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7-13) / 已閱5468次
建設方擅自另找他人完成建設工程的,費用如何負擔
寧國亮等與高運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因建設方原因導致工程停工的,承包方可以順延工期并要求建設方賠償停工損失。若建設工程未完工的,建設方只能首先要求承包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只有在承包方明確拒絕的前提下,建設方才能另找他人繼續完成建設工程,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并且據實負擔。
2007年11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建房合同。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被告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原告未給被告安裝鋁合金窗戶,被告另找工人安裝,稱支付工程款5800元。原告在庭審中稱安裝鋁合金窗戶只需工程款3600元,同意從被告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窗戶安裝費的問題如何處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建房合同,因被告沒有施工資質,雙方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本案中被告在房屋未經峻工驗收即擅自使用的情況下,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予采納。關于鋁合金窗戶,系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又未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擅自找人安裝,責任在于被告,原告同意扣除工程款36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應從拖欠工程款13800元中減去3600元,尚欠10200元,被告應予支付給原告。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關于窗戶安裝費問題。寧國亮、潘義麗另找他人安裝窗戶,未與高運傳協商,高運傳認可從下欠工程中扣減窗戶安裝費3600元。寧國亮、潘義麗上訴稱應扣減此費用5800元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二、案件來源
確山縣人民法院(2011)確民初字第71號;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駐民一終字第232號
三、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建房合同,每平方490元,以建成后的實際面積為準,后因增加工程量,雙方協商一致,又增加工程款3000元。房屋建成后,經測量面積為270個平方米,應付工程款132300元,另外加上增加的工程款3000元,總工程款為135300元,二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1500元,尚有13800元未支付。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被告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原告未給被告安裝鋁合金窗戶,被告另找工人安裝,稱支付工程款5800元。原告在庭審中稱安裝鋁合金窗戶只需工程款3600元,同意從被告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承認在被告同意無償使用的情況下使用了被告拆舊房子拆下的舊磚7000塊,每塊0.19元。該房屋未經雙方統一組織驗收,被告就擅自使用,庭審中被告提出原告未施工防曬層的問題,原告稱已施工,是雙方口頭協商一致的防水防曬層。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建房合同,因被告沒有施工資質,雙方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本案中被告在房屋未經峻工驗收即擅自使用的情況下,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予采納。關于鋁合金窗戶,系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又未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擅自找人安裝,責任在于被告,原告同意扣除工程款36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應從拖欠工程款13800元中減去3600元,尚欠10200元,被告應予支付給原告。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使用被告所有的磚的問題,因為原告稱是被告同意其無償使用的,雙方所陳述的數額差距過大,當時價值等需要被告提供證據證明,與本案不屬于同一個法律關系,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審理,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原審法院判決:被告寧國亮、潘義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高運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宣判后,寧國亮、潘義麗不服,上訴來院。
二審法院認為,高運傳承建寧國亮、潘義麗的房屋,雙方簽訂《建房施工合同書》,因高運傳無施工資質,雙方合同為無效合同。該房屋未經峻工驗收,但寧國亮、潘義麗已使用該房屋,寧國亮、潘義麗應支付高運傳工程款。寧國亮、潘義麗上訴稱房屋質量嚴重不合格,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對該請求不予支持。關于磚款問題。因與本案工程款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原判已闡明寧國亮、潘義麗可另行主張權利,本院對此不予審理。關于窗戶安裝費問題。寧國亮、潘義麗另找他人安裝窗戶,未與高運傳協商,高運傳認可從下欠工程中扣減窗戶安裝費3600元。寧國亮、潘義麗上訴稱應扣減此費用5800元缺乏依據,不予支持。關于疏通下水道、屋面防熱層處理問題。寧國亮、潘義麗未提供證據高運傳在施工中存在過錯,該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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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唐湘凌編著的《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百案評析》。唐湘凌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職業十余年。其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過大量涉及工程建設、房地產的法律事務,在該領域有豐富經驗,歡迎委托處理該領域的法律事務(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北京國際中心;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