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 暉 ]——(2012-7-12) / 已閱4526次
在我的閱讀視野中,較早地提出“漢語法學”一詞的是何勤華,當然,他賦予“漢語法學”的涵義或許與法理學界所探討的“漢語法學”一詞有所不同;接著便是許章潤,他不但通過言語推進“漢語法學”的論述和圓潤工作,而且通過行動推進漢語法學的研討和增量。我將就漢語法學這一命題在修辭和邏輯之上進行探討。
漢語法學的修辭
提到漢語法學,我們不得不面對如下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漢語法學是一個模糊的詞匯。漢語法學這一詞匯的內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還是一個能夠給學人們以充分想象的詞匯。二十年前,我曾看到過李曉明的《模糊性,人類認識之謎》一書,獲知人類的新知或許就存在于對模糊性的深切面對和認真態度上。如何面對并解釋模糊的對象、模糊的問題,是新知產生的必由之路。不能認真面對模糊問題,就無以實現知識的創新和增量。這對漢語法學這樣一個問題的認知和克服而言,完全可以適用。
第二個問題,漢語法學的模糊性與詩性思維。對于模糊性問題,人們理解的基本方式是所謂詩性思維。關于詩性思維,維柯在他的《新科學》中有一個基本界定,那便是人類的兒童時期主觀認知作用于客觀對象的基本方式。不過如今我們人類已經擺脫了其兒童時代,但詩性思維不但沒有終止,模糊性依然存在。而且我們在知識發現和創造過程中,正在不斷地關注運用詩性思維來解決我們面對的問題。大家或許都有如下深切的感受,我們這個時代既是一個越來越透明和清晰的時代,但同時也是一個越來越模糊和混沌的時代。這種時代特征,或許正是詩性思維能夠在知識發現和創新中發揮作用的關鍵所在。因為在模糊和混沌面前,即使一位智者,也會返回到兒童心智時代。
但是,詩性思維是與我們筆下的戰栗和激情相關聯的,想想西人牛頓、馬克思、尼采、叔本華等人筆下的那種近乎瘋癲的激情表達。那么,漢語法學界有沒有這種戰栗和激情呢?或許我們在梁治平、江山、朱蘇力、許章潤、高鴻鈞、舒國瀅、魏敦友等法學家的筆下能領略到這一點,但放諸整個大陸法學界,這樣詩性的法學文字還明顯不夠。
第三個問題:詩性思維與漢語法學的修辭。修辭是詩性思維的技術手段。各位知道,對于修辭,有兩種完全不同的看法:其一是技術修辭,其二是本體(制度)修辭。在技術修辭層面,漢語法學的詩性思維特征必須借助具體的修辭格來表達,特別是摹狀修辭、雙關修辭和設問修辭,對漢語法學的論證而言尤為重要。而在本體修辭層面,則完全可以說無論漢語法學也罷,非漢語法學也罷,歸根結底是我們人類思想對客觀對象——人類之法律生活的詩性想象和詩性認知,是人類作為精神動物的存在方式,是每個人作為精神主體的構成機制。
正是如上三個問題,構成我對漢語法學命題的詩性解讀和修辭評析。
漢語法學的邏輯
但是,要讓漢語法學真正成長為足以被人認可的法學學術類型或流派,就不能停留在命題的模糊性、詩性和修辭水準上,這又給漢語法學的拓展提出了如下三個期待:
第一個期待:漢語法學要超越詩性思維和修辭。基爾凱戈爾曾講:生命是超越邏輯的。盡管在人生的終極意義上講,這是一個特別值得首肯的命題。但把這個命題置諸人類的規范生活領域,顯然存在問題。我們能否修正一下這個命題?人生是超越于邏輯的,但又隨時身處于邏輯中。漢語法學在對象上必須關注漢語世界的人民身置其中的規范生活。這種規范生活既面對詩性思維的修辭本體問題;也面對邏輯思維的理性本體問題。
第二個期待:尋求漢語法學的邏輯范疇。漢語法學作為一個命題,它的意向所指究竟是什么?在何種意義上,漢語法學的命題是成立的?漢語法學究竟是一種想象還是一個正在發生的事實?上述種種問題,都需要在邏輯上明晰漢語法學的命題、完善漢語法學的判斷、圓潤漢語法學的推論。但究竟如何明晰命題、完善判斷并圓潤推論,這是個需要漢語法學界的同仁們在知識發現、知識創新和知識體系的建構中具體去闡發的問題。
第三個期待:漢語法學的事實期待。漢語法學命題能否成為學術事實,并且能否成為在世界法學體系中貢獻卓著的一脈,不在于我們給它貼更多的標簽,而在于漢語世界的法學家奉獻出足以讓世人側目、欣賞并有邏輯說服力的法學成果。即便這些成果受到域外法學的深刻影響,但也應該在漢語世界法學家的思維加工下,獲得中國乃至漢語世界的意蘊。更可期待的是,漢語世界的法學家,大都生活在漢語世界獨特的生活大道和交往體系下。因之,在他們的知識發現和創造工作中,如何發現立基于中國國民日常規范生活的法學知識,把漢語世界的規范生活邏輯升華為漢語表達的理論邏輯,或許是漢語法學終能蔚為大觀的關鍵所在。
如上三個期待,或許是把漢語法學命題納入邏輯分析的必要舉措。
漢語法學命題的發明,有著獨特的內、外語境,也是一個在當下充滿著詩性和修辭特征的命題。漢語法學的成長需要修辭、需要每個研究主體的個性體驗和私人風格,需要讓人一看文章,便知道這是郭氏風格的法學成果,那是馬氏風格的法學論著。但是,法學畢竟不同于文學,它是公共理性的邏輯表達,因此,盡管漢語法學需要修辭和詩性想象,但不能過分依賴于修辭和詩性想象。在我看來,如何把漢語法學這個命題納入嚴謹的邏輯中,或許是漢語法學成長的關鍵所系。
(作者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