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2-7-23) / 已閱9103次
農作物種子經營,不僅涉及品種責任、種子責任、種子包裝責任、種子標簽責任和咨詢服務責任等多種責任,而且還涉及品種選育者、品種推廣者、種子生產者、種子生產商、種子銷售商和咨詢服務者等多種主體。按照常理,不同的責任應當分別由不同的主體承擔,不應什么責任都由種子經營者承擔。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所有與種子經營有關的責任都由種子經營者承擔;特別是將品種責任與種子責任混為一談。這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但卻很少有人研究。
品種是技術成果,屬于農業(yè)科研人員智力創(chuàng)造的知識產品(又稱智力產品)。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我國尚未將品種等知識產品納入《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品種責任較種子責任涉及的專業(yè)問題更加深奧,多數(shù)種子經營者和司法人員對品種質量問題與種子質量問題都不能區(qū)分。所以司法實踐中都將品種責任按種子責任處理,造成大量錯案。為了改變這種局面,正確處理種子使用糾紛,本文對品種責任予以簡單論述 。
一、品種責任的界定。
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fā)現(xiàn)并經過改良,形態(tài)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wěn)定的植物群體。品種作為農業(yè)技術成果,如果向種子使用者推廣,必須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包括適應性和實用性)。判定先進性和適用性的標準是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先進性是指與現(xiàn)有品種相比,該品種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判定標準為品種的豐產性和優(yōu)質性。適應性是指該品種對推廣地區(qū)的自然環(huán)境和生產條件相適宜的性能;判定標準為品種的抗逆性和穩(wěn)產性。實用性是指品種容易制種和加工處理,并且能夠為種子使用者創(chuàng)造高收益;判定標準為品種對市場的符合性。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的品種能為種子使用者帶來豐產和豐收,否則即為存在質量問題的品種。品種存在質量問題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品種推廣者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就是本文所指的品種責任。
二、品種責任的構成。
品種是一種知識產品,與種子等物質產品一樣,適用嚴格責任。
(一)品種要件。品種必須是客觀化了的智力勞動成果,是隨著商品種子的經營推廣可為種子使用者使用的產品。
(二)推廣要件。如果一種品種不是用于推廣,或者還沒有投入流通領域進行銷售,種子使用者是通過非法或其他途徑獲得的,則自無適用品種責任的余地。
(三)缺陷要件:品種存在危及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品種試驗或品種審定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四)時間要件。缺陷是在品種投入推廣之前存在的;如果缺陷是在投入推廣之后形成的,則自無品種推廣者承擔責任的余地。
(五)結果要件。推廣的缺陷品種給種子使用者造成了損失。
三、品種責任的類型。
按照品種的推廣過程,品種責任可以分為選育責任、試驗責任、生產責任、經營責任、服務責任五種類型。
(一)選育責任
是指在品種選育過程中,因育種目標、育種材料、育種程序、試驗方案等事項存在問題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例如,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品種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就是育種程序責任。又如,推廣轉基因品種導致基因污染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即為育種材料選配責任。再如,推廣的高抗稻瘟病品種感染稻瘟病產生的賠償責任,即為品種試驗方案責任(未對已有病菌生理小種全部接種試驗鑒定抗病性)。
(二)生產責任。
是指制種或繁育過程存在問題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例如農業(yè)部公布的江西浮梁縣利民種業(yè)公司經營假“優(yōu)1402”水稻種子案,就是因為在提純復壯過程中選擇偏差和程序不到位致使恢復基因嚴重丟失引起雜交稻不結實造成減產的品種生產責任。司法實踐中將該案按種子質量責任處理,追究種子經營者的銷售偽劣種子罪并追究種子管理者的玩忽職守責任,案件性質認定錯誤。
(三)經營責任。
是指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品種說明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這類責任可分四種:一是標簽標注品種說明主要性狀與品種審定公告不一致造成損失的,承擔品種特征特性不真實的責任;二是標簽標注品種說明主要栽培措施與品種審定公告不一致造成損失的,承擔栽培措施不配套的責任;三是標簽標注品種說明適宜種植區(qū)域和生產條件與品種審定公告不一致造成損失的,承擔使用條件不適應的責任;四是標簽標注品種說明的內容沒有試驗驗證依據造成損失的,承擔依據缺陷的責任。
適當?shù)钠贩N說明,使種子使用者獲得必要的品種知識避免不當使用品種造成損失,這是知情權的要求;告知種子使用者品種的優(yōu)缺點,使種子使用者自主選擇接受該品種承受其缺點還是放棄該品種避免其缺點,這是選擇權的要求。
(四)服務責任。
是指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品種有關咨詢服務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例如:送貨上門遲延導致春播品種夏播、告訴農民抗蟲棉不用治蟲、指導農民將露地栽培品種保護地種植等咨詢服務錯誤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四、產生品種責任的品種質量問題的表現(xiàn)形式。
實踐中產生品種責任的品種質量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真實性質量問題、準確性質量問題、完整性質量問題以及時效性質量問題四種情形。
(一)真實性質量問題。
是指品種說明的內容存在虛假、不真實等情形。《種子法》規(guī)定的以此種品種冒充他種品種和品種(包括品種名稱、品種性狀、栽培措施、使用條件)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就屬于品種不真實。
(二)準確性質量問題。
真實性是對品種質的要求,準確性是對品種量的要求。例如,豐產性準確到平均單產、抗病性準確到具體病種、適應性準確到生態(tài)區(qū)域和生產條件等等。準確性有一個最低標準,就是主要農作物的品種說明內容應與審定公告一致,非主要農作物的品種說明內容應有試驗驗證的依據。準確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法律不可能要求品種推廣者窮盡所有的內容。準確性要求品種推廣者提供的數(shù)據內容符合相關標準及其承諾的條款。
(三)完整性質量問題。
完整性要求提供的品種說明內容應當盡可能在真實、準確的基礎上做到全面、明確。品種說明僅標注優(yōu)點不標注缺點,雖然內容是真實、準確的,但缺乏完整性,因此還是存在質量問題。完整性同樣也有一個最低標準,即主要農作物品種說明內容應與審定公告一致,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說明內容應有試驗驗證的依據。完整性同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法律不可能要求品種推廣者窮盡所有的內容。完整性也要求品種推廣者提供的數(shù)據內容符合相關標準及其承諾的條款。
(四)時效性質量問題。
品種是一種智力成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條件的變化而出現(xiàn)老化現(xiàn)象。在一定時間限度內,品種會給用戶帶來巨大收益,如果過了期限,則可能會使用戶利益受損,推廣期所造成的這種質量問題就是時效性質量問題。因此,要求品種必須反映當時最新的育種水平,不得推廣尚未穩(wěn)定的、有不可克服缺點的、種性嚴重退化的、已公告停止推廣的品種。
五、品種責任與相關產品責任的區(qū)別。
(一)品種責任和種子責任。
兩者存在區(qū)別的根本原因在于品種在本質上是遺傳信息,種子僅僅是遺傳信息的載體。因種子引發(fā)的產品責任是由于種子本身缺陷導致的,而不是儲存在種子之內的遺傳信息造成的。
(二)品種責任和包裝責任、標簽責任。
種子包裝袋的制作和種子標簽的設計印刷固然有智力活動,但這些智力活動已經完全被吸收入品種之中。使用者對種子包裝袋和種子標簽的購買是基于品種的使用價值而不是種子包裝袋和種子標簽。相反,品種在本質上是遺傳信息,遺傳信息內容與種子包裝袋和種子標簽是相互獨立的;雖然表面上兩者有密切聯(lián)系,但是這種聯(lián)系的建立僅僅是為了方便種子使用者識別和使用之目的,而種子使用者購買品種不是因為遺傳信息所依附的載體有使用價值,而是品種的遺傳信息內容具有使用價值。
(三)品種責任和服務責任。
咨詢服務侵權責任在實踐中常見于種子經營者、種子管理者以及其他農業(yè)技術推廣人員針對種子使用者的咨詢提供的指導意見和建議。品種是以推廣為目的而大批量生產的智力成果。雖然咨詢服務的內容是智力信息,但它卻是面向個人的,不具備“大量生產”這一品種屬性,因而咨詢服務不是品種責任所規(guī)制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對象。
六、品種責任的抗辯事由。
品種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個品種都有其自身的優(yōu)點和缺點,具有不同的應用價值和適宜種植的區(qū)域。依據法律規(guī)定,品種推廣者具有三項免責事由。
(一)品種尚未推廣。
品種雖然具有某種質量問題,但如果選育者未將其推廣,那么當然無須承擔品種責任。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品種普及應用于農業(yè)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
(二)品種投入推廣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病菌變異產生的新生理小種會使某些抗病品種感病,在此情況下,品種推廣者只需證明品種在投入推廣時尚不存在該新生理小種,不管后來這種感病造成的原因,品種推廣者都不應當承擔責任。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這種抗辯事由,是因為嚴格責任制下,通常是推定品種在投入推廣時即存在缺陷,如果推廣者不能通過反證證明該缺陷在品種投入推廣時并不存在,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推廣者要免除責任,必須證明在品種投入推廣時,引起損害的質量問題尚不存在。
(三)將品種投入推廣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存在。
雖然品種存在某類缺陷,但它反映了當時的最高技術和認識水平。如果品種投入推廣時的科學技術知識使選育者無法發(fā)現(xiàn)缺陷,那么即使以后由于科技進步而證明品種存在缺陷,選育者也不承擔對其已經投入推廣的品種所致?lián)p害的責任。此免責理由的規(guī)定目的在于促進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積極性。
(四)種子使用者存在重大過錯
從法的價值理念上講,產品責任法的目的是平衡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在種子使用者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品種推廣者來承擔全部責任的話,是失公平的。種子使用者的下列行為可視為存在重大過錯:其一,明知品種有缺陷而使用;其二,非正常使用、誤用、濫用的;其三,擅自改變品種的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其四,有其他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
七、品種責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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