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12-7-1) / 已閱14235次
案情:
李宏晨是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大型多人網絡游戲——“紅月”的玩家。該游戲的主要產品有獲得游戲時間的充值卡數種以及“生化盾牌”、“生命水”等虛擬裝備。李宏晨玩此游戲已有2年,且在名為“國家主席”的ID中曾擁有許多虛擬裝備,并已達到一定等級。
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發現在其“國家主席”ID中所擁有的虛擬設備不翼而飛。他隨即與北極冰公司聯系,但北極冰公司拒絕協助找回其所丟失的虛擬設備,聲稱游戲規則——“紅月法規” 中已有規定,“玩家ID帳號應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和維護,玩家帳號被盜用期間所發生的損失應由玩家自己負責,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李宏晨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及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權,要求被告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另外,李宏晨稱紅月游戲發行一種名為爆吉卡的變相彩票,每張3元,與寵物卡一同銷售時,每張2元,只用于兌獎,被告宣傳此卡充值后可能獲得虛擬裝備和最多3小時游戲時間。原告以每張4元的價格購買寵物卡105張,共計420元,但充值后僅獲得數十小時游戲時間。而正常的游戲時間購買金額為3小時1元。原告認為被告發行的爆吉卡內容欺詐,且發行行為本身違反我國有關彩票管理的規定。故要求法院勒令被告停止發行爆吉卡,并賠償自己購卡花費的420元。
判決結果:
李宏晨訴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經營網絡游戲,原告是參與該游戲的玩家之一,雙方形成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系。但紅月法規不能確認為是雙方之間簽定的合同。由于被告無法證明原告在ID“國家主席”內裝備丟失的原因,也沒有證據表明原告的密碼有證人之外的其他人員知道,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應對原告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關于丟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但并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丟失物品可由被告通過技術操作對已查實的物品進行回檔。
被告發行的爆吉卡實質上是一種博彩中獎的憑證,而發行此種憑證是應當經過相關機關批準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資質的情況下公開發行爆吉卡,此行為已構成違法,應認定無效。法院將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對被告的此種行為進行查處。
2003年12月18日法院判決: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恢復原告李宏晨在網絡游戲“紅月”中丟失的虛擬裝備,并返還原告購買105張爆吉卡的價款420元,賠償交通費等各種費用1140元,駁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一審判決當事雙方均表不服,先后于2004年1月1日、1月6日提起上訴。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經審理作出了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的終審判決。
董振宇律師分析:
第一、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屬于債權關系,即:玩家可以享有服務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務內容的權利。
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至今沒有定論。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財產是物,虛擬財產的權利是物權,虛擬財產應是電磁記錄所代表的物,即電磁記錄只是一種權利憑證,是物的權利憑證,表明電磁記錄所代表的虛擬財產為權利憑證載明的所有者(陶信平,劉志仁論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J】政治與法律,2007(4):96-100.)。第二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權利為債權,虛擬財產關系為債權關系,虛擬財產的重點不在虛擬財產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合同服務關系,虛擬財產權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服務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務內容的權利(房秋實,淺析網絡虛擬財產 【J】法學評論2006(2):73-77)。第三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看作玩家主張債權的憑證。證明債權效力的擬制物,虛擬財產權本質上表現玩家的一種債權請求權,并含有物權的一定特征而向物權滲透。(石杰 吳雙全 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J】政法論叢 2005(4):33-40)
法院認定:本案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網絡游戲,原告李宏晨是參與該游戲的玩家之一,雙方形成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系。這一認定與第二種觀點是一致的,即“虛擬財產權利為債權,虛擬財產關系為債權關系,虛擬財產的重點不在虛擬財產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合同服務關系,虛擬財產權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服務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務內容的權利。”
第二,法院并沒有將網絡游戲裝備作為法律上的財產處理。
本案是由于“網絡游戲“紅月”中丟失的虛擬裝備”失竊起的。從當時“市場”交易價格看,可能構成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從案件的發展看,法院沒有將將網絡游戲裝備作為法律上的財產處理。
第三、法院判決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本案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網絡游戲,原告李宏晨是參與該游戲的玩家之一,雙方形成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有責任為原告提供連續、穩定、安全的游戲環境。
而被告發行的爆吉卡實質上是一種博彩中獎的憑證,而發行此種憑證是應當經過相關機關批準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資質的情況下公開發行爆吉卡,此行為已構成違法,應認定無效。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張博 李思 發布時間: 2003-12-19 08:27:41 網址: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5804)
作者: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 董振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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