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虞文君 ]——(2012-6-26) / 已閱7229次
一、仲裁調解制度的概念
仲裁調解制度,顧名思義也就是仲裁和調解兩種程序相結合的一種制度,是指仲裁庭在進行仲裁程序過程中,可以對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這一調解是在當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實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的。仲裁庭可以通過靈活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然后根據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仲裁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特別方式,與單獨的調解具有根本的區別。在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時,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員;同時,將仲裁方式和調解方式實行有機結合,若調解成功,則仲裁庭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結案;調解不成,則仲裁庭可以恢復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審理。仲裁調解制度是一種復合式的解決爭議的方法,最早源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早期實踐,是中國仲裁的一個重要特點。
二、仲裁調解制度的功能
(一)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當代社會主體處理自己民事權益(私權)中普遍實行的基本原則,仲裁調解的核心功能是賦予當事人解決爭議的主動權,使其擁有自己作終局決定的機會,體現了自治原則。
調解并不意味著在降低成本的前提下盡量實現審判式的糾紛解決,而應該只是從側面促使當事人自主解決糾紛的制度裝置。在社會生活的一切場合中,在人們之間無時不在進行的無數個自主的處理。
同時,因為當事人的合意達成是仲裁調解成功的基礎,所以調解的程序在設計上對解決方案正確性的要求也可以相對降低,調解將進一步促進在糾紛解決程序中當事人本人的參與程度,并強調糾紛解決過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二)維護商貿合作關系。選擇爭議解決方式是當事人商業戰略的一部分,仲裁調解更多的著眼于糾紛的解決,以及爭議方將來商業合作關系的維持等,在一定程度上說效率高于公平。在仲裁中占據有利地位的當事人通過他其經濟上的合理讓步有效地保持了和對方未來的合作關系,增加了遠期利益,這是仲裁調解制度維護商業流轉關系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優勢。
仲裁調解達成的合意,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明顯地帶有具有規劃未來的特征,所以比表面的糾紛解決更重視恢復人際關系的和諧。“調解員的恰當功能,不是引導當事人接受一些正式規范去支配他們將來的關系,而是幫助他們去接受一種相互尊重、信任和理解的關系”,為爭議雙方當事人積極創造潛在的雙贏商業解決方案。
仲裁調解的當事人根據自愿原則,充分享受了程序上的主動性,其主體地位和意思自治得到充分的尊重。這不僅有利于加強當事人對仲裁中調解程序的好感,也為調解協議的順利達成創造了良好條件,從而在最終結果上滿足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要求,既穩妥快速地解決了的糾紛,又增強了彼此的理解,雙方業務的處理理念和方式得到進一步磨合,為以后的合作起到了推動作用,最大限度上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商貿合作關系。
(三)促進國際經貿關系。國際商事交易中,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當事人,有著不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不愿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付給一個他們并不熟悉的法院來審理,為此,他們更愿意選擇熟悉國際商業環境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仲裁員來處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并希望這些裁判行為是秘密的和終局的,從而贏得商業交易的寶貴時間。據悉,美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規定:(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爭議發生后,可以與美國仲裁協會商談,美國仲裁協會愿意在世界任何地方安排調解。(2)經各方當事人同意,美國仲裁協會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階段依商事調解規則安排調解會議,以促進和解。美國仲裁協會依賴這種仲裁調解相結合解決爭議的方式,贏得了世界各國當事人的信任。法國的ICC、英國的皇家仲裁協會與倫敦國際仲裁院以及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等都在調解方面作了相關的規定,并在國際上贏得了當事人的信賴。這些成功的事例證明,仲裁調解已成為解決國際當事人之間民商事爭議的主要方法,如果成功的運用、推廣仲裁調解,必將促進國際經貿關系的發展。
三、仲裁調解的原則
在仲裁程序中,調解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它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基礎,以仲裁程序為準則,因此,仲裁調解是一種特殊的調解形式,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自愿原則。首先,仲裁過程中是否采取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既可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仲裁庭提出并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不得強迫。其次,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不僅可以隨時同意由仲裁庭或仲裁員對案件進行調解,而且可以隨時撤回所作過的同意調解的意思表示,中止或終結仲裁程序。對于調解基礎不復存在的案件,仲裁庭或仲裁員不應繼續強行調解,而應及時恢復仲裁程序。最后,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并自愿達成。在調解過程中,仲裁庭可以提供參考意見,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但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其意見。
(二)事實原則。申請仲裁或提請調解的當事人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他們爭議的,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事實不清或責任不明,雙方不能正確認識到自己在交易中的是非對錯,權利義務等關系。仲裁調解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其意見,這樣既有助于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又有利于當事人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三)合法原則。仲裁調解是借助于仲裁員的適當引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友好協商的一種延伸,為了達到理想的妥協,雙方當事人需要互諒互讓,但諒解應以公平合理合法為原則。仲裁調解活動和仲裁調解協議均必須合法,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四、仲裁調解制度展望
當今世界正面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政治多元化的形勢,市場經濟主體相互交往帶來了經濟繁榮的同時,經濟糾紛也與日俱增。高度緊張的競爭環境,快節奏的工作生活,人們越來越需要快速經濟地解決糾紛,而仲裁調解制度作為迅速、高效化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一種法律制度,正是為人們提供了這樣一個既有法律嚴肅性又能充分體現當事人雙方意愿的友好環境,必然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體現出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