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6-23) / 已閱20621次
【申訴無理】
申訴人再審訴求超出原審判決,不應進入這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9號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或者當事人在原審判決、裁定執行終結前,以物價變動等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申請人提出三十萬元的申訴請求不屬于審查范圍。原審鑒于申請人確有損失發生,第一被告表示根據自身能力給予適當補償,法律酌定一萬余元經濟補償可行,被申請人自愿補償是自主處分財產的表現,不違背法律,也未索連他人,可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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