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寶金 ]——(2003-10-27) / 已閱16073次
積極構建重婚的社會預防體系
陳寶金
關鍵詞: 重婚 社會預防體系 構建
摘 要:新婚姻登記條例客觀上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重婚預防機制。本文主要從塑造社會輿論環境,完善婚姻登記管理體制,加快信息化建設和強化公安機關主動介入機制等方面,對重婚的社會預防體系的構建進行探析。
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迸f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關于“結婚登記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以下統稱單位證明)的規定被取消,而代之以個人“簽字聲明”,這是對舊結婚登記制度的重大突破。結婚需要單位證明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舊體制下,職業很少變換,人員流動較少,幾乎每個人是“單位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制度已發生了深刻變化,越來越多的人沒有穩定單位或職業,人員流動加快,把出具單位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備要件,已經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單位因缺乏對個人情況的了解而出具不實證明,單位拒絕開具證明,沒有單位而無法開具證明等情形急劇增多,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受到限制。新條例使結婚程序變得非常簡便,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非常容易,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責任自負和最大限度地保護婚姻自由權的現代婚姻登記理念。
但我們也不能否認,舊的結婚登記制度關于提供單位證明的規定,在證實當事人真實婚姻狀況,防范騙婚、重婚等行為的發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許多具有重婚意圖或行為的人由于無法提供單位證明,不得不收斂或放棄自己的行為,并積極謀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其婚姻問題。目前,社會上存在著多種婚姻道德觀的沖突,而人們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還比較淡薄,以當事人“簽字聲明”替代“單位證明”,將增加騙婚、重婚、先結婚后離婚等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因此,在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權的同時,要積極促成重婚的社會預防體系的構建,以引導人們形成正確的婚姻價值觀,自覺規范婚姻行為,從而促進婚姻制度的充分實施。社會預防體系的建立主要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 加強婚姻法律制度宣傳 通過塑造社會輿論環境遏制重婚行為
婚姻法律制度的充分實施并非僅僅是民政部門等個別部門的責任,而是全社會的責任。要使人們守法,必須首先使人們知法,因此,要加強婚姻法律制度宣傳,通過社會環境的塑造,增強人們的婚姻法制觀念,壓制破壞一夫一妻制的思想和行為。重婚是一種嚴重違背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的行為,這種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可能因重婚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要利用電視、廣播、報刊雜志、互聯網絡等媒體以及其他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積極倡導正確的婚姻道德觀,教育公民自覺遵從婚姻法律制度。特別是在宣傳新條例基本精神、婚姻登記制度改革的意義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權的同時,加強對重婚行為的危害性和重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婚姻法律制度的宣傳,使人們既了解自己在婚姻登記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又能夠明確預知重婚行為發生導致的法律后果。要充分發揮鮮活、生動的案例在普法中的重要作用。
二、嚴格規范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通過完善婚姻登記管理體制堵截重婚行為
有的當事人為使重婚行為“合法化”或急于達到與重婚對方當事人結婚的目的,會心存僥幸,利用新條例的寬松規定,欺騙婚姻登記機關。因此,婚姻登記機關要增強婚姻登記工作的責任心,提高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嚴格規范各項婚姻登記管理工作,避免因登記工作的疏漏而造成當事人重婚;橐龅怯洐C關應當做到:(一)利用直接接觸當事人的便利條件,通過婚姻法律制度專欄、專門宣傳材料、結婚證以及口頭傳達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向當事人進行宣傳教育;(二)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對當事人相關情況進行細致詢問。登記機關工作人員要善于識別證件或證明材料的真偽,防止當事人利用偽造或虛假的證件或證明材料騙取結婚證。要保持對當事人異常表現或反映以及矛盾陳述的敏感性,掌握詢問的策略和技巧,杜絕“見證不見人”和“管證不管人”的做法,做到人證相符。發現當事人提供虛假證件或證明材料的,或有弄虛作假重大嫌疑的,暫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不停止對有關證件或證明材料的審查。如果發現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件系偽造,登記機關應當向有關當事人提出警告,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二、 加快信息化建設 通過資源共享防范重婚行為
新條例關于結婚登記不再需要“單位證明”的規定,要求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功能。利用信息網絡技術,能夠有效地克服因單位不開具證明而出現的婚姻登記機關與當事人之間婚姻登記信息不對稱現象,保障婚姻登記機關能夠迅速、準確地檢索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從技術上防范重婚現象的發生。首先,政府應當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加快婚姻登記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婚姻登記數據庫,統一所有數據接口,最終實現全國范圍內婚姻登記信息資源共享。其次,民政部門與公安部門之間應加強合作,實現戶口登記信息資源和婚姻登記信息資源的共享。戶口管理是世界各國最根本的社會管理制度之一,大多數國家都把婚姻狀況作為重要的戶口登記事項,通過它不但可以確認公民民事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刑事上的責任能力,證明公民的身份,而且可以反映公民的婚姻狀況。因此,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技術合作,逐步實現全國連網,這樣既有利于公安機關提高戶籍管理工作的質量,也有利于婚姻登記機關全面了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
四、強化公安機關主動介入機制 通過刑事制裁震懾重婚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對于重婚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刑法》中對于“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有明文規定,重婚不在“不告不理”的案件之列,因此,應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主動介入。另一種意見認為,重婚應該是“不告不理”,公安機關是不能主動介入的,除非該重婚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司法實踐中,重婚一直被作為自訴案件處理,直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修正后,才開公安機關主動介入之先例,但至今相關案例也極為少見。實際上,在《婚姻法》修正之前,即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重婚既可由公安機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由被害人進行自訴。只不過修正后的《婚姻法》將上述規定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確地確認下來。也正是法律的這種“兩可”規定,使得重婚案件的取證責任幾乎全部轉嫁到自訴人身上。特別是對于事實重婚,犯罪行為人流動性強、隱蔽性大,僅靠“身單力薄”的受害人自身的力量,有關證據搜集和固定是非常艱難的,這也是近年來重婚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因此,為了防止因登記條件“放寬”而導致重婚案件增多的趨勢,必須強化公安機關主動介入的機制,由公安機關承擔重婚案件的主要取證責任。
作者聯系方法:
臨沂師范學院蒙山校區法學教研室 05395056870 13853959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