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雄 ]——(2012-6-21) / 已閱4049次
雖然針對公益訴訟的質疑聲不絕于耳,但作為一種無論是在實踐層面還是理論層面都受到“追捧”的新的訴訟模式,其伴隨的問題相比于其存在的合理性,顯然是瑕不掩瑜。同時,公益訴訟存在的問題主要還是需要通過公益訴訟制度化建設來解決,最終致力于公益訴訟制度目標的實現。筆者認為,在所有制度設想和建設中,限制原告處分權、合理配置舉證責任、嘗試“示范訴訟”等機制無疑具有基礎性和決定性作用,應作為確保公益訴訟目標最大限度實現而必須認真對待的三個特殊訴訟機制。
一、限制原告處分權。近現代民事訴訟當事人理論認為,訴訟當事人是一個程序概念,用“形式當事人”去界定訴訟當事人,從而將當事人適格的判斷與實體關系分離,非特定實體關系的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訴訟成為可能。在原告資格擴張和當事人資格擴大的背景下,如何確保公益訴訟承載的保護公共利益的核心價值最大化實現,是不能回避的一個實質問題。而在所有的解決方案中,最基礎也是最直接的方法莫過于合理限制原告的處分權。可以說,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擴張本身就伴隨著如何合理限制原告的權利,其中對原告處分權的限制首當其沖。不難看出,公益訴訟原告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僅僅是程序適格的當事人而并不是實體權利的主體,法院應當限制其實體處分權。我國公益訴訟立法也應當適當限制原告處分權,以保證公益訴訟目標最大限度實現。基本思路是:原告如果撤訴,要受到法律嚴格的限制。除非已提起的公益訴訟證據不足,法院允許撤訴外,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行為明顯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不允許撤訴;同時,原被告雙方和解也應受到相應的制約。譬如,鑒于公益訴訟整體上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被告只有在對其違法行為承擔了能夠有效化解因侵害公共利益而帶來的相關損害或負面影響后,才允許原被告雙方和解。
二、合理配置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通過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實,避免因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而承擔不利訴訟后果。應當思考如何合理配置舉證責任,從而使公益訴訟目標最大限度實現。主要原因是,公益訴訟證據大都有這樣的特點,即證據的技術性和專業性相對較強,而且一般為被告所掌握,原告舉證比較困難。因此,在公益訴訟中對于一部分法律要件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非常必要的。它既有利于彌補原告在相關知識、技術等方面舉證不能的缺陷,也有利于激發原告提起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整體設想是:原告只需證明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實即可,而對于提供相關證據的責任,則由被告承擔。例如,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可提供環境遭受侵害的證據以及被告有污染行為的證據,但無法提供被告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原告之所以不能提供這樣的證據,是因為原告客觀上難以進入被告企業掌握相關具體情況,也就是說原告客觀上根本不具有就因果關系舉證的條件。恰恰相反,基于常識,我們也能夠理解被告深知自己的行為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時,被告主觀上也不想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法律不妨變通規定,被告就其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三、嘗試“示范訴訟”。研究公益訴訟,就必須關注一個重要問題,即某個原告起訴后所形成的判決效力的張力問題。所謂示范訴訟,是指法院從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且事實與證據相同、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也相同的數量眾多的同類案件中選出一個典型案件作為示范案件,對該案件首先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其他案件當事人均受該裁判約束的訴訟形式。示范訴訟又稱典型訴訟、實驗訴訟或實驗案件,英美法系和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名異而實同。在美國,示范訴訟是集體訴訟的一種替代方式,因為法院在確認集體訴訟時要評價為了公正有效地解決糾紛時集體訴訟比其他方式更優越,示范訴訟就是與集體訴訟做對比的幾個替代方式之一。近年來,大陸法系一些國家也逐漸強化了訴訟的“群體性”功能,試探性地引入了示范訴訟模式作為其實現群體訴訟功能的穩妥方案。實際上,示范訴訟的出現正是現代訴訟機能擴張的客觀要求。訴訟機能是指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職權范圍和行動方式以及法院裁判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訴訟機能本質上意味著人們和社會“對法官行為和應當行為的期望、價值和態度”。我國公益訴訟立法與制度構建應當緊跟世界趨勢,積極嘗試示范訴訟,最大限度實現公益訴訟目標。基本設想是:法院應當從更加廣闊的視野全面審視公益訴訟特有的社會法價值,以社會法為指引,以司法能動為要求,實施司法改革,嘗試示范訴訟。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