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蕾 ]——(2012-7-26) / 已閱8853次
(一)加強立法
?為避免今后執法中的依據不統一和執法依據欠缺的問題,應當堅決杜絕部門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傾向,借鑒各國關于姓名立法的經驗,制定全國統一的姓名法律制度,以規范姓名變更制度。
(二)合理設置姓名變更應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程序
在提交材料方面,可以包括申請表,寫明具體的申請理由;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個人信用記錄;以及可能有的銀行貸款記錄、刑事制裁記錄等;還可以包括戶口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因收養關系變更要求更改姓氏的,戶口登記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收養成立或解除的證明;因父母離婚,未成年之女要求更改姓氏的,應有離婚雙方對此達成一致的協議等。
在申請和登記程序方面,對于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十八周歲以上的,則由本人提出申請。戶口登記機關在收到材料后,應認真核查,盡量減少或避免申請人更改姓名對國家、他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除了審查當事人主動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舉證的,戶口登記機關還應針對申請內容開展戶口調查,其中包括通過數據庫查詢、上門調查、與當事人見面等多種方式。對于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的時限,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避免久拖不決,造成申請人的損失。
(三)適當引入公證機制
現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對公民更各改姓問題規定不是很細,需要查實的問題很多,如更名改姓的目的、更名改姓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名改姓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等,都需要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核實,僅僅依靠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很難有效地進行。而作為公證機關,依照《公證法》的規定,對公民更名改姓的有關證據、申請人資格、公民更名改姓行為是否合法等進行嚴格地審查和把關,最后為公民更名改姓提供《聲明書》公證,公安機關依據《公證書》,為公民辦理更名改姓,無疑會減輕行政機關的壓力,降低因公民更名改姓產生糾紛的發生率,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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