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燕 ]——(2012-7-11) / 已閱4951次
案情
李某從1999年起從事A市至E 市的長途客運,其客車掛靠在A市公路客運公司。1999年A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根據(jù)客運市場需求,實行減車增效。經(jīng)營者在自愿基礎上,可選擇兩車合并也可選擇不合并,合并經(jīng)營的實行當日往返,未合并的實行隔日往返。李某的客車沒有與其他車合并,實行隔日往返,A市運管處根據(jù)全線車輛運營情況制作了班次表。自此李某經(jīng)營的客車,按照班次表實行隔日往返,一直運營至今。
2001年李某因不服A市運管處1999年實行的班次表,向A市B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市B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行政裁定書,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理由為:一、班次表是A市運管處針對A市公路客運公司作出的管理、調整車輛運行的一種管理方式,并不是針對李某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李某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李某從1999年開始履行班次表,至主張權利已有兩年多時間,超過訴訟時效。李某不服,上訴至A市中級人民法院。A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行政裁定書。李某不服A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向D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D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李某的再審申請。
現(xiàn)在李某又以A市運管處為被告,向A市C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A市運管處對同一線路客車收費相同情況下,為其他車輛安排當日往返,為其安排隔日往返,使其營運收入只是其他車輛的一半,侵害了其應獲得的合法收入,所以要求A市運管處返還多收取的50%的運輸管理費、養(yǎng)路費等費用。
分歧
本案是否受A市B區(qū)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的羈束,存在分歧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當受A市B區(qū)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效力的羈束。另一種觀點認為:此案不受A市B區(qū)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羈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此案不受A市B區(qū)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羈束。
要從理論上區(qū)分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的不同。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訴訟標的物則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指向或涉及的對象。只有作為訴訟標的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羈束,當事人又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才屬于“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情形。如果僅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指向或涉及的對象即訴訟標的物被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羈束,就不屬于這種情形了。
由于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除非經(jīng)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否則不能再針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因為“一事不再理”是法律的統(tǒng)一性、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的要求,在一個裁判經(jīng)法定程序撤銷之前,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再針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
“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中的“生效判決”怎樣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guī)定:“行政訴訟的標的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羈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生效判決”等同于“生效裁判”,不僅包括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還包括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及調解書。對于“生效裁判”的文書種類僅指生效行政裁判。因為只有行政審判庭可以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民事審判庭或刑事審判庭只是把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證據(jù)采信或者作為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其無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綜上,“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中的“生效判決”是指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故本案不受A市B區(qū)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羈束。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