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 洪 ]——(2012-6-20) / 已閱4866次
[案情]
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美奇公司開辦的花景百貨商場進行開業促銷活動,其中一項抽獎活動為,顧客在商場累計買滿100元,可兌換一張抽獎券參與抽獎;獎品設置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1名,價值2.98萬元奇瑞QQ汽車(10年使用權)。抽獎形式為:顧客于11月8日晚21點前將填寫好的有效抽獎券副券投置于抽獎箱中,21點現場開獎并公布。兌獎3日內有效,逾期作廢。抽獎券正券上詳細載明了抽獎時間、方式及通知方式、兌獎時間等內容。促銷活動期間,毛靜靜在該商場購物后,獲取一張號碼為0011402的獎券,在填寫相關信息后投入抽獎箱內。11月8日晚9時,商場工作人員在商場內進行抽獎,現場邀請群眾擔任抽獎人、唱票人、監督人,抽出獎券后當場宣布中獎結果并直接電話聯系中獎者。當晚,抽出的特等獎中獎者為毛靜靜,商場工作人員現場宣布毛靜靜中得特等獎,并當場用手機撥打毛靜靜填寫的電話號碼,因毛靜靜當晚手機關機,未能聯系上通話。次日,美奇公司將所有中獎者姓名及電話名單張貼公布于商場大門處,部分中獎者到商場確認了中獎信息并領取了獎品。同年11月13日,毛靜靜得知其中得特等獎,要求美奇公司兌獎,美奇公司以超過兌獎期限為由拒絕,雙方產生訟爭。其后,毛靜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美奇公司交付其抽獎所中的奇瑞QQ車。
[評析]
此類因逾期兌獎發生的糾紛,屬于有獎銷售合同糾紛。在確定中獎之前,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為射倖合同關系,一旦中獎,則合同中不確定的權利義務即轉化為確定的債權債務,此時射倖合同關系終止,同時在雙方之間產生按預先約定支付獎品或獎金的關系。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毛靜靜逾期領獎,美奇公司是否還應承擔兌獎義務。美奇公司進行有獎銷售時,預先告知了開獎時間以及兌獎期限,且此告知行為發生于射倖合同成立之前,毛靜靜與其他消費者均已知曉此內容,對此并未表示異議,可以認為獎券載明的內容均已納入射倖合同之中,并成為射倖合同的組成部分。毛靜靜中獎后,該內容成為新合同關系內容的一部分,即毛靜靜領取獎品的期限為開獎后三日,一旦超過此期限領獎,美奇公司有權拒絕。毛靜靜明知抽獎時間以及中獎通知方式為現場公布、現場電話通知,但其當晚未對抽獎給予相應關注,并關閉了手機,致使超過兌獎期限,此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審理此類案件需注意的是,有獎銷售的相關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經營者已事先擬制好,因此,對于兌獎期限等重要條款,經營者應事先告知抽獎者,如抽獎者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其認可相關格式條款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反之,如經營者事先未告知消費者兌獎期限等內容,而是在抽獎后作出此類聲明,則屬于單方面意思表示,未經中獎者認可,對中獎者不產生約束力。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對于有獎銷售中諸如兌獎期限等重要格式條款,經營者應采取何種告知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筆者認為,一方面,抽獎者在購物消費后已獲得商品或服務,獲得獎券屬額外獲得中獎機會,對于獎券本身,抽獎者沒有付出額外對價;另一方面,在進行有獎銷售促銷活動時,商場往往都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如報紙廣告、商場內張貼告示、發放宣傳單等,這些宣傳資料上對抽獎活動的具體規則、相應條款都有詳細記載,參與購物抽獎的消費者很容易就能獲知這些內容。鑒于此情況,經營者對于獎券上格式條款的提示義務應小于其他有償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提示義務(如保險合同等),即不必嚴格要求經營者應當一一提請消費者注意格式條款的內容;作為抽獎者的消費者,對格式條款的注意義務應大于其他有償合同。因此,只要經營者將相應格式條款載明于廣告宣傳單、商場告示或獎券上,即可認定經營者已履行告知義務,以及抽獎者已知曉這些條款的內容,對其具有約束力,抽獎者不能以不知格式條款內容或經營者未提請注意為由來否認條款的效力。
(作者單位: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