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建 ]——(2012-6-15) / 已閱5987次
近日,筆者專門對山東棗莊市兩級法院近四年來審理的檢察院抗訴再審案件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分析了該類案件的主要特點、審理中存在問題,并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提出了五點對策建議。
一、審理情況及特點
2008年—2011年,山東棗莊市兩級法院共審結各類檢察院抗訴再審案件122件。通過分析發現,該類案件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第一,抗訴案件數量呈緩慢上升態勢。近年來,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數量呈平穩發展狀態,2008年-2011年全市法院審結的抗訴案件數量與上一個四年相比,上升了10%。近四年來,全市法院每年審結的抗訴案件數量相差不大,總體上呈緩慢上升態勢。
第二,抗訴案件占再審案件的比例較高。當前,檢察機關抗訴是啟動案件再審程序的一個重要原因。2008年-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的因抗訴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占同期受理再審案件總數的30.9%。
第三,民商事抗訴案件占絕大多數。在審結的122件抗訴案件中,從案件類型來看,刑事6件,民商事115件,行政1件,民商案件占抗訴案件總數94.3%以上,遠遠高于刑事、行政抗訴案件所占比例。
第四,維持原判和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占較大比例。在審結的122件抗訴案件中,維持原判的55件,改判的32件,發回重審的2件,調解、撤訴的20件,其他處理方式的13件。法院依法維持原判及通過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和解、撤訴的共計69件,占總數61.5%。因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審判程序違法等原因而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僅占總數的27.9%。
二、辦案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一,審判機關與抗訴機關法律認識不統一。法院、檢察院因職能分工、專業特長等不同,造成了二者的辦案思維及對一些法律問題認識存在一定差距。特別是對一些疑難復雜案件的原審判決是否存在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法、檢兩機關認識不統一、難以溝通說服對方。同時,對于一些法院系統單獨出臺的作為辦案指導依據的司法解釋、內部規定及座談會議紀要,檢察機關有時難以了解掌握,容易產生認識分歧。
第二,對抗訴機關的角色與功能定位存有爭議。抗訴機關在訴訟中身份帶有法律監督性質,既不同于案件當事人,也不同于其他訴訟參與人。但在一些民商事抗訴案件辦案實踐中,有些抗訴機關除履行抗訴職能外,有的還參與了法庭調查、辯論及調查取證活動。對于抗訴機關能否參與法庭調查、辯論及發表意見,特別是其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應否采信問題,雖然2011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下發相關規定進行規范,但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不規范現象,引發了當事人、辦案人員之間的認識分歧與爭議。
第三,抗訴案件相關期限缺少權威性規范。當前,檢察機關抗訴期限缺乏立法規范,一些抗訴案件距原審時間較長,當事人利益相對固化,案件審理難度大,辦案中遇到干擾和阻力較多。同時,在刑事抗訴案件中,由于法律對法院何時啟動再審程序規定不健全,不利于及時糾正錯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案件承辦法官面對的各種壓力大。一些抗訴再審案件經歷一審、二審、重審等多次審判,審理期限長,“后遺癥”多,當事人矛盾尖銳,比較棘手難辦。為了勝訴,一些當事人以上訪、報復相要挾,向承辦法官施加壓力;或者通過找人說情、打招呼干擾法官正常辦案。面對各類干擾因素,承辦法官需要付出大量精力進行協調應付,大大增加了其心理壓力和工作負荷。
第五,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難度較大。由于抗訴案件的當事人通常關系比較緊張,且部分當事人性格偏執,致使法官依法判決及開展說服教育和調解工作的難度特別大,有時稍有不慎便會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引發新的信訪穩定問題。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與對策
第一,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聯系。法院應通過召開座談會、聯席會、研討會等形式,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業務溝通交流,統一法、檢之間的法律認識和執法尺度,并積極爭取檢察機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建議上級法院在出臺司法解釋時,應征求檢察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的意見,必要時與其聯合下發。
第二,規范檢察機關抗訴行為。建議通過立法明確檢察機關在抗訴再審案件審理程序中地位與職權范圍,為審判、檢察機關開展辦案活動提供準繩。同時,建議檢察機關規范抗訴行為,限制濫用監督權力。
第三,強化再審法官司法能力。要不斷加強再審法官的業務素質和司法作風建設,著力提升再審法官的依法糾錯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和息訴罷訪能力。重視再審法官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再審法官隊伍,有效解決“案多人少”矛盾和法官負荷過重問題。
第四,不斷完善抗訴案件辦案程序。建議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抗訴案件的辦案程序,特別是要建立抗訴時限、次數制度,解決好無限期抗訴、無限次抗訴問題。同時,在審理抗訴案件時,要認真落實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規定。
第五,做好抗訴案件的調解協調工作。加強調解與協調工作,促進當事人之間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是徹底化解抗訴案件矛盾糾紛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因此,辦案法官應耐下性子,不辭勞苦地做好當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力促當事人和解。同時,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切實解決一些當事人的生活難題,努力實現息訴罷訪、案結事了的辦案效果。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