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建林 ]——(2012-7-14) / 已閱10996次
【案例索引】
一審: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07)芙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2007年12月10日。
二審: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長中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2008年12月3日。
再審提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2010年1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再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2010年6月7日。
【案情】
原告張三,女。住長沙市芙蓉區馬王堆新合村四村B-4棟A號。
被告李四,男。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張三與李某于1993年6月1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李四系李某與前妻王某所生兒子,與張三系繼母子關系。
2002年4月3日、4月17日,李某先后分別與案外人丁某、趙某(二人系夫妻關系)簽訂《買房協議書》、《購房合同》,向丁某、趙某夫婦購買其自建的“長沙市馬王堆鄉新合三村居民點第7棟中門第2層”、共計建筑面積81.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約定購房價款125 000元,分三次支付:簽訂合同時付2萬元;交鑰匙時付85 000元;余款2萬元于領取房產證時付清。合同簽訂時該房屋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此后,雙方履行買賣合同,李某于2006年10月9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所有權證明確該房屋“坐落及部位”為“芙蓉區馬王堆新合村四村B-4棟A號”,即本案當事人訟爭的A號房屋;明確建筑面積84.10平方米,所有權人李某,權證號碼XXXXXXXX。所有權證上沒有共有權登記信息。李某購得A號房屋后,與張三共同居住在該房屋。
李某曾在取得A號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2005年8月2日訂立公證遺囑一份,主要內容有:“本人因年事已高,為恐日后子女發生糾紛,特立遺囑如下:一、我于2002年4月個人出資購買了位于長沙市芙蓉區馬王堆鄉新合三村居民點第7棟中門第二層房屋一套(建筑面積81.69平方米,產權過戶手續正在辦理中),由于兒子李四無房,且他對我較為孝順,故我決定上述房產我所有的全部份額在我百年(去世)之后指定由李四一人繼承(不包括其配偶),除此其他任何人無權享有,也無權干涉;二、本遺囑不附條件;三、本遺囑是本人自愿所立,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四、本遺囑一式三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李某在“立遺囑人”處簽名并用右手大拇指按捺手模印。長沙市芙蓉區公證處公證員李偉和丁美成以在場人的名義在遺囑上簽名。同年8月8日,長沙市芙蓉區公證處出具(2005)長芙證民字第XXXX號《公證書》,對李某的上述遺囑進行了公證。
2006年11月15日,李四和李某共同向長沙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過戶。因李某尚在世,繼承未開始,不能以繼承事由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李某與李四又于當月19日簽訂一份《贈與協議》,內容為:“本人李某現有住房一套,位于芙蓉區馬王堆新合村四村B-4棟A號,本人愿意將此房屋贈給其子李四,特此申請。受贈人愿意接受以上房產! 李某、李四分別在贈與人、受贈人處簽名。此后,李四憑上述《贈與協議》順利辦理了A號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于2007年1月16日取得A號房屋的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李四,權證號碼XXXXXXXX。此后,李某和張三繼續居住在A號房屋內。
2007年4月,李某因病去世。喪事完畢后,李四以自己享有A號房屋所有權為由,要求仍然居住在A號房屋的張三搬出。張三則認為A號房屋是其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李四據以取得A號房屋所有權的《贈與協議》無效,自己對A號房屋享有合法權利,拒不搬出。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經長沙市芙蓉區司法局馬王堆地區司法調解辦公室調解,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張三遂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關于A號房屋的權屬,張三主張系婚后以李某的名義購買,應屬李某與張三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不能擅自贈與處分。李四則主張系李某以舊房拆遷補償款購買,屬李某的個人財產,有權自由處置,李四接受贈與合法,并提供一份形成于2001年6月21日的書面材料《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作為證據。張三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書面材料《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的主要內容:“我現在已68歲了(1934年出生)。為了兒女的教讀婚配,我已盡了應盡的責任。作為兒女的成長立業,只要憑其心而言,我也不過多的表功。現在我考慮還有幾件事要說一下,特立此《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一)1984年李五結婚后到馬王堆鄉農科站四組建房,我曾經為之所購的磚瓦以及分給他的老屋前后兩間木質房,無償給予李五,現在再給予人民幣肆萬元,以后不得有爭論異言。(二)李四現在的住房已經征收拆除,所分荷花園安置房十四棟西頭一樓的三室一廳歸李四私有。我在(加注:此處空白)所購二室一廳住房,以后我去世也歸李四私有,但房屋以后裝修則由李四負責。(三)給予李六人民幣叁萬元作為十五平方的房屋補償。(四)1987年李七、李八所購父母名下的房屋,歸他們私有,其他兄弟姊妹不得爭議。(五)我所購二室一廳的房產權,我在世時歸我所有,我去世后歸李四私有,任何人不得爭議。(六)房屋征收所得人民幣25萬7千元,除購三室一廳(加注:此處空白)元,購二室一廳12萬元(加注:此處黑體字內容被刪去,內容變更為‘給父親8萬元整<李某>’),給李五萬元,給李六叁萬元外,所剩6萬7千元,歸李四所有。(七)我的老伴張三,我提交人民幣壹萬元給她,作為我去世后她的生活費用,以后與我的子女無任何牽連! 李五、李四、李七、李八、李某,張三均在書面材料的落款處簽名!督裉斓恼Z言、以后的證據》中“房屋征收”所指被征收拆遷房屋系李某于1987年經相關部門許可,在原東屯渡農場品字管區川塘隊自建的村民房屋,建筑面積235平方米,2001年因城市建設需要被拆遷,被安置荷花園小區十四棟1單元101號三室一廳房屋一套,另有拆遷補償款25.7萬元。張三稱《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所涉二室一廳房屋并非本案訟爭的A號房屋,實際是指以李四的名義,于2001年11月13日與案外人甘某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馬王堆鄉新合村六組的二室一廳房屋一套,購房款94 000元實際由李某支付。李四對此不予認可,稱該房屋系李四自己出資購買,與《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所指二室一廳房屋無關。
原告張三訴稱:張三于1993年6月18日與李四的父親李某結婚,婚后于2002年6月共同出資購買了長沙市芙蓉區馬王堆新合村四村B-4棟A號房屋(權證號碼:XXXXXXXX,建筑面積84.10平方米,以下簡稱A號房屋)。此后,夫婦倆一直居住于該房屋內。2007年4月21日,李某不幸因病去世。2007年5月2日至16日,李四幾次到張三居住的A號房屋,請人開鎖后,翻箱倒柜,取走財物,并揚言房屋是李某給李四的,要張三搬出去。經報公安110出警,才平息事端。事后,張三經向房屋管理部門了解,才知A號房屋的所有權已變更登記至李四名下,變更依據為李四與李某于2006年11月19日簽訂的一份《贈與協議》。對此張三認為,A號房屋是張三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李某個人無權處置張三所有的財產。另外,李某自2006年以來大部分時間在醫院住院治療,張三在護理過程中,李某從未提起過簽訂《贈與協議》一事,故《贈與協議》有偽造之嫌。李四憑《贈與協議》取得A號房屋的所有權,侵犯了張三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1、確認李某與李四于2006年11月19日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2、確認張三對A號房屋享有50%的所有權。
被告李四辯稱:張三對《贈與協議》是早已知情的,李某去世后,A號房屋就應當是李四的了。張三并沒有長期護理李某。張三訴稱李四請人開鎖、搬走屋內財物等行為并不屬實。張三的訴訟請求系無理要求,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審判】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A號房屋是李某與張三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李某的個人所有的財產?李某以公證遺囑及贈與的方式將A號房屋處分給李四是否侵犯了張三的合法權益?張三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李某簽訂購房合同及取得所有權證等行為均系婚后進行的,李某的出資即為夫妻共同出資,張三與李某對A號房屋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李某單獨處分A號房屋侵犯了張三的合法權益。李四則主張系李某的個人財產,因為購房款來源于舊房拆遷補償所得,《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上明確李某以舊房拆遷補償款購買的二室一廳房屋所有權生前歸李某,死后歸李四;張三也在《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上簽字,知道訟爭的A號房屋購房款的來源及產權歸屬,李某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房屋,沒有侵犯張三的合法權益。對此,本院認為,A號房屋是李某以舊房拆遷補償款購買的個人所有的房屋,雖然簽訂購房合同及取得所有權證的行為發生在與張三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并非與張三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先后以公證遺囑、贈與協議的方式將該房屋處分給李四,系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沒有侵犯張三的合法權益。理由:《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中明確二室一廳房屋由李某以舊房拆遷補償款購買,生前歸李某所有,李某去世后歸李四所有;《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中對張三的權益已有安排,張三無異議并簽字認可;李某在取得A號房屋所有權過程中,張三并沒有要求辦理共有權登記,A號房屋的產權登記資料中沒有張三的共有權登記信息;李某以自己的名義取得A號房屋所有權后,生前一直居住A號房屋;李某以公證遺囑及贈與方式處分A號房屋,形式合法。至于張三主張《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所指二室一廳房屋是指另外馬王堆鄉新合村六組的一套二室一廳房屋,因該房屋系以李四的名義而非以李某的名義購買,購房后李某也沒有居住該房屋,該房屋并不具備《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所指二室一廳房屋的特征,而A號房屋與《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所指二室一廳房屋特征相符,故張三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張三要求確認李某與李四于2006年11月19日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確認張三對A號房屋享有50%所有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張三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當事人雙方訟爭的A號房屋是否為李某與張三夫妻的共同財產。經查明,《今天的語古 以后的證據》系李某對個人財產的處置,且經本人及其子女和張三簽字認可,該遺囑合法有效。李某2001年6月21日在《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第(五)項立下遺囑:“我所購二室一廳的房產權,我在世時歸我所有,我去世后歸李四私有,任何人不得爭議!贝撕螅钅秤2002年4月17日購買了A號二室一廳房屋并于2006年10月9日取得該房屋的產權。2006年11月19日,李某將該房屋贈與李四并于2007年1月16日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因張三在《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上簽字,表明張三對李某生前所購的二室一廳房屋作為個人財產予以處置是同意的。雖然李某在《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中尚未確定待購房屋,但張三亦沒有證據證明李某生前另有購房,故應認定李某在生前只擁有A號房屋,即為李某在《今天的語言 以后的證據》中予以處分的個人財產。因此,張三關于A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上訴理由因不符合其在《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上簽字認可的事實而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三對二審判決依然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本案訟爭的A號房屋不是《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所指的二室一廳房屋,《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中處理的財產是A號房屋取得之前的其他財產,張三的簽名不產生喪失其后取得A號房屋所有權的效力!督裉斓恼Z言、以后的證據》也沒有明確李某用自己的舊房拆遷補償款購買A號房屋,原審法院據此認定《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所指二室一廳房屋即為A號房屋是錯誤的。綜上所述,A號房屋為張三與李某的共同財產,購房款的來源不是房屋拆遷款,李某擅自處分A號房屋的行為侵犯了張三的合法權益,請求再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李四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再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無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當事人雙方訟爭的A號房屋是否為李某與張三夫妻的共同財產。經查,李某在2001年5月30日與前妻王某的舊房被拆遷得到安置房一套及25.7萬元拆遷補償款后,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今天語言、 以后的證據》書面的材料,對拆遷所得的安置房及遷補償款等個人財產進行處置,并經本人及其子女和張三簽字認可,該遺囑合法有效。李某在《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第(五)項明確對其擬用拆遷補償款中的12萬元購買的二室一廳的房屋作出處置:“我所購二室一廳的房產權,我在世時歸我所有,我去世后歸李四私有,任何人不得爭議。”李某于2002年4月17日購買了A號二室一廳房屋并于2006年10月9日取得該房屋的產權。2006年11月19李某將該房屋贈與李四并于2007年1月16日辦理產權過戶登記,這是李某對其個人財產的處置,合法有效。張三在《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上簽字,表明張三對李某生前用拆遷補償款所購的二室一廳房屋作為個人財產予以處置是明知和認同的。雖然李某在《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中尚未確定待購房屋,但張三亦沒有證據證明李某生前另有購房,故應認定李某在生前只擁有A號房屋,即為李某在《今天的語言、以后的證據》中予以處分的個人財產。因此,張三主張A號房屋是夫妻共同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申請再審人張三的再審申請,維持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長中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工作回顧一句話】
省高院再審提審一起基層法院一審的民事案件固屬不易,而當一名基層法院的民事審判法官則更不容易!
(作者單位: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