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江民 ]——(2003-10-27) / 已閱10653次
八大問題質疑《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
彭江民
2003年9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廣電總局)發布第17號總局令,公布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暫行辦法》存在以下八大問題。
一、國家廣電總局沒有廣告管理權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8]92號文件關于國家廣電總局職能配置的規定,結合國家廣電總局網站上登載的“總局職能”,可以確定國家廣電總局沒有廣告管理權。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任何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二、國家廣電總局無權單獨制定廣告管理規章
退一步講,即便《暫行辦法》是從廣播電視節目播出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因其規范的對象是廣告,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又是法定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因此,廣播電視廣告的管理問題是涉及國務院兩個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國家廣電總局仍然無權就廣播電視廣告管理問題單獨制定規章。
三、制定《暫行辦法》應當公開聽取廣大觀眾聽眾的意見
再退一步講,即便國家廣電總局有權就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問題制定規章,但依法在制定規章時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特別是應當就規章涉及的主要問題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違背上述程序而制定的規章也是無效的。主要在城市范圍內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尚且公開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見,同數億聽眾觀眾密切相關的《暫行辦法》為什么不能這樣做呢?
四、《暫行辦法》無權創設新的行為規范
《暫行辦法》的內容多為強制性行為規范。依照法律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事項。這一規定可以理解為,在法律、行政法規等沒有規定或授權的情況下,不得由部門規章來創設新的行為規范。結合《行政許可法》關于國務院部門無權設立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這一理解應當是正確的。因為同設立行政許可相比,設立新的行為規范對管理相對人的影響更大。因此,由規章來創設諸如“每套電視節目每日播放的酒類廣告不超過12條”等行為規范是不妥當的。
五、為什么還要增加廣告播出量
電臺、電視臺的廣告太多已是不爭的事實。關于廣告播放問題,原廣播電影電視部有明確的規定,即: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套節目播放廣播電視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15%,18:00至22:00之間不得超過該時間段節目總量的12%。而在《暫行辦法》當中,電臺、電視臺每套節目每天播放廣告的總量被增加到了20%。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的廣告播出數量也相應增加到了15%。同時還將電視臺應當少播廣告的時間段從18:00至22:00的四個小時縮短到了19:00至21:00的兩個小時。廣告已經夠多了,為什么還要增加?
六、為什么明令允許在電視劇中間插播廣告
在電視劇中間插播廣告是觀眾最反感的現象之一.關于此問題,原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廣電總局均規定播放電視廣告應保持電視節目的完整,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廣告,從未明令允許可在一集電視劇中間插播廣告。不在電視劇中間隨意插播廣告也是成就中央電視臺國家級大臺風范的因素之一。而《暫行辦法》卻明令允許電視臺在19:00至21:00以外播放一集影視劇可以插播一次廣告,這不僅沒有充分考慮電視觀眾的要求,也存在強制交易之嫌疑.
七、誰來維護廣大觀眾聽眾的利益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在我國擁有數以億計的觀眾和聽眾,可以肯定,絕大多數觀眾聽眾不是為了廣告才去看電視或聽廣播,因此,廣告播出的多少關系到廣大觀眾聽眾的切身利益。增加廣告播出量無疑會增加電臺和電視臺的廣告收入,但觀眾和聽眾卻不得不接受更多的、本身并不需要的廣告信息,他們的利益誰來維護?
八、《暫行辦法》的大部分內容無實際意義
《暫行辦法》總共三十條,其大多數條款的內容,在《暫行辦法》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如《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原廣播電影電視部及國家廣電總局文件等)中均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必要再由《暫行辦法》予以重復。
《立法法》明確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對照法律要求并綜合上述情況,筆者愚見,《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不是一部好的規章。
作者單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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