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意論文 ]——(2012-7-10) / 已閱4890次
猶如受細菌或者病毒感染后,疾病發作有個潛伏期一樣,職務犯罪也有一個潛伏期。依筆者之見,所謂職務犯罪潛伏期,是指職務犯罪的主體,從實施職務犯罪行為即發案到案發的一段時間跨度。
誠然,職務犯罪分子不可能像生理疾病患者那樣,在潛伏期里自己只要發現病癥的“蛛絲馬跡”就會主動求醫問診。很少有職務犯罪分子會良心發現、產生惻隱之心,或是道德觀念、法制觀念恢復,從而主動放棄職務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這一結果發生的情況。他們反而是諱疾忌醫,一味地隱瞞“病情”。因為他們在患疾過程中,即職務犯罪過程中,嘗到了甜頭,獲得了好處,逐漸形成了決意實施職務犯罪行為的內在心理動力。于是,“鬼迷心竅”、“不由自主”、“不可理喻”,即使到了“病入膏肓”,也只不過是悔不該當初而已。
如今職務犯罪潛伏期越來越長的現象,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這一現象,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毒化了社會風氣,妨礙了經濟發展,誘發不穩定因素,嚴重危害和諧社會建設。這一現象,強化了職務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于是他們違法犯罪、不知饜足。這一現象,加速了職務犯罪的滋長蔓延,促使形成職務犯罪的串案、窩案。這一現象,也致使社會公眾對打擊職務犯罪喪失信心,渙散斗志,沖擊了預防職務犯罪的社會網絡。
面對當前職務犯罪潛伏期變長的現實,我們應該多頭出擊進行有效遏制。
堅決掀翻保護傘,徹底摧毀關系網。如原貴州省政協主席黃瑤在擔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黨委書記期間,違規操作資金量巨大的國際扶貧項目,引起中央注意。但本省檢察系統“一直查不下去”,直到中央有關部門直接介入,才將這個貪官的老底撕開。所以,要改變職務犯罪潛伏期變長的現狀,一定要鏟除對職務犯罪的保護主義。各級領導干部對職務犯罪分子決不能搞通融,在執行法律的問題上不能講條件,對職務犯罪行為不能姑息遷就。對保護職務犯罪的人員一經查實,就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黨紀責任,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建議對職務犯罪的知情人,故意瞞案不報、知情不舉、壓案不查或不如實作證等不作為的瀆職行為予以犯罪化,以整治“官官相護”的腐敗風氣,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職務犯罪分子清除障礙。
良醫治未病,既要堅決懲治職務犯罪于未然,更要防止職務犯罪于未然。要加強對干部的定期“健康檢查”,黨政的“疾病防控中心”——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和檢察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發現干部感染職務犯罪病毒的苗頭,及時曉明厲害;或早打預防針,提高干部的自身免疫力。預防職務犯罪,應該特別關注重點職權部位。凡是職權集中運用的地方,必然是職務犯罪發生條件和機會大量存在的地方。所以,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須關注職權、跟蹤職權、監督權力,以規范、控制權力運行為重點。
預防職務犯罪,要抓早抓小。因為巨貪者都是從“第一次伸手”開始的,從小額的受賄而一步步地墜入職務犯罪的深淵。因受賄2226萬元而被判處死刑的晏大彬就是從收取兩條領帶走上犯罪道路的。如果因惡小而縱容之,最后的結果可能是更多的巨貪出現。
實行干部財產申報、財產公開,這是國際上通行的預防腐敗長效機制。“曬曬”官員的財產,讓它公開見見“陽光”,這不僅是對公眾知情權的滿足,也是對官員保持廉潔預防腐敗的有效保護,是預防職務犯罪最好的辦法之一。早在1994 年,起草《財產收入申報法》就已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多年來,從民間到“兩會”,從普通民眾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斷為這“陽光法案”奔走呼號。中國式的陽光法案已經啟程。我們相信黨和政府有足夠的勇氣、足夠的能力、足夠的智慧,一定能夠堅定地、穩妥地解決這個問題。
堅決把好干部的入口關和提升關,防治職務犯罪的病毒侵入干部隊伍的健康肌體。這是從組織隊伍建設的角度、從源頭上防治職務犯罪。組織干部部門考察干部,一定要改變眼睛只向上的做法,在向上的同時,更要向下。反腐實踐證明,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對職務犯罪人員是有所察覺的,是堅決抵制的。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設立群眾監督崗,接納廣大群眾來筑起反腐的長城,使職務犯罪人員無處藏身。還要杜絕“帶病上崗”、“帶病提拔”的現象發生,對職務犯罪人員被提升的嚴重失察行為要予以追究,總結教訓,以示后者。
繼續保持懲治腐敗、嚴厲打擊職務犯罪的高壓態勢。針對職務犯罪潛伏期變長的勢頭,應重癥下猛藥,不姑息、不手軟。鑒于當前職務犯罪大多是貪污受賄,所以,貪污賄賂罪的起刑點不宜定得太高,否則容易產生誤導犯罪的負面影響。同時要提高對貪污賄賂處罰的力度。要繼續規范作為形式構成的貪污罪、賄賂罪,使其構成http://www.cylunwenw.com/city-nanjing/要件遴選合理、概念語義清晰、罪責界限明確、起刑點適當,以便于司法機關準確有力地認定和打擊犯罪。并且,量刑一定要公平、公正和適當,體現罪刑相當的原則。就貪污受賄罪而言,10 萬元以上量刑都是十年以上,由于量刑區間是一樣的,其尺度就難以把握,給職務犯罪留下了空間,所以有改革之必要。檢察機關要加大對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力度,要把對減刑、假釋、執行的事后監督變成同步監督,切實堵住刑罰執行環節中的漏洞。我們一定要通過嚴厲打擊震懾犯罪,鼓舞教育更多的人,造就懲治職務犯罪的社會環境和勢如破竹的攻堅態勢,以強化打擊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