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同泰 ]——(2012-7-24) / 已閱4781次
案情
李某系金融系統人員,認識一些欲高息對外進行民間放貸人員,便私下幫其尋找高息借款人員,每筆款項向借款人虛報二分之一利息,從中受惠。對于虛報的利息,出借人和借款人均不知情,每介紹成一筆貸款,李某還向雙方索要500元中介費用。一年來,李某以虛報利息的手段獲利20萬元,其中有一筆25萬元的借款因借款人躲債無法追回。
分歧
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不構成犯罪。李某的行為系一種居間介紹行為,雙方當事人并未受到任何損失,李某嚴格按照出借人要求的利息出借款項,未損害出借人利益;借款人明知利息數額,自愿借款出息,也未損害借款人利益。同時,這種現象在社會上比較常見,出借人、借款人也大多通曉中間人會從中抽利,已成為交易慣例,屬正當的交易行為。有筆款項未追回,并非李某的原因。李某的行為沒有擾亂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金融秩序,故不構成犯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構成詐騙罪。
評析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
一是從個案的角度來看。當前,民間居間介紹借貸并從中抽利的現象較為常見,但行為人如果沒有隱瞞事實真相,而是向當事人雙方講明了自己的獲利途徑,并被雙方當事人接受,且符合法律規定,則該行為并無不當。如果行為人采取隱瞞事實的手段從中抽利,但獲利不大,未導致嚴重后果,未擾亂正常的民間借貸秩序,則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若行為人采取隱瞞事實真相,虛報利息從中獲得較大利益,導致了嚴重后果,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不穩定因素,擾亂了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金融秩序,則構成犯罪。本案中,李某不僅虛報利息獲得巨利,而且還另外收取中介費用,已經超出正常的居間介紹范疇,并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對民間借貸秩序和國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直接和間接的惡劣影響,故應構成犯罪。
二是從刑法法益的角度來看。李某的行為已經超出一般的民事欺詐范疇,其采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使雙方當事人蒙受巨大利息損失,由于自己的過失,導致了25萬元欠款無法追回的后果,嚴重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和個人的合法利益,構成犯罪。
三是從客觀行為上來看。李某明知自己采用隱瞞真相、虛報利息的手段,會使雙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此錯誤認識遭受利息損失,仍主動予以繼續實施,且詐騙數額巨大,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四是從主觀上來看。李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意識,并希望產生犯罪結果,主觀上系直接故意且有特定的目的,符合詐騙罪主觀構成要件。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