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會剛 ]——(2012-7-24) / 已閱11075次
內容摘要:近年來,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案件雖然有所不降低,但是還處在敗訴率較高的線上。為了能使行政機關能更好的應對行政訴訟中的敗訴風險,我們對南丹縣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期間受理的行政一審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行政機關在行政訴中敗訴的基本情況
(一)基本情況
2007年至2011年11月,該院共受理行政一審案件52件,已經了審結52件。在我院受理的52件行政訴訟案件中,從結案方式來看,以判決結案的有45件(其中依法被判決撤銷的有5件,被判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有4件,被判決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1件;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有6件;被判決維持的有29件。);裁定準許撤訴的有16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1件。在案件類型上,52件案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有34件、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的有10件、房屋登記管理的有7件,公安及交通行政管理的有4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1件,林業管理的有6件、交通管理等。在我院審結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為10件,敗訴率為19.23%,其中,被判決撤銷的有5件,被確認違法的有4件,被判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1件。
(二)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特點
1、行政機關的敗訴率還有待降低。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在該院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敗訴率為19.23%,敗訴率還相對比較高。
2、行政敗訴案件涉及的行政機關較多。在敗訴的行政案件中,有涉及政府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及對行政裁決不服的案件,有涉及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房屋登記糾紛案件,有涉及林業部門的林業糾紛案件,有涉及公安部門的公安行政管理糾紛案件,有涉及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和社會管理糾紛案件。
3、行政敗訴案件主要是縣、鄉鎮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糾紛案件,5年間的行政敗訴案件中,有5件是涉及縣、鄉鎮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糾紛案件,占行政敗訴案件的50%。
4、因程序違法和因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敗訴的行政案件占敗訴案件的絕大多數。在10件行政敗訴案件中,因程序違法而被確認違法或被撤銷的行政案件4件;因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確認違法或被撤銷的行政案件3件。
二、行政機關應對行政敗訴風險,降低行政案件的敗訴率的重大意義。
在我國,行政機關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行政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社會管理職能。行政機關行使職能的好壞關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是由于其未依照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正確的行使職能,而敗訴率高則說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低,長此以往,行政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勢必會下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形象會大打折扣,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度會隨之下降,后果是不堪設想的。
相反,行政敗訴案件的減少,則說明行政機關依法執政的能力有所提高,有利于維護行政機關的形象,也有利于行政機關公信力的提高,使行政機關更加順暢的走群眾路線,更加深入群眾、依靠群眾。另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錯誤,可能會導致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違背其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初衷,而且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了維護其權益,可能又會將其卷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程序中,增加其訴累,造成其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因此,降低行政案件案的敗訴率,追根溯源來說,也是在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敗訴的原因
因果關系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一個重要觀點,其認為,任何事物都存在普遍的聯系之中。有因才有果,想要改變結果就必須找出導致結果的原因。行政機關要降低行政訴訟中的敗訴風險,就應該找出其敗訴的原因,然后加以改正。
為了了解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我們對該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間的10件行政案件進行了分析、歸納,現總結如下:
1、違反法定程序。
據統計,縣、鄉人民政府和各級行政機關普遍存在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不嚴格,因違反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作出行政行為而導致敗訴的行政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違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現在:①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把行政相對人全部列出,而只列了一部份,甚至遺漏了重要的行政相對人。②一些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沒有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的權利,不告知訴權、期限及不給當事人申辯和陳述的權利,隨意剝奪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③有的行政機關應訴不積極,沒有在行政訴訟法歸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舉證,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視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證據,從而導致敗訴。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導致敗訴的行政案件也不在少數。部分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對事實進行深入的了解,不重視調查取證,不對行政相對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核實,在沒有查清案件事實和取得合法有效證據支持的情況下,草率地作出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不負責任,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不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糾紛案件中。近年來,隨著土地價格的上漲,土地權屬糾紛不斷出現,人民政府有權也有義務處理土地糾紛,但是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相對人要求處理糾紛時,以各種理由推托或者拖延,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相對人的糾紛矛盾。
4、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對依法行政的認識不夠,依法行政的能力不足
一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對依法行政缺乏必要的認識,法制觀念淡薄,不重視法制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掌握到位,在行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甚至違反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在工作作風上仍然習慣于實行“官本位”,服務意識差,有時還會以言代法,在發號施令、作出決定時不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有些行政機關內部沒有配備專門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造成依法行政執行力的薄弱;部分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不純正,業務不熟練,容易造成執法不公。
5、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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