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洋 ]——(2012-7-12) / 已閱5602次
近年,隨著有關性侵害犯罪的新情況不斷出現,我國《刑法》原來規定的強奸罪等關于犯罪主體和對象的規定,已經不能滿足對保護公民的性自主權方面的需要。比如,立法上對同性性侵害行為等問題就存在著空白。同性戀在我國已經成為一種現實存在,同性性侵害案件屢見報端,前不久爆料的“女導演性侵女星”事件、“上海名師涉性侵多名男生”事件和“北京保安‘強奸’同事”案等,一系列案件都在沖擊著公眾的固有觀念。北京朝陽區法院2011年1月對“強奸”18歲男同事的保安李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這是我國首例對同性之間性侵害作出的有罪判決,但以故意傷害罪來判決,也顯示出法官對法律空白的無奈。另外,自1997年修訂時將嫖宿幼女罪刑法從強奸罪中單獨分立后,法律界對該罪有關罪名、量刑和內在邏輯等問題,就一直爭議不斷。隨著近期發生在浙江麗水、福建安溪、貴州習水、陜西略陽和浙江永康、河南永城等地的涉嫌嫖宿幼女和強奸幼女案件的不斷曝光和宣判,社會各界有關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和修改之爭,更是達到白熱化程度。有關如何嚴厲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問題,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法律界同仁面臨的新問題。上述立法上的空白與不周延,使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得不到法律有效的制裁,受害人也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無形中縱容此類犯罪,導致這類案件發生率逐年升高。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筆者就如何從立法上對性侵害犯罪的予以完善進行探討,以期達到預防該類犯罪、保障公民性自主權的目的。
一、當前強奸罪的立法現狀
(一)女性主體的缺位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強奸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強奸罪犯只能是男性。其理由大致如下:1、強奸犯罪屬于性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它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男性是性行為的主要攻擊者,女性不可能成為強奸男性的主犯。2、雖然法律規定強奸犯罪被害人只能是女性,但認可女性可以成為強奸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如利用、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女性。在刑法理論上,這些女性分別被稱為間接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司法實踐中,法律常常視為強奸共犯且以強奸罪定罪量刑的。
(二)男性性權利得不到保護
事實上,就性權利保護而言,我國現行刑法主要規定有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強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分別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依據這些條文規定,除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對男性性權利有保護外,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猥褻兒童罪的犯罪對象均不能為14周歲以上的男性。也就是說,14周歲以上的男性因受強制而被迫與他人發生性交或者猥褻之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在我國男性是被明確地排除在被害人的范圍之外的。也就是既否認女性強奸男性成立犯罪的可能,也更不承認男性對男性的性侵犯成立強奸罪。
因此,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此類案件是不可能以強奸罪論罪的。由本案的審判結果可見,這則被稱為全國首例“男男強奸”的判決并沒有懲罰被告人的“強奸行為”,男性特別是那些未成年男性的性權利,還處于法律空白狀態。
(三)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免死牌
從1997年《刑法》修改將嫖宿幼女設為單獨罪名時起,該罪名的存廢爭論一直沒有停止。按照現《刑法》規定,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按強奸罪量刑,最高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可見,嫖宿幼女量刑比強奸幼女要輕得多。
二、完善強奸罪立法現狀的建議
(一)增設強奸罪的女性主體
隨著時代的變遷和人們性觀念的解放,女性可以成為強奸罪的直接正犯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據英國警方透露,英國兩名年輕女性將一男子誘騙至酒店的房間內,趁其不備將該男子捆綁在椅子上,強行給其喂食了“偉哥”并強迫與之發生性行為。作為保障人權的現代刑事立法應該作出積極的回應,這不僅是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法律原則和觀念的體現,也是現代法治的根本要求,此不贅言。為此我國刑法應該參照國外一些國家修改強奸罪的成功做法,將“強奸婦女”修改為“強奸他人”,以體現對男女的平等保護。
(二)增加男性為強奸罪的犯罪對象
長期以來,受到男性比較強勢這一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歷來只注重保護女性的性權利,對男性性權利的保護遠遠不夠。隨著社會的發展,這顯然已經不能滿足我國男性性權利等人身權的刑法保護需要。我們不可否認法律會有一定的滯后性,但是法律也應該做到實事求是,符合現實的需要,面對近年來我國時有發生的“強奸”男性案件。關于如何在刑法中更好地保護男性的性權利,學者之間有一些不同的認識,筆者建議在我國現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中將強奸男性作為專門的一款加以規定。
這有兩個方面的好處:一方面,這有利于區別不同的男性被害人設置不同的強奸罪構成條件。在當前我國社會背景下,人們對于強奸男性的社會危害性還存在不同的認識。為了減少這部分人的顧慮,我國可以通過增加對強奸男性被害人入罪的一些限制性條件,如限制男性被害人的年齡、身體或者其他方面的條件,適當提高入罪門檻,以便更好地獲得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
另一方面,這有利于針對強奸男性的行為設置不同的量刑情節。考慮到強奸男性與強奸女性在具體行為方式上的差異,我國可以考慮在刑罰輕重上對強奸男性與強奸女性作一些區分,如可考慮規定強奸男性的法定刑之設置適當輕于強奸女性,以更好地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總之,為了加強對男性性權利的保護,我國有必要采取合理的立法方式,將男性納入強奸罪的對象范圍。
(三)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設立,導致了一些嚴重社會問題產生。
一是侵害幼女性權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類似于“永康嫖宿案”的案子很少見,但是1997年以后不斷增加。
二是嫖宿幼女論罪之前,很少有人把14歲以下女童拉入賣淫團伙當中。而由于新刑法中規定了嫖宿幼女罪,量刑上沒有死刑,因此賣淫團伙中不時出現幼女身影。
三是由法律以是否存在性交易作為區分強奸和嫖宿幼女的標準,把本該定為強奸罪的定為嫖宿幼女,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脫了應有的制裁。
無疑,不論從刑法這一規定的自相矛盾來看,還是從實踐當中此類案件的多發性和打擊犯罪、保護所有幼女所需要的力度來看,都應該取消刑法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建議對于“嫖宿幼女”的行為一律按以往的強奸罪來從重處罰,以避免執法的混亂和遏制有些犯罪分子借這個罪名來作為自己的“保護傘”、“免死牌”的混亂局面。
(作者單位: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