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2-6-27) / 已閱6005次
云南靈照寺釋永修方丈不幸被殺害,其個人名下有474萬巨額存款,釋永修的女兒要求繼承這一遺產,但是寺院管理方“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拒絕這一請求,為此,釋永修的女兒將其告上法院。
釋永修的女兒到底有沒有權利繼承其親生父親名下的存款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那就要查清楚這474萬是不是釋永修自己的財產,如果是,那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了,如果不是,那就不能繼承。
如何查清楚這些錢是不是釋永修的錢?這就要查這些錢是在釋永修出家前存進去的還是出家后存進去的。如果是出家前存進去的,那這筆錢肯定是釋永修的遺產,女兒有權繼承。如果是出家后存進去的,還要查清楚存的是出家前的“錢”還是出家后的“錢”,如果是前者,那也是遺產,繼承人可以繼承,如果是后者,那就不能繼承。
要查清楚存的是出家前的“錢”還是出家后的“錢”,難度挺大,但是也不是說無從查起,可以從釋永修出前的職業、收入等情況查起,如果他出家前是普通的工薪階層,年收入不過十萬左右,也沒有抓彩票中過大獎,也沒有接受過大額的贈與的話,那可以判斷這筆錢不是他出家前的“錢”。
如果所有證據都證明釋永修存的是出家后的“錢”,那法院完全可以駁回釋永修女兒的訴訟請求,為什么這樣說呢?
因為這筆錢盡管存在釋永修名下,但是這筆錢仍然屬于寺院所有,釋永修不過是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為寺院保管這筆錢。我們都知道,寺院的錢都是社會大眾的捐贈,寺院的和尚跟一般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不一樣的,他們沒有工資,沒有收入,即使某個和尚出去化緣得到大筆捐贈,那這筆捐贈也是捐贈給整個寺廟的,而不是捐贈給和尚個人的,如果這個和尚把這筆捐贈存到自己的銀行賬戶里,那也改變不了這筆錢的屬性。
對于和尚去世后的遺產問題,《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共住規約通則》也有明確規定:僧人遺產,歸常住所有。這條規定相當于和尚出家時就已經訂立的一條“遺囑”,意思是,如果我選擇出家,那我死去后的遺產就由“常住”來繼承,我同意“削發為僧”就表明我在這條遺囑上簽了字,這條遺囑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
當然,筆者認為把和尚去世前的所有財產一律歸寺廟所有的做法并不合適,比如,和尚出家前有一套房子,這套房子登記在和尚名下,屬于和尚的婚前財產,和尚出家后由其妻和子居住,和尚去世后,是不是這套房子也歸寺廟所有了呢?按照上面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共住規約通則》,這套房子應該歸寺廟所有,因為這套房子確確實實屬于和尚的遺產。但是,如果寺廟真的去索取這套房子,恐怕會被社會嘲諷,當然肯定也行不通。所以,筆者認為“僧人遺產,歸常住所有”這句話里的“僧人”是很重要的一個詞,這個詞告訴我們,出家前和出家后,身份是大不同的,出家前,那不叫僧人,可以叫做“俗人”吧,出家后,等于一個人重生了一次,從出家那一刻開始,一個人才算是僧人了,從這一刻開始,他通過各種方式取得的財產,在其去世后,歸常住所有。出家之前的財產,如果他愿意捐給寺廟那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捐贈,如果他不愿意,那還是他個人的財產,他去世后,應該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