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振通 ]——(2012-8-6) / 已閱4367次
調解以其獨特有效化解紛爭的價值功能被廣泛應用于訴訟外及訴訟內全過程。達倫多夫理論、韓非子的“鐵三角”(勢、法、術)理論、《孫子兵法》及哲學、經濟學、社會學等知識也被廣泛應用于調解之中。“調解是一項制度,更是一種能力,一門藝術,一類文化,一種哲學和一份情感!币虼,應在法律規范的框架下追求法理情的交融與互動,實現調解與判決兩種結案方式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協調。
首先,要正確把握和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正確理解“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從理論上講,“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是指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用調解方式處理;對有調解可能的,要盡最大可能用調解方式結案;對沒有調解可能的、法律規定不得調解的案件,要盡快下判;對不宜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細做實判后答疑解惑工作。其次,調解與判決功能不可偏廢!罢{解優先”并不否認判決功能,調解和判決均是法定結案形式。對于當事人不愿調解、不宜調解和難于調解的案件應及時判決。訴訟歷來是解決社會沖突與糾紛最強有力、最常用的途徑,審判的本質就在于解決各種社會沖突與糾紛。糾紛解決與規則之治應成為法院功能定位的應有之義。就當事人而言,訴訟當下的根本目的是解決糾紛,而對于整個社會而言,應是通過解決糾紛創設一種規則指引和規范行為,即“在個案解決中確立相關法律規則,通過具體糾紛解決而建立一套旨在影響當下案件當事人和其他人的未來行為規則”,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應盡可能加大案件的調解力度。美國前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曾指出:“我們能夠提供一種機制,使爭議雙方在花費少、精神壓力小、時間較短的情況下獲得一個可以接受的解決結果,這就是正義!北蛔u為“東方之花”的調解已被實踐證明是化解紛爭、實現雙贏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司法實務中應堅持“三全調解”工作法!叭{解”即全程調解、全員調解、全面調解,并進一步完善和推進訴調對接機制。實踐證明,通過開展“訴調對接”工作,能夠減輕法院的案件壓力,為人民法院的科學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加強“訴調對接”工作,就是要將訴訟機制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機銜接,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統一體,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綜合優勢和長效機制。
最后,應進一步完善調解工作機制。司法實務中,仍有一些因素制約著司法調解工作的健康順利發展。如缺乏庭前調解程序規定、調解原則規定不合理、個別法官片面追求調解率、個別法官“以判壓調”強迫調解。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設立庭前調解程序規范,立法規定調解法官與審判法官分離制度,完善自愿原則。同時,應建立其他配套制度,包括:(1)建立訴訟費用的補償、懲罰機制。具體而言,如果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方案,在案件審理結束法官在決定訴訟費用時,可以根據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不同行為給予訴訟費用補償或懲罰。(2)建立調解程序的司法控制制度。可賦予法院在認為案件不適合調解或當事人選擇調解有不正當的企圖時終止調解的權力,以便有效地對調解進行司法控制。(3)制定具體的罰則。在當事人選擇接受調解程序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可以給予一定的制裁。在調解之前可以命令當事人履行一定的事項,不服從該命令也可給予處罰,從而確保司法調解程序的順利進行。
(作者單位: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