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應軍 ]——(2012-7-27) / 已閱3659次
【案情】
錢某因運輸香煙被工商機關查獲,將其汽車扣押在工商局院內,當夜錢某潛入工商局意圖將汽車開出,在打開大門時驚動了保安,錢某慌忙拾起一根棍子向保安頭上砸去,將保安擊倒在地,然后奪路而逃,后經法醫鑒定,保安構成重傷。
【分歧】
本案中錢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一種觀點認為,錢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錢某搶走自己的汽車,所以只對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錢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分析】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1條的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故即使是被依法扣押的財產的所有人使用非法手段將被依法管理使用的財產奪回來,也構成財產犯罪。故本案中錢某的盜車行為構成盜竊罪,其在抗拒抓捕的過程中對保安使用暴力,轉化為搶劫罪,將保安打成重傷的行為屬于搶劫罪的使用暴力致人重傷的范圍,不再單獨定罪,以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