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寧 ]——(2012-7-10) / 已閱8958次
【要點提示】
甲乙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乙方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該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2日甲方(慶陽市富康果品有限責任公司)與乙方(原長武縣果品套袋廠)簽訂合作協議書,協議書約定:聯合組建“慶陽市富康果品套袋廠”一、合作辦法及雙方責任:……四. 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以法解決,望雙方盡職盡責,共同遵守。2007年1月至今被告再未組織生產果袋,亦未通知原告不生產果袋。2009年7月訴訟法院后,經雙方協商私下處理這一糾紛,原告撤回了訴訟。協商未果原告(乙方)又于2011年4月14日向長武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評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并認為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均在慶陽市西峰區,故本案應移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原告與被告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法函【1995】89號“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有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協議管轄的條款無效。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甲乙雙方合伙協議的約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管轄無效。依法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故應由被告住所地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裁定移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但原告與被告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協議管轄,同時沒有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原、被告的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長武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故應依法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合同是發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的目的的法律行為。本案中,原、被告通過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協議書對發生糾紛的管轄約定:“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協議管轄,同時沒有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原、被告達成的合伙協議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長武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故本案應按第二種意見處理。
(作者單位:陜西省長武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