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彥 ]——(2012-7-4) / 已閱12657次
[8]孫長永著:《探索正當程序—比較刑事訴訟專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43—544頁。
[9]葛琳著:《刑事和解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頁。
[10]孫勤著:《刑事和解的價值分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95頁。
[11]江必新著:《論司法自由裁量權》,載《法律適用》2006年第11期。
[12]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出臺了《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根據本意見,擬對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做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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