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湖區法院調研課題組 ]——(2012-6-15) / 已閱18843次
(六)訴前確認送達地址的法律效果
對于在訴前以上述方式確認的送達地址,應當確認其合法有效,并明確法院依照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法律后果:一旦日后發生訴訟,法院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選擇相應送達方式向該確認的地址進行法律文書的送達,因受送達人自己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法院也無須再采取公告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而是直接推定為已經向受送達人有效送達。具體的送達日期因送達方式的不同而各異: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以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此處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在訴前確認了送達地址,并不意味著在訴訟發生之后,法院對其送達就采取“一寄了之”。事實上,訴前確認送達地址與訴訟之后送達方式的選擇并無必然聯系,法院當然會選擇最為直接有效的方式向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進行送達。
(七)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配套機制
為了保障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順利運行,避免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受到不當侵害,應當建立如下的配套機制:
1、建立對虛假提供對方當事人訴前送達地址的懲罰制度。
如前所述,構建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法律文書的首次送達問題。在法律文書首次送達之前,被訴的當事人并不知道訴訟的發生,此時,被訴當事人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是由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而由對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訴前確認地址已經被立法或者司法解釋賦予了推定送達的效力,故對于被訴當事人來講,一旦對方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訴前確認地址,其將無法被通知參加訴訟,其訴訟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因此,為了防止當事人故意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虛假訴前確認地址,應當建立嚴格的懲罰制度,將故意提供對方當事人虛假訴前確認地址的行為規定為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并予以嚴厲懲罰。
2、對于推定送達要輔助其他通知手段。
構建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民事訴訟送達難的問題,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審判效率,而非為了懲罰那些在訴訟之前提供虛假送達地址的當事人。因此,對于那些因為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的當事人來講,雖然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出了推定送達的規定,但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他們參加訴訟的權利,在推定送達的基礎上要輔助其他通知手段:如果當事人提供了聯系電話的,應當在視為送達之日起的三日內向該電話發送短信告知訴訟事宜;如果當事人提供了電子郵箱的,應當在視為送達之日起的三日內向該電子郵箱發送郵件告知訴訟事宜;如果當事人確認的訴前送達地址與身份證住址(確認人為自然人)或者登記地址(確認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相同的,應當在視為送達之日起的三日內向確認人的身份證地址或者登記地址郵寄郵件告知訴訟事宜。此處需要明確的是,這些手段只是在推定送達之后的輔助通知手段,而非重新送達,因為既已推定送達,則無須再次送達。當然,如果當事人通過這些輔助通知手段知道了訴訟事宜,并主動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給予這些當事人預留一定的時間行使訴訟權利,不能因為推定送達原則的適用而剝奪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期間。
3、建立訴前確認送達地址的排除制度。
當事人在訴前所確認的送達地址固然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賦予了具備推定送達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明確知道當事人在訴前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發生了變更,且法院也明確知道目前當事人的準確地址或者變更后的新地址(例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發現當事人被羈押或者因病住院了),那么,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出發,法院應當排除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的適用,并根據當事人準確的地址或者變更后的新地址向該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
(八)推行訴前送達地址確立的舉措
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運行的一個前提就是在訴訟以前存在當事人確定的送達地址。但是,在訴訟發生以前,司法的強制力并未介入,故訴前確認地址的形成只能依靠當事人的自覺約定或自愿出具。因此,為了使得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能夠行之有效,還需要大力推動當事人選擇在訴前確定訴訟送達地址,具體的舉措包括:
第一,大力宣傳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使交易當事人了解訴前確認送達地址的意義,引發交易當事人對于在訴前確認送達地址的重視,鼓勵交易當事人于合同簽訂當時便自覺選擇約定確認訴訟送達地址。
第二,加強與銀監會、保監會、商會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向其闡明訴前確認送達地址對于當事人的重大意義,促使其自覺督促有關的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行業等在擬定通用合同文本時直接將訴前地址確認條款列入合同文本,以免在日后出現訴訟時難以送達被告,造成案件久拖未決,不利于保障原告權益。例如,對于公告率達到90%以上的信用卡糾紛案件而言,如果各大銀行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明確約定訴前地址確認條款的話,則信用卡糾紛案件的審理周期將從以往的1年縮短到1個月,而且送達的成本也將大大降低。
第三,建立與其他糾紛調處機構的協調機制,由法院出具格式化的訴前地址確認書文本,交由相關的糾紛調處部門,由相關的糾紛調處部門在調處糾紛的過程中,向當事人闡明訴前確認送達地址的法律后果與重要意義,引導當事人在訴前自覺填寫確認書確認訴訟送達地址。
調研課題組成員:
組 長:曾運成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副組長:陸 璋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執筆人:戴少雄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
成 員:鄭有培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葉俐麗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審判員
鐘 嫻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劉月瑜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唐亦麗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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