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6-30) / 已閱9424次
【罪名】“判逃罪”是《刑法》第109條規定的罪名,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判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判逃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09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判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判逃的,應當立案。
【本罪的犯罪客體】侵犯的是國家安全和利益
【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判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判逃的行為。一是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判逃,危害了國家安全的,構成本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判逃,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則不能夠成本罪。二是必須擅離崗位判逃,沒有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不能成為判逃行為。三是必須有判逃行為,有兩種方式,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判逃到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判逃。境內判逃和在境外判逃,是指在境內實施背判國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實施背判國家的出逃行為,給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犯罪主體】本罪主體特殊,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從實際情況考慮,中國共產黨的各極機關、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既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包括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犯罪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出于羨慕國外生活方式或者個人目的而偷越國邊境,或者在境外滯留不歸,并沒有投靠境外機構、組織、個人,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構成犯罪的,可按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投敵判變罪的界限,判逃罪與投敵判變罪有相似之處,主要區別包括兩方面:1、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2、主體要件不同,判逃罪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投敵判變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犯罪主體一般要件中的中國公民。
主體方面的證據:證明刑事責任年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
【主觀方面的證據】行為人明知的證據;直接故意的證據;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證據。
【客觀方面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判逃境外行為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在境外判逃行為的證據;證明行為人依照法律規定或授權擔任職務的證據;證明行為人行使職務、行政管理職能行為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未向有權批準的機關或人員匯報,而私自脫逃行為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未得到批準和決定而私自判逃的證據;證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政治地位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判逃情節嚴重行為的證據。
【量刑證據】事實情節;法定從重情節;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應當從輕減輕情節;可以從輕減輕情節;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犯罪手段;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動機;平時表現;認罪態度;是否有前科;其他證據。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相關法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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