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秋花 ]——(2012-7-27) / 已閱8223次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而增強,訴訟已經成為民眾面對糾紛的首要選擇。這幾年不斷吸引公眾眼球的“一毛錢訴訟”、“一元錢官司”層出不窮。面對這些訴訟,如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則司法成本過高,訴訟效率過低,人民群眾不滿意,人民法官也喊累。在此背景下,建立一種簡易、快捷、低廉、高效的小額速裁程序,不但有利于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是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順應時代潮流,不斷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選擇。
一、小額速裁程序的基本情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安排部署在全國90個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興寧區法院的小額速裁庭于2011年9月1日成立,至2012年6月30日,共受理小額速裁案件162件,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有以下類型:
合同類91件,權屬類13件,婚姻家庭類58件,其中掛靠經營合同糾紛59件,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15件,贈與合同糾紛7件,借款合同糾紛5件,租賃合同糾紛3件,信用卡糾紛1件,民間借貸糾紛1件,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12件,確認所有權糾紛1件,離婚糾紛32件,繼承糾紛17件,變更撫養關系糾紛3件,分家析產糾紛1件,夫妻離婚后財產糾紛1件,法定繼承4件。上述案件中訴訟標的在1萬元以下的有93件,1萬至5萬元的有69件。上述案件調解結案157件,撤訴1件,判決4件。
二、小額速裁程序的特點
(1)訴訟過程簡易高效。案件類型的簡單和法律關系的單一決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無需復雜性,該程序的審理過程比簡易程序更為簡單,法院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即可適用小額速裁,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根據案件需要為當事人指定答辯期、舉證期,但期限最長不超過7日。在通知開庭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地點可選擇在法庭、調解室,也可以到當事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等處進行。結案形式上,當事人自愿申請撤訴或者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可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或捺印,不必另行出具裁定書或調解書,判決結案的,最遲在宣判后三日內送達。
(2)訴訟方式方便靈活。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對于確有特殊困難,經當事人申請,可以安排在晚間、休息日進行調解或者開庭,也可以靈活地安排詢問證人的時間。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詢問證人,當事人申請利用視頻系統等方式詢問證人的,法院經審查認為適當的,可予以準許。在審理過程中,為體現快捷和高效,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可以結合進行,靈活掌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一個月內審結,逾期未結的,即轉普通程序審理。
(3)訴訟結果異議便捷。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不服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申請,并由本院審判監督庭負責審查,異議不成立,應在三日內裁定駁回異議,異議成立,應撤銷原判決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未在十日內提出申請的,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并優先執行,上述程序的設定有效提升了小額速裁程序解決糾紛的效率。
(4)訴訟成本低廉。小額、簡單的案件由于標的金額小,涉及當事人利益不大,當事人往往傾向于以較小的成本,迅速地解決糾紛,因此小額速裁程序的特點就是通過獨任審理、壓縮審限、簡化程序、限制上訴、降低訴訟費用等方式減少當事人精力或資金投入,使之具有成本低廉性特征。目前,根據現行《訴訟費收費辦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精神,從便民、利民角度出發,確定為50元/件。
三、小額速裁程序適用的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1)小額速裁程序適用范圍特定。按規定小額速裁程序在適用范圍基本上限于5萬元以下的給付之訴,據統計,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興寧區法院受理訴訟標的在5萬元以下的案件有649件,數量相對較少,在一定程序上限定了該院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范圍。該院在立案審查時只能從上述案件中篩選哪些案件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程序進行審理。
(2)雖然小額速裁程序簡便,實行一裁終局,收費低廉,但在適用該程序審理時卻受到被告同意適用這一硬性條件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該項工作的開展。原則上,興寧區法院立案法官對原告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會建議當事人適用小額速裁程序。一般情況下,原告一方出于速裁的優勢和特點考慮,往往都同意適用此程序;而多數被告方則出于一裁終局的原因對小額速裁程序認同度較低,大都不同意適用此程序,由此導致除雙方一致同意調解的案件外,法院啟動小額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少之又少。截止6月30日,興寧區法院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案件162件,占符合條件的案件總數的24.96%,不到三成。
(3)原告起訴時避重就輕,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書寫訴狀及提交證據材料,而被告在法官向其征求意見時也表態愿意調解,同意適用小額速裁程序進行審理,這給立案法官造成雙方權利義務較明確的一個假象,在調解沒有結果時,被告又對雙方的基礎法律關系有異議,意見分歧較大,致使法院不適合再用小額速裁程序進行審理,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在一定上也影響試點工作的開展。
四、小額速裁程序適用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一)小額速裁作為民事訴訟的一種創新舉措,仍亟待不斷地研究和完善,尤其是其一裁終局的程序性特征與民事訴訟的立法旨意不盡相符的問題,且小額速裁需要通過立法將相關規定予以明確,使法官適用此程序有法可依。
(二)加強小額速裁的宣傳力度。立案大廳的導訴臺和立案審查、答疑窗口加強了對當事人選擇小額速裁的引導工作,同時通過制作宣傳欄、發放小額速裁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式來展示小額速裁便捷高效的優點,爭取當事人對小額速裁工作的認同,并鼓勵當事人積極選擇小額速裁程序。
(三)充分賦予和尊重當事人對程序的知情權、選擇權和救濟權,從程序選擇、舉證質證和救濟途徑等方面加強釋明和引導,制作《小額速裁程序確認書》,書面提示小額速裁程序的核心內容。在程序設置上突出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對達成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合意的當事人,要求在確認書上簽名,以提升其對實體裁判結果的認同度。
(四)繼續堅持自愿、合法原則。速裁法官在初步審閱案件材料后,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不限時間、地點,采取背靠背、面對面等靈活、便捷的方式主持調解,在查明事實、明晰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抓住矛盾焦點,適時提出調解建議和意見。多數案件的審結做到了當天立、審、調,有條件的還實現了當天履行完畢,這樣的審判速度讓速裁調解被當事人稱為“一日法庭”。
(五)認真做好司法統計,及時了解、收集小額速裁工作開展情況。由于小額速裁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及先例可循,因此,工作的開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困難及問題。為及時了解工作情況以及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做好司法統計工作,并及時收集、匯總工作情況及存在問題,如實向上級法院反饋。
(作者單位:廣西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