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7-15) / 已閱6349次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有效的條件及法律后果
鄂爾多斯市蒙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與被沁陽市龍鑫化工有限公司、原審內蒙古第二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其承建的非主體、非基礎建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承建,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發包方應當承擔支付第三人建設工程款的責任。
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于2006年10月簽訂了蒙泰熱電二期2×25mw熱電機組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9月11日,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將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工程分包給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施工結束后,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驗收合格,雙方一致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為4268.7平方米,以單價248.00元計算工程款總金額為1058637.6元。期間,被告蒙泰熱電公司曾直接向原告匯付部分工程款,但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核準,原告共留取311628元,原告所收其余款項已轉交內蒙第二電力公司。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沁陽龍鑫化工公司與內蒙第二電力公司簽訂的分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原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的行為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該分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系該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約定的施工項目為工程的輔助性工程,并不屬于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因此,該分包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蒙泰熱電公司作為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直接支付了沁陽龍鑫化工公司部分工程款,該行為說明蒙泰熱電公司對上述分項承包工程已經知道并已認可,故蒙泰熱電公司上訴所稱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應屬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來源
沁陽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452號;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焦民三終字第375號
三、基本案情
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于2006年10月簽訂了蒙泰熱電二期2×25mw熱電機組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9月11日,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將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工程分包給原告,合同約定:工程單價為248.00元,總金額按實際結算工程量為準,若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施工結束后,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驗收合格,雙方一致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為4268.7平方米,以單價248.00元計算工程款總金額為1058637.6元。期間,被告蒙泰熱電公司曾直接向原告匯付部分工程款,但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核準,原告共留取311628元,原告所收其余款項已轉交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訴訟中,原告表示同意在欠款中扣除應支付的水電費803.84元,至此,原告除已留取的工程款311628元和應支付的水電費803.84元外,尚有746205.76元工程款未得。另查明,被告蒙泰熱電公司尚未將包括原告施工在內的部分工程款支付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訴訟中,本院根據原告申請,對被告蒙泰熱電公司賬戶85萬元存款予以保全。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的行為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該分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本案中,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作為施工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工程建設義務,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確認工程價款為1058637.6元,且二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故原告要求總承包人即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發包人即被告蒙泰熱電公司連帶支付價款及利息,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訴訟中,原告同意從工程價款中扣除應支付水電費的行為系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案中,由于雙方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則依法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本案中,關于應付工程價款的日期問題,原告依合同約定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即2009年10月30日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
原審法院判決: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被告蒙泰熱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清償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欠款746205.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09年10月30日起計算至還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300元、保全費4770元,由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被告蒙泰熱電公司共同負擔。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經征求當事人同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沁陽龍鑫化工公司與內蒙第二電力公司簽訂的分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沁陽龍鑫化工公司承包的工程是否竣工驗收,蒙泰熱電公司應否連帶清償沁陽龍鑫化工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系該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約定的施工項目為工程的輔助性工程,并不屬于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因此,該分包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蒙泰熱電公司作為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直接支付了沁陽龍鑫化工公司部分工程款,該行為說明蒙泰熱電公司對上述分項承包工程已經知道并已認可,故蒙泰熱電公司上訴所稱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應屬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從沁陽龍鑫化工公司、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所舉分包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單、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蒙泰熱電公司工程驗收情況材料以及領款收據看,能夠相互印證沁陽龍鑫化工公司作為分項工程的施工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該工程竣工后,雙方已經驗收合格,并確認了工程價款的事實。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令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蒙泰熱電公司連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并無不當。蒙泰熱電公司上訴請求駁回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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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唐湘凌編著的《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百案評析》。唐湘凌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職業十余年。其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過大量涉及工程建設、房地產的法律事務,在該領域有豐富經驗,歡迎委托處理該領域的法律事務(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北京國際中心;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