員密集區的;無證、無牌照、假牌照或套牌照以及報廢機動車的;拒不配合檢查、檢測或逃逸的;醉駕造成一個輕傷的;駕駛公交車、校車、通勤力、救護車及長途運輸車的;累犯或有醉駕前科(三年內)的;在道路上行逆向行使、停靠或鬧紅燈的等情形之一,不應再適用緩刑。鑒于體系的完整性,還要設立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筆者認為以下情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1)緊急避嫌或緊急救送危重病人,而不得已危險駕駛,超過必要限度比較輕微的;(2)酒精含量未達90mg/100mL,無交通事故發生,且無從重情節并積極配合檢查的;(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筆者認為以下情形可以出罪:(1)緊急避嫌或緊急救送危重病人,而不得已危險駕駛,且情節輕微的;(2)甚至連出抽危險性都沒有的醉駕行為。如晚上在家喝酒,醉酒后將停放在自家樓下的車開入樓下的車庫里,沒有發生任何事故,結果被警察抓到。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可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3)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對于被判處緩刑和免于刑事責任的,要進行社會風險調查評估,并提交院審委會通過并呈報上級法院審查備案,防止個別法官不夠條件而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責任。
從技術上解決這一模式,是筆者在司法審判中逐漸探索出來的,具有一定的實效,但是還需要最高法院再次經過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統一的標準來規范,統一規范出酒精濃度幅度及與之相對應的量刑幅度,與之相輔的其它量刑情節加減幅度。
三是從納入量刑規范化范疇上解決。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規范量刑活動,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把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詐騙罪等15個罪名列入量刑規范化范圍,從實體上和程序上都促進了這15種罪名量刑公開和公正,實現了這15個罪名的量刑均衡。在實踐中,量刑事規范化在執行過程中產生了一定的問題,存在判得輕的太輕,重的太重,但是其應有的功能得到了有效地發揮,筆者認為可以把“醉駕”罪納入量刑規范化來處理,實現醉駕行為的量刑均衡。主要理由是:雖然酒駕列入刑事犯罪時間不長,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率極高,并有上升之趨勢,可以說是一種常見型的犯罪,而司法實踐中又常常遇到醉駕刑事處罰嚴重失衡,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將醉駕行為納入量刑規范化范疇,按照量刑規范化原理來實現量刑均衡,實現醉駕行為量刑均衡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有機銜接。
四是從提升法官素質上解決。在調研中發現,各地法院在對醉駕案件量刑上出現巨大差異,在某種程度上是由于法官素質不高所致。我國是一個酒文化特別濃厚的國家,因此醉酒也為人們所能理解和容忍的。另外,由于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拘役六個月,醉駕后又不能適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所以醉駕行為人往往會動用各種社會關系向法官來說情,而實踐中又有個別法官也認為喝酒是溝通感情的需要,只不過喝高了而已,但并沒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故都給予了同情,在處罰上采取了相對從輕的傾向。為此建議強化廉政建設,提高廉政抗腐能力;加強能力建設,實行專人審判,有利于同一法院量刑相對一致性;建立上下級報送制,對于每一起酒駕案件,都向上級法院報送備案,發現問題的及時糾正,并適時發出指導性意見,指導基層法官把握辦案標準;實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雖然我國不是英美法系國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編發的案例指導,意義仍然重大而深遠,因為它是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實體現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一致認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案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形式,更準確地說,是解釋憲法性法律以外的國家法律的一種形式,其目的是讓廣大法官能夠及時注意到這些案例,及時學習借鑒這些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維,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處理案件。[5]因此實行案例指導有利于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均衡實現。
危險駕駛罪中醉駕刑事量刑均衡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綜合各個方面因素,需要通過多種措施來共同規制,加以解決。相信不遠的未來,危險駕駛罪中醉駕刑事量刑將步入正軌,更加公開、透明、公正,裁判結果將不再受到外界的質疑,相反還會成為震懾酒駕行為的威力,因為它是一個完全量刑均衡的判決,讓醉駕行為人得到了應有的刑罰,讓“開車不飲酒,酒后不開車”的理念真正深入到每一個人的心靈,從而使酒駕遠離我們,酒駕行為不再發生,人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將不再因酒駕而受到威脅。
【注釋】
[1]劉樹峰 路坦 李艷,“醉駕案”量刑問題建議,河南法院網,2011.11.14;
[2]于英杰,醉駕入刑4個月 媒體所披露免刑案例全國僅5宗,人民網,2011年09月28日08;
[3]楊興云,重慶首例醉駕入刑案:構成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人民網,2011年07月22日;
[4]吳加明,淺議查辦危險駕駛罪遇到的程序問題,上海法治報B7版,2011年8月24日;
[5]蔣安杰,案例指導制度規定: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志,法制資訊,2011年第1期。
(作者單位: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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