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友孝 ]——(2012-7-22) / 已閱9733次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因患者就醫并與醫方的診療行為引起的醫患糾紛逐漸增多,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針對醫療損害提起的訴訟不斷上升,加上立法滯于社會的實際,雖然我國在醫患糾紛方面的立法的進行了不斷的完善,并在醫患糾紛案件的審理方面和實際操作上有了規范的法律或解釋,但在具體操作中,卻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筆者現就最近審理的兩個醫患糾紛案件,淺談一點關于尸檢費和鑒定費的負擔和看法。
案情簡要:2011年1月11日,原告王維遠之妻某女士(已死亡)因患病,原告王某某陪同某女士到被告趙某負責的某衛生室就醫,被告趙某診斷某女士患支氣管炎,并開具處方為某女士輸液,大約10分鐘的時間,患者某女士雙眼緊閉,嘴上泛起白色泡沫。原告王某某見狀與被告趙某一起將某女士送到當地鎮衛生院搶救,到了當地鎮衛生院后搶救30多分鐘仍然無效,患者某女士死亡。某女士死亡后,當地衛生局委托相關部門對某女士的死因進行鑒定,相關部門鑒定病理學尸體解剖檢驗意見書結論為:“某女士的死亡原因主要考慮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引志的心源性猝死”,原告支付了尸檢費6 000元。雙方為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方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告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某女士死亡與被告的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關鑒定結論為:1、趙某對某女士的診治過程存在過錯;2、趙某的過錯是導致患者某女士死亡的次要因素。原告方支付了鑒定費。
本案雖然案件情況并不復雜,但對于尸檢費和鑒定費的負擔問題,卻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爭議較大的就是,患者方提出的尸檢費的負擔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尸檢費應由申請方當事人負擔,理由如下,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的規定和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之規定,發生醫患糾紛后,不管哪一方對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服,均可以提出申請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故其費用應由申請鑒定一方當事人交付。本案中,原告方即患者方提出鑒定申請,且結果不屬于醫療事故,那么該尸檢費理所當然應該由申請方負擔。至于鑒定費,因不是由醫方申請要求鑒定的,而是由患者方要求鑒定的,故該費用應該由患者方負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尸檢費”應由醫方承擔,理由是相關部門的“尸檢費”,系醫方與患方在醫療損害發生后,作為患者一方對損害發生的原因享有基本的知情權,醫方則負有告知患方當事人損害發生原因的基本義務,而尸檢手段是探求患者死亡原因的重要手段,也是醫方收集相關證據的行為,故患者就醫死亡后,醫方應承擔查找患者死亡原因的支出費用即尸檢費。
對于以上兩種意見,到底哪種意見最為正確呢?筆者認為:這還得要看尸檢費是屬于什么性質,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明確舉證責任和責任分擔。
首先,關于“尸檢費”的性質問題。“尸檢費”屬于什么性質的費用支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這對審理醫患糾紛案件來說,至關重要。對醫患糾紛案件,嚴格說來,患者死亡后作尸檢的目的是查清患者死亡原因,而醫療事故鑒定是專家鑒定組對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違規操作或不按規定操作作出的評定,故二者是否能等同。筆者認為作為患者在醫院治療時死亡,與醫方發生醫患糾紛的,作為患者一方對損害發生的原因享有基本的知情權,那么醫方首先應對患者死亡真相向患者說明,系醫方與患方在醫療損害發生后,醫方則負有告知患方當事人損害發生原因的基本義務,而尸檢手段是探求患者死亡原因的重要手段,也是醫方收集相關證據的行為,故患者就醫死亡后,因作尸檢與作醫療事故鑒定系兩個不同的行為,不能等同視之。故筆者認為尸檢手段是探求患者死亡原因的重要手段,也是醫方收集相關證據的行為,其相關費和應由醫方承擔。
其次,關于鑒定費的負擔問題。鑒于特殊侵權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8)項之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根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所適用的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則院方應承擔不利后果。如果根據院方所舉證據,無法確定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則院方應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過錯鑒定的責任,如不申請鑒定,亦應承擔不利后果。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并非所有舉證責任都(有)院方承擔,作為患者一方應當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以及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進行舉證,否則,患方將承擔敗訴后果,鑒于醫患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在患者就醫死亡或發生損害后,首先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屬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此時需要證明兩個問題:一是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二是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與患者受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醫患糾紛中關于醫療行為與患者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有因果關系的鑒定費,系醫方對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無過錯進行舉證的支出,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后,醫患糾紛中因果關系鑒定而支付的“鑒定費”的負擔問題已成為不用爭議的事實。本案中,鑒定結論表明,患者死亡與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被告醫療行為有一定的過錯,故該費用支出被告應由承擔責任;
鑒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更有利于充分保護患方和醫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