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7-17) / 已閱8501次
建設工程欠付工程款項利息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湖南星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胡云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承包方將其承建的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工程完工后,承包方欠付第三人工程款項,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法查明該建設工程的交付日期及應付款日期的,欠付工程款項的利息可從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開始計算
星大公司承建有德西路新建工程1標段項目后,2006年4月21日,星大公司有德西路1標項目經理部與常德市德永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建施工協議書》,約定星大公司在收到建設方工程進度款后支付工程款。此后,該工程由胡云和組織施工完成。2008年8月,星大公司就有德西路1標K0+140~K1+150新建工程制作了工程結算書,該工程土石方量為106010立方米,因星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胡云和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星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應的欠款利息。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欠付工程款項利息的起算時間。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約定在建設方給付工程進度款后,星大公司再向胡云和支付相應款項,但雙方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無法查明該建設工程的交付日期及應付款日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利息可從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結算書的時間為2008年8月,因此星大公司應當從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星大公司與德永公司簽訂《內部承建施工協議書》后,被上訴人胡云和已代表德永公司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上訴人星大公司也就該工程制作了工程結算書,后德永公司出具證明,證實該工程的所有債權債務由被上訴人胡云和承擔,上訴人星大公司應向被上訴人胡云和支付工程款。依據星大公司制作的工程結算書,湖南寥廓工程咨詢公司做出的鑒定結論工程款為689065元。合同約定在建設方給付工程款,雙方約定在建設方給付工程進度款后星大公司再向原告支付相應款項,但雙方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無法查明該建設工程的交付日期及應付款日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利息可從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結算書的時間為2008年8月,因此星大公司應當從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來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775號;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常民一終字第137號
三、基本案情
星大公司承建有德西路新建工程1標段項目后,于2006年1月17日任命王友權為該項目副經理,從次日起上任,全面負責該工程項目施工的相關事宜。2006年4月21日,星大公司有德西路1標項目經理部與常德市德永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德永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建施工協議書》,約定有德西路1標段K0+140—K1+150路段土石方棄方工程由德永公司負責施工,單價6.5元/立方米,工程數量以雙方最終核定的數量為準,星大公司在收到建設方工程進度款后支付工程款。王友權與胡云和作為雙方代表在該協議上簽字并加蓋了公章。此后,該工程由胡云和組織施工完成。2008年8月,星大公司就有德西路1標K0+140~K1+150新建工程制作了工程結算書,該工程土石方量為106010立方米,因星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胡云和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星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應的欠款利息。在訴訟過程中,湖南寥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受常德市武陵區法院委托,對有德西路1標(標段樁號K0+140—K1+150)挖方工程進行了造價鑒定,結論為挖方量106010立方米,合同完成價689065元;德永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出具了證明,證明有德西路一標段K0+140—K1+150路段的土石方棄方工程由該公司承包后,由胡云和施工完畢,該工程的所有債權債務由胡云和承擔。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星大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完成后,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雙方約定在建設方給付工程進度款后,星大公司再向胡云和支付相應款項,但雙方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無法查明該建設工程的交付日期及應付款日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利息可從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結算書的時間為2008年8月,因此星大公司應當從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審法院據此判決:星大公司于原審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胡云和工程款6890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費10700元,由星大公司負擔。
二審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星大公司有德西路1標項目經理部與德永公司簽訂《內部承建施工協議書》上加蓋的是“湖南星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德西路1標工程技術專用章”。
星大公司在公安機關報案時稱王友權私自刻制“湖南星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湖南星大常德德山開發區有德西路1標項目部”的印章,涉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區分局于2008年8月7日立案偵查。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本案是否因為王友權涉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而中止審理;二是上訴人星大公司應否向被上訴人胡云和支付工程款,支付多少工程款?
關于焦點一,本案中星大公司與德永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建施工協議書》上加蓋的是“湖南星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德西路1標工程技術專用章”,而星大公司在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并未說明該印章系王友權偽造,王友權是否偽造公司其他印章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案并不必須以該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本案不存在中止審理的情形,上訴人星大公司關于原審法院在有法定中止審理的情形下未中止審理屬于程序違法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上訴人星大公司與德永公司簽訂《內部承建施工協議書》后,被上訴人胡云和已代表德永公司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上訴人星大公司也就該工程制作了工程結算書,后德永公司出具證明,證實該工程的所有債權債務由被上訴人胡云和承擔,上訴人星大公司應向被上訴人胡云和支付工程款。依據星大公司制作的工程結算書,湖南寥廓工程咨詢公司做出的鑒定結論工程款為689065元。合同約定在建設方給付工程款,雙方約定在建設方給付工程進度款后星大公司再向原告支付相應款項,但雙方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無法查明該建設工程的交付日期及應付款日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利息可從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星大公司工程結算書的時間為2008年8月,因此星大公司應當從2008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訴人星大公司關于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的上訴請求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星大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本文為原創作品,未經作者書面授權,禁止轉載)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唐湘凌編著的《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百案評析》。唐湘凌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職業十余年。其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過大量涉及工程建設、房地產的法律事務,在該領域有豐富經驗,歡迎委托處理該領域的法律事務(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北京國際中心;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