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01-2-2) / 已閱28888次
民事立法與民法學研究展望
人民法院報
隨著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理論日漸成熟、實踐日益豐富,以及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的確定,未來幾年,在民事立法和民法學研究中,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將會引起人們的重視。
關于民法典的體系
實現民法的法典化,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曾為無數的學者呼吁和企盼,是新中國幾代民法學者的愿望。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被正式列入了全國人大的立法日程。我國民法典的制定不會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而是準備先制定單行的民事法律規范,然后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法典的編纂。以此為背景,民法典的體系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在一個合理的體系框架內,才能制定出一部科學的民法典,這就需要研究:
第一,民法典的立法體例問題。民法典是采取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體例,大陸法系各個國家和地區做法不一。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應采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將民事生活和整個市場所適用的共同規則和共同制度集中規定于民法典,而將適用于局部市場或個別市場的規則,規定于各民事特別法,以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與商法的融合。從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來看,采取民商合一立法體例,最典型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部立法既對民事合同進行法律調整,又對商事合同進行法律調整,較好地解決了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實現問題。未來民法典的制定應堅持這一做法。
第二,侵權行為法是否需要從債法中分離的問題。侵權行為法歸屬于債法并非天經地義,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導致的英美法系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模式,更具其合理性。傳統債法體系的內在缺陷、侵權責任形式的多樣性以及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特殊性,是侵權行為法獨立于債法的有力依據。
第三,知識產權法是否應當包含在民法典中。毫無疑問,知識產權法屬于是民法的組成部分,但這并不意味著必須將知識產權法規定在民法典中。知識產權法一方面與行政管理聯系密切,另一方面技術性的規定較多,而且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還要面臨著如何與Trips等世貿規則接軌的問題。為保持民法典作為調整民事關系基本法所應有的穩定性,最好將知識產權法作為單行法加以規定。
第四,民事證據法可否作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民事證據法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最好的辦法是制定單行法。如果不能單獨立法,則可以考慮放在民事實體法中,作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因為民事證據法從性質上說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結合的產物,但放在民事程序法中,一方面在技術上有困難,另一方面寄希望于修改民事訴訟法以加入證據法的內容,尚不現實。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可以保證證據法盡快出臺。
加入世貿組織(WTO)將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加入世貿組織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然選擇和必然結果,它將會給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學研究帶來機遇,提出挑戰。因為在世界貿易組織誕生前后形成的、要求加入世貿組織的成員必須接受的一攬子經貿協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開展經貿合作與競爭的“游戲規則”,并且成為國際經濟貿易法律體系的核心部分。我國要加入世貿組織,就必須對現有的民事立法中一些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予以修改、廢除和補充。同時,面對加入世貿組織后,民事關系更為活躍的前景,我們必須加快民法典制定的步伐,盡快確立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規則,以便為交易當事人從事各種交易行為提供明確的行為規則,并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
人格權的研究將日漸受到學界的關注
作為民法中的一項基本權利,人格權存在的基本價值是實現和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民法的人格權制度通過對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的保護,確認主體對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種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時也賦予個人享有一種同一切“輕視人、蔑視人,使人不成其為人”的違法行為作斗爭的武器。其中隱私權的保護,在當代社會具有重要討論價值。在信息社會里,由于計算機網絡的出現,人們的生活方式,尤其是涉及私人領域的生活方式發生了某些改變,在個人數據保護方面及信息網絡管制方面,均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而對于隱私權與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的關系,也將成為討論的重點,其討論意義將超出民法的范圍。
債和合同法的研究將面臨新的問題
由于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在具體步驟上采取了“分步走”的策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制定和頒行,就成為了民法典制定的先聲和預演。以此為契機,合同法乃至債權法的研究都將進一步深化、拓展。
首先是合同法總則中的一些新制度,如締約上過失責任制度、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制度、合同債權人的代位權、撤銷權制度、責任的競合制度等,有待于深入研究。
其次,要注意電子商務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推動了交易方式的更新,極大地促進了市場交易的發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雖然對電子商務問題有所涉及,但仍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嚴重妨礙了網絡交易的發展。比如電子商務安全性問題、網絡服務商(ISP)在電子商務中的責任問題等,合同法如何作出回應,將成為合同法研究的一大課題。
第三,隨著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于典型交易法律調整的研究,即合同法分則的研究,也開始受到了學界的重視。人們將逐漸認識到合同法的分則在合同法的研究中具有獨立的意義。因為合同法的分則,不僅要實現合同法總則所確立的,調整合同關系的一般原則、一般規范的具體化,還要結合現實經濟生活中各種典型交易的自身特點,作出不同于合同法總則的種種特別規定。從而使得合同法的分則成為了合同法總則的特別規則,要進行獨立的討論和研究。
網絡時代的侵權行為法問題
計算機網絡將向侵權行為法提出新的課題。隨著計算機網絡的廣泛應用,網上侵權日益增多,且侵犯的民事權利涉及諸多類型。由于網絡本身的特點,不僅造成了侵權事實認定的困難,有時甚至很難認定侵權主體和權利主體,另外,網絡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侵權后果難以確定。因此,對網上侵權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也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物權法的研究重點
債權法主要以調整財產流轉關系為使命,對于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民法調整,則主要是物權法所承擔的使命。物權法的研究重點包括:
第一,物權法首先需要確定物權的體系。物權法的核心問題是解決物權的確認和保護問題,以貫徹物權法定原則。通過物權法的制定,應對各類物權進行整理,并將迫切需要物權法保護的權利,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確定為物權。還要解決如何用傳統的物權法原理來表述、建構我國的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及其行使制度。
第二,建立和完善物權的公示、公信制度。公示、公信制度對于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安全至關重要。在公示制度中,重點要著眼于如何完善不動產物權和一部分動產物權的登記制度,要改變登記機關不統一、登記過程中漏洞較多等缺陷,使登記制度能夠為交易的當事人提供真實充分的信息。
第三,要確立一整套解決物權沖突的規則。物權的重心是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權,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區分為若干部分,每個部分可成為權利的客體,故土地上的物權并非單一的物權類型,而是一組物權,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權群,連同租賃權等形成權利群。它們是物權法規制的重心,我國物權立法應配置這組權利群,協調好權利之間的效力沖突。
第四,仍然需要討論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及其相關問題。核心是我國應否采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理論。
研究視角與研究方法的更新
以往我國民法學的研究以制度研究為主,欠缺對于民法的多角度考察和審視。具體表現在對于相鄰學科,如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的研究成果缺乏了解,更少有借鑒。未來應注重對于民法多角度的考察。
其次,以往對于民法方法論的討論,仍顯薄弱。討論的重心仍集中在民法的解釋方法上,對于民法的基本分析方法尚未作深入研究。未來對于民法方法論的研究,不僅要關注民法解釋學的有關問題,更要對研究民法的基本分析方法進行深入、廣泛的考察。
再次,民法學具有自身的學科特點,如想避免重復勞動并更為深入地進行比較法的考察,必須以扎實的資料梳理為前提。但不無遺憾的是,在介紹域外資料和整理我國已有研究成果方面,仍有很大的不足。未來對于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尤其是要自覺地動員學界的力量,翻譯一批高質量、有影響的域外民法著述。
最后,要更加自覺地進行案例研究。進行案例研究,將傳統的民法理論與實際發生的案例相結合,既有助于發掘我們的本土資源,也有助于檢驗民法制度的有效性,還能夠為民法理論界與實務界的交流和溝通開辟渠道,共同推動民法學的發展。域外的經驗多次證明,高水平的案例研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能夠在世界民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的基本前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