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輝 ]——(2012-8-3) / 已閱4963次
公正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永恒的價值目標,訴訟公正則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體現社會正義的窗口,是訴訟的靈魂和生命。
訴訟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實體公正,即結果公正,是指案件實體的結局處理所體現的公正,既包括通過懲治犯罪實現社會正義,也包括對犯罪懲罰本身的公正性。刑事案件的實體公正,具體要求主要是:(1)對有關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應當做到證據確實、充分。(2)正確適用刑法,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使有罪的人獲得定罪,使無罪的人及時從被追訴中得到解脫。(3)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適度判定刑罰。(4)對于錯誤處理的案件,通過救濟程序及時糾正、及時彌補。程序公正,指訴訟程序方面體現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體要求主要是:(1)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2)切實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保障與訴訟的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平等的機會參與訴訟并發表意見的權利,保障當事人等的控告權、申訴權。(3)嚴禁刑訊逼供、暴力威脅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5)保障訴訟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辦案、結案。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有其獨立的內涵和標準,兩者同等重要,不能互相代替。一方面,通過刑事訴訟實現實體公正,意味著準確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準確打擊犯罪,排除犯罪行為對社會及個人的侵害,是實現社會有序發展的基本條件。
另一方面,程序公正對于實現社會有序發展具有同樣重要的價值。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實現的保障。為了抑制犯罪,恢復社會秩序,國家制定刑法,規定何種行為為犯罪并對該犯罪處何刑罰;同時,為了防止追訴權力的濫用,保障刑罰權得以正確實施,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通過公正的程序確保發現真相,正確定量刑罰。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地定罪量刑,懲罰犯罪、保護無辜,從訴訟原則、規則、制度和程序方面作出了具體設計。具體說來,刑事訴訟法在保證刑法實施方面的作用包括:(1)通過明確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的專門機關,為調查和明確案件事實、適用刑事實體法提供了組織上的保障。(2)通過明確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主體的權力與職責及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為調查和明確案件事實及適用刑事實體法的活動提供了基本構架;同時,由于有明確的活動方式和程序,也為刑事實體法適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3)規定了收集證據的方法與運用證據的規則,既為獲取證據、明確案件事實提供了手段,又為收集證據、運用證據提供了程序規范。(4)關于刑事程序各個階段的設計,是對訴訟中需要反復檢驗證據和事實認定的理念的實踐。刑事程序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第一審程序、救濟審程序,每個后續階段的程序都是對以前程序可能發生的錯誤或存在的缺陷進行審查、發現、彌補和糾正的程序。這種程序系統的設計,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免、減少案件實體上的誤差。(5)可以保障刑事實體法高效率地實施。刑事訴訟法不僅設計刑事程序相互聯系、先后為序的各個階段而使之成為一個程序系統,還針對不同案件或不同情況設計出不同的具有針對性的程序,使得案件處理簡繁有別,既在整體上實現實體公正,又在總體上保證處理案件的效率。高效率地處理案件,不僅可以節省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能夠及時懲治犯罪,盡早解脫無辜,實現刑法的功能。當然,即使程序設計得十分完善,由于認識能力和案件的復雜狀況,有時也會出現實體上的不公正。因此,公安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除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還必須深入、細致地分析案件具體情況,正確適用刑法,努力實現實體公正。
同時,我們還須注意到,程序公正本身還有它的獨立價值,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體現出來的民主、法治、人權和文明的精神,這些是不依賴于實體公正而存在的。程序是否公正,是衡量社會公正度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指標。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審判公開、保障辯護權、排除非法證據等,都是民主、法治精神的體現。違反訴訟程序,刑訊逼供、非法采證等,是與現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離的。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序,直接體現了司法活動的民主和人權精神,體現了看得見的正義,同時會使案件的處理客觀公正,更容易平衡當事人心理,使社會沖突更容易消除。因此,程序公正不單純是手段,其本身也是重要的目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秉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并設計了制度保障。但在實踐中,長期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理念和做法,重視對犯罪的打擊,忽視程序法,不重視程序公正,認為程序只是一種手段。對此,應當著重予以糾正,以保證刑事訴訟法能夠得到嚴格貫徹;在執法方面,要嚴格執法,既要嚴格遵守實體法,也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刑事訴訟的歷史充分證明,即使采用不正當的程序也可能在實體上產生正確的結果,但由于程序不公正違背正義的要求,卻不能得到被告人及其親友、社會公眾心理上的認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忽視程序公正,不嚴格執行程序法,往往導致冤錯案,實體公正的實現就根本無法保證,而且會使當事人及其親友、社會公眾對司法產生不信任、甚至仇恨社會,給社會長久穩定帶來隱患。從這個角度講,堅持程序公正,也是維護社會長久穩定的需要。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統一的,但有時也會不可避免地發生矛盾。比方說對于采取刑訊逼供、暴力等手段取得的證據,如果采用可以查明犯罪事實,卻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對于二者發生矛盾時如何處理,存在不同認識。無論是實體公正絕對優先還是程序公正絕對優先,都會帶來一些弊端。因此,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應當從訴訟公正的根本要求出發,按照公正實現最大化原則來作出處理。具體來說,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不能冤枉無辜。例如,某個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是無罪的,而不采用這個證據就必須對他定罪,那么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證據,也應當采用,因為一個無辜的人被定罪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又比如,由于錯誤地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造成錯判冤枉無辜的,一旦發現,就必須提起救濟程序予以糾錯,并給予國家賠償,不受終局程序和訴訟時限的限制。(2)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在刑事訴訟中,較之于強大的國家司法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弱勢,作出對他有利的選擇,能夠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冤錯案,避免一些不可挽回的錯誤。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