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二偉 ]——(2012-7-17) / 已閱4190次
1991年至2010年,全國法院民事一審案件收案年均增長10.66%,全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漸突出。這對法官辦案的效率、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造成了比較大的影響。為了切實解決上述現實矛盾,應該在現有訴訟程序基礎上,繼續積極推進司法改革,使訴訟的程序更加簡易、便利、快速。為此,設立小額案件一審終審制度,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可以更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合理地配置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節省司法成本。雖然一審終審目前存在爭議較大,但是筆者認為,在現有的社會法制情況下,設立部分案件設立一審終審是必要且迫切的。
一、一審終審實行案件繁簡分流,可以提高審理效率,減輕當事人負擔
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大量案件進入法院,其在大部分案件是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引入小額案件一審終審,由當事人選擇一審終審途徑,不僅可以提高法官辦案效率, 同時可以減輕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更可以減輕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后必然消耗的時間、精力,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評價與得失。時間就是金錢,當事人最怕的就是打“消磨戰”,一顆心總是“懸”在官司上。但是當一方當事人放棄上訴,但卻彼此當心對方可能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而使自己長期受到訟累的困擾。這時如果設定一審終審程序,讓公權、審判權主動合理界入,對私權、訴權進行必要的指導和限制,有利于避免由于無知、猜疑、僥幸或者惡意心理引起的二審訴訟,促成當事人將全部精力用于應對初審,誠信文明行使訴權。
二、一審終審可以確保司法公正與效率并行不悖
部分學者和專家反對設立一審終審的主要觀點是一審終審只追求法律效率而忽視法律公正。其實,一審終審并不會對司法公正造成過度威脅。公正和效率是對立統一關系,公正是效率的公正,遲來的正義就是非正義;效率必須是公正的效率,再高的效率沒有建立在公正的基礎上都是無源之水,都不會是真正的效率。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伍翠婷法官曾經說過:“司法救濟途徑是人類在正義的陽光下有尊嚴地生存的一種社會必需,而不是一種不必要的高消費”。在現有的部分案件中,如果案件的價值小于訴訟的成本,這樣的公正是不值得我們追求的。一審終審在追求效率至上的同時,也會賦予一審終審案件的救濟權利,在現有的審級制度下賦予當事人救濟的權利,如申請再審、申請復議等權利,同樣可以適用于一審終審案件。所以,一審終審案件的公正與效率是可以并存的。
三、一審終審可以預防惡意和盲目的訴訟
在我國目前,法制水平還不是太高,人民強制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在現有的審級制度下,就有可能會造成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就會借助訴訟和現有審級制度故意惡意訴訟,名正言順的利用司法資源拖延時間,以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這在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群體中特別容易發生。每當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主,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往往想以較低的賠償數額與勞動者“私了”,當不能與勞動者達成協議時,用人單位會不管最后勝敗如何,都不惜走完工傷鑒定及復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以及民事訴訟的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等全部訴訟與非訴訟程序,使得受害的勞動者因不堪訟累而被迫放棄部分合理訴求。
另外,在基層法院,“氣官司”的情緒也普遍存在,當事人雙方往往為了一下兒雞毛蒜皮的小事,為了各自的面子,為了 “爭一口氣”,也會不停的訴訟。一審敗了還打二審、再審,結果是丟了夫人又折兵,最終浪費了自己的財力和國家的司法資源。
(作者單位: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