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7-16) / 已閱7261次
建設工程期限順延的情形
河南奇駿實業有限公司與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的增減所引起的工程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且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后,建設方仍向施工方出具施工變更通知單的,應視為建設方同意施工方繼續施工,實際重新延長了變更后的工程期限。
2003年9月10日,河南奇駿公司與河南六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河南六建公司承建河南奇駿公司位于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尼桑汽車銷售服務中心工程項目,開工日期為2003年10月8日,竣工日期為2003年12月26日;河南六建公司訴稱,由于河南奇駿公司的原因,工程2004年5月15日完工;河南奇駿公司于2004年5月16日強行接收并使用至今。庭審中,河南六建公司出具的2003年12月18日“洽談記錄”(河南六建公司、河南奇駿公司及監理公司三方)載明,對圖紙中的雨篷、二、三層一軸線南側挑沿板上縱橫墻交接處有改動;河南六建公司提交的2004年3月2日河南奇駿公司出具的“甲方變更”中載明,河南奇駿公司對配樓、鈑金車間和噴漆車間的施工有變更;河南六建公司提交的2004年3月2日河南奇駿公司出具的“業主變更”載明,河南奇駿公司對女兒墻及配樓的施工有變更;河南六建公司提交的2004年3月4日河南奇駿公司出具的“業主變更”載明,河南奇駿公司對配樓車間、展廳及維修通道二層平臺的施工有變更。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承包方是否違約逾期交工,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2008)開民初字第45號案件的庭審及質證筆錄,在本案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河南奇駿公司對原有設計進行了大量變更,且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后,仍向河南六建公司出具“業主變更”,應視為河南奇駿公司同意河南六建公司繼續施工,實際重新延長了變更后的工程期限。故河南奇駿公司主張河南六建公司逾期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后,河南奇駿公司仍向河南六建公司出具“業主變更”,應視為河南奇駿公司同意河南六建公司繼續施工,實際重新延長了變更的工程期限的認定是正確的,因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的增減所引起的工程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
法院再審審理認為:因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的增減所引起的工程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合同履行過程中,河南奇駿公司對原有設計進行了變更,且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后,仍向河南六建公司出具變更通知單及“業主變更”等,原判決視為河南奇駿公司同意河南六建公司繼續施工,實際重新延長了變更后的工程期限適當。
二、案件來源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08)開民初字第266號;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鄭民四終字第899號;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鄭民再終字第120號
三、基本案情
2003年9月10日,河南奇駿公司與河南六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河南六建公司承建河南奇駿公司位于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尼桑汽車銷售服務中心工程項目,開工日期為2003年10月8日,竣工日期為2003年12月26日;通用條款第14.2條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第32.8條載明: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雙方當事人2003年10月16日簽訂的補充條款第八條約定:河南六建公司施工的展廳的外立面部分必須在2003年12月7日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河南六建公司工程竣工交付日期每拖延一天發包人從其工程款中扣除5000元。
在(2008)開民初字第45號河南六建公司起訴河南奇駿公司工程款糾紛一案中,河南六建公司訴稱,由于河南奇駿公司的原因,工程2004年5月15日完工;河南奇駿公司于2004年5月16日強行接收并使用至今。庭審中,河南六建公司出具的2003年12月18日“洽談記錄”(河南六建公司、河南奇駿公司及監理公司三方)載明,對圖紙中的雨篷、二、三層一軸線南側挑沿板上縱橫墻交接處有改動;河南六建公司提交的2004年3月2日河南奇駿公司出具的“甲方變更”中載明,河南奇駿公司對配樓、鈑金車間和噴漆車間的施工有變更;河南六建公司提交的2004年3月2日河南奇駿公司出具的“業主變更”載明,河南奇駿公司對女兒墻及配樓的施工有變更;河南六建公司提交的2004年3月4日河南奇駿公司出具的“業主變更”載明,河南奇駿公司對配樓車間、展廳及維修通道二層平臺的施工有變更。
四、法院審理
一審認為:河南奇駿公司與河南六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后,河南六建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對工程進行了施工,現雙方對河南六建公司是否違約逾期交工有爭議,在另案中,雙方對是否拖欠工程款有爭議。河南六建公司辯稱河南奇駿公司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75萬元超過訴訟時效,本案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河南奇駿公司主張違約金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根據(2008)開民初字第45號案件的庭審及質證筆錄,在本案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河南奇駿公司對原有設計進行了大量變更,且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后,仍向河南六建公司出具“業主變更”,應視為河南奇駿公司同意河南六建公司繼續施工,實際重新延長了變更后的工程期限。故河南奇駿公司主張河南六建公司逾期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河南奇駿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300元,由河南奇駿公司負擔。
二審認為:河南奇駿公司與河南六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據該合同,雙方對設計變更或發生工程量增減的,沒有明確約定須由河南六建公司辦理簽證,且河南奇駿公司對河南六建公司提交的“業主變更”和變更通知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對河南六建公司提出的上述證據應予以認定。一審判決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后,河南奇駿公司仍向河南六建公司出具“業主變更”,應視為河南奇駿公司同意河南六建公司繼續施工,實際重新延長了變更的工程期限的認定是正確的,因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的增減所引起的工程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故河南奇駿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1300元,由河南奇駿公司負擔。
法院再審認為:河南奇駿公司與河南六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因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的增減所引起的工程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合同履行過程中,河南奇駿公司對原有設計進行了變更,且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后,仍向河南六建公司出具變更通知單及“業主變更”等,原判決視為河南奇駿公司同意河南六建公司繼續施工,實際重新延長了變更后的工程期限適當。故河南奇駿公司主張河南六建公司逾期交工構成違約證據不足,請求判令河南六建公司支付逾期交工違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10)鄭民四終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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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唐湘凌編著的《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百案評析》。唐湘凌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職業十余年。其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過大量涉及工程建設、房地產的法律事務,在該領域有豐富經驗,歡迎委托處理該領域的法律事務(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北京國際中心;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